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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查巡回制度

时间:2022-04-11 11:16:2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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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查巡回制度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区管委会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含保健品、化妆品,下同)安全工作。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食安委主任批准。

食品安全检查巡回制度

一、食安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制订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和明确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程和专项整治,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四)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社发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行业的发展政策;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食品价格的管理。负责承担全区涉及食品的行业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以“菜篮子”主要商品为重点的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牲畜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酒类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牵头涉及“放心肉”、“三绿工程”的工作。

(三)负责幼儿园、学校等机构的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堂及校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制定校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学校认真落实。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及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负责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助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卫生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巡回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四)监察局负责参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活动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督办,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五)财政局负责编制审核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

(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室外无证商贩的查处,对无证露天早点摊、夜排档和快餐摊点进行查处。

(七)公安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八)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管委会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九)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全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核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同时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食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室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负责食品商标标识、包装标注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食品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虚假食品广告案件;负责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对不合格食品经销企业进行依法查处;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十)风景局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对本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检测,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全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计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公布结果和跟踪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承担名胜区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食安委下设机构及职责

食安委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设在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内,食安办是在管委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食安委决策服务;

(二)按照食安委的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协调制订食品安全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和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的信息,并定期公布情况,推动全区食品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安委的会务工作以及会议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及简报的草拟工作;

(六)承担管委会食安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

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委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会议须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各委员单位相关分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委员会领导和各委员阅知。

二、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和有关委员单位的举报电话,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二)各委员单位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委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委员会举报中心,由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三)各委员单位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两项制度由委员会负责制定)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尽快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

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委员会信息刊物的编发;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

(二)委员会各委员单位须指定一名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委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每季度束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省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召集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五)委员会编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简报》,主要内容包括:刊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国及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各委员单位的抽检结果、工作情况、做法和经验等。刊物报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领导和各委员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宣传培训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委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结合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天津市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015-07-10 17:47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市场准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全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

工商所在辖区内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各项监督检查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部门负责制,一个监管环节或事项由一个职能部门负责:

(一)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把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关,加强其登记管理工作;

(二)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证)经营和查处超照(证)经营食品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粮食、猪肉等特种商品的监督检查;

(五)公平交易部门负责查处食品不正当竞争;

(六)商标、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标及广告违法工作;

(七)经济检查大(中)队作为综合执法和快速反应力量,负责配合各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八)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  各工商分局要建立以工商所为主的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证照是否齐全;

2、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

3、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检查所经销的食品:

1、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

2、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3、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三)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

1、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是否有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是否有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是否有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营者自制、分装食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裸装食品是否在货架显著位置对其无法用标识体现的内容进行明示。

(五)检查商标广告:

1、商标是否假冒侵权;

2、是否冒充注册商标;

3、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

(六)检查《重点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1、进货时是否索证索票并分类建档;

2、是否有进货检验和自身抽查记录;

3、票证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4、是否建立了进货台帐;

5、是否设立了商品质量联络员。

(七)检查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1、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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