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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6:26:4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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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投入或者更新;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安全生产检查、检测、检验、论证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安全生产应急器材、设备、设施配备和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等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 ‰比例且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且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且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机械制造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机械制造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机械制造或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机械制造、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受不低于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机械制造企业在岗的班组长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4 学时的安全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对新招从业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复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对每名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再培训,安全生产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接受未就业人员见习、实习的,应当与见习、实习人员签订见习、实习协议,明确见习、实习的期限、岗位职责、待遇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为见习、实习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见习、实习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见习、实习。见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对辨识出的各类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因采用固定格式合同而未能满足本条款的,应当要求企业签订补充合同。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其安全生产状况、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及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档案,准确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重大隐患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表。

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和治理效果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事故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防辐射等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裸露的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冲压机械、锻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以及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

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受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影响或者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大型吊装、高空作业、带电作业以及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清污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审批,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采取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指挥相关人员撤离危险现场。

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机械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机械制造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机械制造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机械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 )中的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 年月日起施行。

东辰机械制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15-07-07 13:28 | #2楼

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贯彻执行《道路安全交通法》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规,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努力学习业务,提高驾驶技术,认真做好保养和车辆“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3 、 负责对本车辆的乘坐人员的安全运输,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 、 有权制止运输中的不安全的生产行为,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 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吸取事故教训。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逐步提高掌握本岗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3 、严格按《电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各种电器的安装都应有过载、漏电、接地保护,保证电气设备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电作业。

4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5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2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3 、严格按《电、气焊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前应检查各种电器的过载、漏电、接地保护装置,保证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完好,严禁带故障运行。

4 、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注意周围人员和自身的安全,存在危险的环境,还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设立专人监护。

5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6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并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三、严格按《车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要求,严禁设备超限使用或带病运行。

四、严格遵守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装、卸工件,应在停车断电状态下进行,严禁用手触摸或测量旋转工件。

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带手套操作机床,并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并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75 号令《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部(95 )第50 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1 、事故统计报表每月初向省局报送。报表的格式、内容和填报要求按中国煤田地质总局规定执行。统计报表由安监部门填报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2 、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重大事故的分类界定,系统内部按照《煤田地质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系统外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3 、生产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队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抢救和处理,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省局主管领导或安监部门报告。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还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 人死亡事故在12 时以内、2 人死亡事故在8 时以内、3 人(含3 人)以上死亡事故在立即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 、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和走过场,安监部门要认真进行监督。

(1 )非伤亡重大事故,原则上由队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主管队长负责,有安监员、劳工、监察、生产(机电)、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队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省局。

(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75 号令《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由省局或队会同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监察、工会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事故的处理由省局负责处理。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向上级书面报告。

5 、做好事故抢救工作。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现场人员要及进抢救,并及时向值班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并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取证,获取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

6 、做好事故上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有关单位发生一次工伤死亡事故要在6 小时内如实上报队安监科。

7 、队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善后工作,妥善安抚职工家属,稳定生产经营秩序。

8 、立即将事故通报全队,要求各单位认真汲取教训,在全队范围内开展查思想认真、查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查现场安全管理、查隐患整改的“四查”活动,落实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整改。举一反三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同尖事故的发生。

9 、及时组织召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严肃分析事故的原因,认真查找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的不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做好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危害辩识和安全交底工作,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交底工作,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求真务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做好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10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严肃追究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体制人员及其领导者的责任,以警示大家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1 、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召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制定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并按规定期限上报结案。

12 、严禁对工伤死亡事故拖延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二、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三、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五、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六、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七、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八、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九、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后,生产单位向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向检修人员讲解检修要求,检修负责人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十、禁止对下列机械设备进行检修

1. 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2. 没有彻底有效切断电源的设备。

3. 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4. 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

5. 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的。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强化设备维护,提高设备相关安全参数准确性,确保设备安全使用,特对设备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1 、各单位所使用的设备应建立统一台账,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其完好性和准确性。

2 、队安监科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使用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

3 、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各种设备,应按设备使用有关规定,定期检测、调试、校正。

4 、各种设备的检验记录应妥善保存和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5 、现场管理:

