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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加臭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12:57:4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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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加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天然气加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煤制气、重油制气) 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国家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 站) 、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管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 站) 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液化天然气化站安全运行与管理2015-07-11 23:31 | #2楼

LNG 就是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的简称,主要成分是甲烷。先将气田生产的天然气净化处理,再经超低温(-162℃)加压液化就形成液化天然气 。 LNG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LNG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

一、LNG气化站主要设备的特性 

①LNG场站的工艺特点为“低温储存、常温使用”。储罐设计温度达到负196(摄氏度LNG常温下沸点在负162摄氏度),而出站天然气温度要求不低于环境温度10摄氏度。

②场站低温储罐、低温液体泵绝热性能要好,阀门 和管件的保冷性能要好。

③LNG站 内低温区域内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及其配件在低温工况条件下操作性能要好,并且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密封性和抗腐蚀性。

④因低温液体泵启动过程是靠变频器不断提高转速从而达到提高功率增大流量和提供高输出压力,所以低温液体泵要求提高频率和扩大功率要快,通常在几秒至十几秒内就能满足要求,而且保冷绝热性能要好。

⑤气化设备在普通气候条件下要求能抗地震,耐台风和满足设计要求,达到最大的气化流量。

⑥低温储罐和过滤器的制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已纳入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制造、验收和监查的规范;气化器和低温烃泵在国内均无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在其制造过程中执行美国相关行业标准 ,在压力容器本体上焊接、改造、维修或移动压力容器的位置,都必须向压力容器的监查单位申报。

二、LNG气化站主要设备结构、常见故障及其维护维修方法1.LNG低温储罐

LNG低温储罐由碳钢外壳、不锈钢内胆和工艺管道组成,内外壳之间充填珠光沙隔离。内外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制造和焊接。经过几十道工序制造、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其夹层在滚动中充填珠光沙并抽真空制成。150W低温储罐外形尺寸为中3720×22451米,空重50871Kg,满载重量123771№。

(1)储罐的结构

①低温储罐管道的连接共有7条,上部的连接为内胆顶部,分别有气相管,上部进液管,储罐上部取压管,溢流管共4条,下部的连接为内胆下部共3条,分别是下进液管、出液管和储罐液体压力管。7条管道分别独立从储罐的下部引出。

②储罐设有夹层抽真空管1个,测真空管1个(两者均位于储罐底部);在储罐顶部设置有爆破片(以上3个接口不得随意撬开)。

③内胆固定于外壳内侧,顶部采用十字架角铁,底部采用槽钢支架固定。内胆于外壳间距为300毫米。储罐用地脚螺栓固定在地面上。

④储罐外壁设有消防喷淋管、防雷避雷针、防静电接地线。

⑤储罐设有压力表和压差液位计,他们分别配有二次表作为自控数据的采集传送终端。

(2)低温储罐的故障及维护

①内外夹层问真空度的测定(周期一年)

②日常检查储罐设备的配套设施:

③储罐基础观察,防止周边开山爆破产生的飞石对储罐的影响。

④安全阀频繁打开,疑为BOG气体压力过高。

⑤储罐外侧冒汗,疑为储罐所用的绝热珠光沙下沉所致。

⑥正常储存液位上限为95%,下限为15%,不得低于3米(低温泵的要求)

⑦低温阀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漏液现象。若发现上压盖有微漏,应压紧填料压盖。若阀芯不能关闭,应更换阀芯,低温阀门 严禁加油和水清洗。

2.气化器

(1)气化器的结构

①可承受4级地震和160公里/小时的飓风。

②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为580Psig(40Kg/m。)

③流量最大到8000Nm3/h

④一体式设计气化器高度14米,重量大约是7100Kg

⑤气化器由40余个部件组成,均采用美国进口铝合金材料制作,国内组装。连接处使用不锈钢螺栓、铝合金角铁焊接,并经及气体试压、焊缝检查合格后出厂。

⑥气化器低温液体自下而上不断气化后,气态介质由顶部流出。管路的对称设计保证了液体在气化器内的均匀流动,各类气化器都有不同的翅片组合形式,翅片的有力组合是为了减少气化器结霜的情况,保证气化效率,常见的组合有:8+12组合,4+8组合的模式。液、气态的流向也不相同,这些设计都是为了提高设备的气化能力和效率。

(2)气化器故障及安全操作

①外观结霜不均匀

②焊口有开裂现象,特别注意低温液体导入管与翅片和低温液体汇流管焊接处的裂纹。

③注意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对人体的冻伤,以及对皮表面的粘结冻伤,故在操作过程中务必注意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④气化器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过渡结冰和周边环境温度下降等情况,请尝试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I 减少液体的输入量

II 增加气化器的数量

III 用热水或者其他手段给气化器化霜

V 停止、切换气化器或使用备用气化器

3.低温离心泵

(1)低温离心泵的结构特点为保证LNG储罐内的LNG输出达到次高压16Kg/cm2的压力,在LNG储罐的出口设置了多级变频低温离心泵,低温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泵体和电机完全浸没在LNG低温介质中,从而杜绝了产品的损失,并保证了泵的快速启动

