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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时间:2022-04-11 07:51:1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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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1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2015-07-08 19:29 | #2楼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

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3、矿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p>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出井后立即在矿安全信息站填报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矿业公司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发布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安监部和专业部门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情况。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专业部门每月24日前报矿安监部统一上报矿业公司组织整改,各专业部门同时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b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即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矿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d类隐患(一般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报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矿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七条安全信息系统的管理。

1、各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管理,一经发现系统不正常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疑问,及时与矿信息中心专管员联系。

2、安全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⑴安全管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矿员工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  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情况: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情况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通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拖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管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管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员工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给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情况,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矿。

排查隐患是指通过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包括矿每周、专业每天和单位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矿井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管理,结合矿业公司的规定和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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