(1 )、设备出库使用前应进行试车检验,达到使用要求后,进入施工现场。

(2 )、设备安装各连接螺丝齐全、牢固、平稳。

(3 )、设备不缺件、滴水、漏油。仪表完整、完好准确,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

(4 )、大型或关键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并上墙。

(5 )、设备运行期间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6 、设备实物管理

(1 )、购置新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安全设施、装置齐全、有效。

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 )、设备退场后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后,进行入设备库存放。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安全生产档案,特作如下规定。

1 、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 、档案资料要严加管理,经常清点,不丢失,不泄密。

3 、不准把有机密档案资料外借或带出。

4 、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或泄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5 、及时准确地掌握并记录档案资料的利用情况及效益。

6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其他规定,合理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7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安全生产档案,应进行定期鉴定。鉴定档案必须队长主持下,由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8 、鉴定小组成员应熟悉鉴定的原则和办法,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分析文件材料的历史价值,准确地确定档案保存价值,提出鉴定、整理意见。

9 、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定出鉴定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调整档案的卷数和卷数和文件分数的统计。

10 、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明确队所属各有关经济实体、各级领导,特别是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全面领导责任,调动各级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队每年度对所属各有关部门和实体经营班子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兑现奖惩标准。

1 、每年年初,由安监科根据队实际情况组织研究确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单位,并制定考核指标和奖惩标准,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2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基本指标为:杜绝工伤死亡事故,杜绝一次性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杜绝一次性经济损失5000 元以上的机械、火灾事故。

3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基本内容,队长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部门和经济实体负责人鉴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和实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队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 、每年年终,队对各单位实行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给予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按奖惩标准给予兑现。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 、每季度未,队对各部门(单位)按《安全抵押金量化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季度考核,按奖惩标准给予全队职工考核兑现,并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存在“三违”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有连带责任,应受惩处。

消防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预防火灾,确保企业的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对作如下规定。

1 、消防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

2 、消防责任人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

3 、消防责任人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

4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并保证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5 、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6 、加强对新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训、培训,全体员工都应会使用报警器、灭火器材和组织人员疏散。

7 、严禁灭火器材用于与灭火无关的作业,严禁私自动用灭火器材。

8 、应配足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堆放其它物品。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全队职工在生产作业中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和改善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 、提高本质安全。机械化不仅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根本途径。机械化能减轻劳动强度;自动化能减少人身伤害的危险。

2 、在购置生产设施和设备是安全防护必须要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齐全有效;危险警示和识别志。

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

3 、保证电气安全可靠。采取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和防静电的安全对策。按不同电器要求采取接地和屏蔽措施。

4 、为了确保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好设备的经常维护保养的计划检修。设备完好率90% 以上。

5 、机加工、钻探设备安装要按照人机工程学要求使人适应机械或机械适应人,人机匹配合理,保持作业场所的合理布局。

作业场所的材料、油料、管材要摆放整齐,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

6 、为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必须根据危险、危害因素和作业类别具有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

对于毒性较大的工作环境中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统一的洗涤、消毒、保管和消毁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头、呼吸器官、眼、面、听觉器官、手、足防护用品和防护服装、防坠落用品)必须选用取得国家指定机构颁发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街道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应具有安全检验合格证。

劳动保护用品规章制度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特作如下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由队劳工科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队长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一、采购

1 、生产所用的所有劳动保护用品,一律由队人劳科采购集中统一采购。

2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是符合正规的采购渠道,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3 、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在采购前必须确认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合格的标准,采购人员不得采购品质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4 、严禁有采购人员伙同经销商徇私舞弊、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一经查处,从严处罚,导致严重事故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发放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采购回来的劳动保护用品在办好入库手续后,由人劳科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依以下四款按需发放。

2 、劳保用品的发放严格遵守《员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 、由队制定统一的各不同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发放办法,任何人不准随意更改。

4 、发放的所有劳保用品应登记发放日期,经领人必须签字。

5 、对部分易消耗磨损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该采用定期发放的办法。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和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三、使用

1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使用个人保管。

2 、一次性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在使用后可以自行报废。

3 、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实体和班组集中保管,各实体和班组对于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要有保管制度和专人保管。

4 、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因未按规定穿戴而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5 、如故意损坏劳动保护用品者,要按价赔偿或本人自己出钱购买。

6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四、报废

1 、安全科平时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2 、对报废的劳保用品应做报废登记,并应及时检查该品种的库存情况。对库存不足的,应及时报备相关部门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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