②真空绝热套使冷损降至极限

③密封剂浸润性设计时维护要求降至最低

④泵芯顶部悬挂于壳体的设计便于安装与拆卸

⑤可变频调速的电机扩大了泵的输出功率和转速的变化范围

(2)低温烃泵的故障及安全维护

①日常操作中不应有异常噪音,几个泵之间比较比较

②定期检查:按说明书要求每4000小时进行维修检查(与供应商联系)

③低温储罐最低液位至泵进口管道液位应保持在3米以上的高度

④注意对泵外壳体的保护和对泵的外壳体的清洁工作。

⑤外壳、外壁结霜怀疑为漏真空(泵启动后顶部的结霜为正常),可对外壁进行真空度检测,但真空度检测孔平常不要打开。

4.过滤器

(1)过滤器的结构特点

场站所使用的过滤器是网状滤芯式过滤器,用于过滤出站天然气中的颗粒杂质及水。过滤器的滤芯式可以更换的,更换下的滤芯(指滤网材质为不锈钢)经清洗后可重复使用。过滤器配备压差计,指示过滤器进出口燃气的压力差,它表示滤芯的堵塞程度,过滤器滤芯的精度一般选用50um,集水腔的容积大于12%过滤器的容积。

(2)过滤器的日常维护内容和故障处理

①定期排水和检查压差计读数

②过滤器本体、焊缝和接头处有无泄露、裂纹、变形

③过滤器表面有无油漆脱落

④有无异常噪音及震动

⑤支撑及紧固件是否发生损坏、开裂和松动

⑥若过滤器 法兰盖出现泄露可能是由于密封面夹杂异物,可将密封面吹扫(吹扫可用氮气)后更换密封垫片。

⑦若接头处发生泄露在丝扣连接处加缠生胶带,情况严重的予以更换

⑧过滤器前后压差过大可对滤芯进行吹扫或更换

⑨过滤器吹扫或维修后须用氮气试压、置换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LNG气化站的安全管理工作1.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章制度

?LNG装卸车操作规程:

?LNG储罐倒罐操作规程

?LNG气化器操作规程

?BOG复热气操作规程

?储罐自增压操作规程

?EAG复热器操作规程

?卸车增压器操作规程

?撬装式调压器操作规程

?BOG计量撬操作规程

?LNG离心泵操作规程

?天然气加臭机操作规程

?中心调度控制程序切换操作规程

?消防水泵操作规程

?LNG气化站管道设备维护保养技术和操作手册

2.建立台帐、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和各类原始资料

?维护记录

?巡查巡检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资料

?各类操作记录

?应急演练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3.编制天然气管线、场站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制度及实际情况,预案应分别有事故不利因素的分析、危害、分级、事故处理响应的等级、处理的程序及后期处理,并经常开展不同等级的事故演练和对抢修装备的检查,对大型的演练要联合当地的公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一道进行。

4.严格执行上岗考试制度

各类操作人员独立操作前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独立上岗。

5.加强对消防设备和防雷防静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加强对LNG气化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定期抽查和维护保养工作;重点对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水炮、储罐喷淋等设施及干粉灭火器的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设备需定期保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6.建立LNG场站设备等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对LNG工艺管线及其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①注意对工艺管线保冷层的保护和工艺管线的各类阀门等的检查,仪器仪表接线盒、接线柱的检查,管道支架、操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涡轮流量计的定期加油,管道绝缘法兰静电绝缘的检测),工艺管道如液相管都向液体流动的方向具有一定坡度,坡度的大小依设计而定,而气相管一般没有坡度。注意工艺管道活动支架的正常滑动。

②日常检查常开阀门如安全阀 根部阀、调压阀、紧急切断阀、单向阀和常闭阀门如排空阀、排液阀的运行状态。场站内有平焊法兰和对焊法兰,两者分别用于中压和高压管道,平焊法兰又称承插法兰,对焊法兰又称高颈法兰。

③保持工艺管道的畅通,防止憋液、憋气。注意储罐满罐的溢出和BOG排出鼙的变化。

④注意管道支架因地基下陷而对管道产生下拉力,使管道发生弯曲现象。日常巡检过程中应给予注意。

⑤对工艺管道腐蚀现象应给予注意,在日常维护中注意防腐和补漆。对易腐蚀的螺栓、螺帽及转动件的外漏部分可加黄油配二硫化钼调和使用。

⑥定期对安全附件、安全阀和仪表的效验并做好记录。对LNG气化站内的设备 、阀门、管件、垫片 及仪器仪表的检查维护保养相关事宜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 、向供应商和产品维护单位咨询。按要求做好维修方案和现场记录工作。

⑦LNG场站应备有低温深冷的防护劳保用品,应有驱散大气中冷凝气体的设备,如大型风机。

⑧LNG场站作为重点危险源,并且已列入政府安全重点防范单位,作为气化站的管理单位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处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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