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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人身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11:08: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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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人身安全制度

第一章 安全保障

师生人身安全制度

第一条 学院总务部门要经常检查维修教学、生活用房、电器、消防设施, 发现电源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 学院后勤部门要密切监视食堂卫生, 做好防毒工作。

第三条 学院总务部门要对学校交通车辆做好保养工作, 保持车况良好。

第四条 学院保卫部门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尽量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第五条 工会、学生工作处、卫生院、保卫办及各系领导、班主任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 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教育, 检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必须向学院申请;必须有班主任或教师带队, 精心组织, 保障安全。建校和社会公益劳动的组织者要注意劳动安全和劳动强度, 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学院、系、年级、班级要把师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到人。

第八条 工会、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与当地保险部门联系, 为师生员工办理人身保险。

第九条 严禁将学院场地出租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消防通道,人员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条 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领回。

第二章安全纪律

第十一 条 凡我院学生, 均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不准留宿外人, 不准私自拆装电器设备, 不准在宿舍生火煮东西, 不准在床上点灯( 蜡烛) 。

第十二条 不准师生、家属小孩到楼顶聊天玩耍, 不准在楼顶过夜。不准擅自进入建筑工地和其他施工现场。

第十三 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 不准打架斗殴、酗酒猜码, 不准饮用白酒和高浓度的酒。不准私自到江河( 水库) 游泳。教职员工到江河(水库)游泳, 必须结伴同行并有切实可靠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不准学生擅自离校开展活动。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 必须经班主任或系、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严格请假制度。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并按时回校销假。学生晚自习不准无故外出, 不准擅自离校不归或在校外过夜。

第十六 条 遵守交通规则, 注意交通安全, 不准违章骑车, 过马路要走人行道。

第十七 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不准私藏匕首等公安机关管制的刀具、武器等。

第十八 条 遵守门卫制度, 出入要下车, 不准爬铁门翻墙头进出学校。

第十九 条 遵守劳动纪律, 注意劳动安全, 不准在劳动场地拿着劳动工具戏闹追打, 注意安全生产, 工作不准违章操作。

第三章事故责任

第二十 条 师生在校内生活中, 因学院和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 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但由于个人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院不承担责任。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

第二十一 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院不承担责任。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 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院不承担责任。停薪留职或外出承包经营的个人, 以及未经学院批准外出活动, 由于个人原因在校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学院不承担责任, 本人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 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对师生造成严重人身安全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任检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 条 发生师生人身一般安全事故, 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的,要采取紧急措施,稳定师生情绪, 维护校园秩序。学院认为涉及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 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要在一天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 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 学院要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的, 学院可张榜公布, 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不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意外死亡, 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实困难者, 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 由学院负担丧葬费, 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平均专业奖学金额,凡死亡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 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 学院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5 年9 月1 日起执行。

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2015-07-10 23:43 | #2楼

1 、严禁老师、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 、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3 、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4 、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5 、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 后进” 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6 、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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