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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馆消防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15:12: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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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餐馆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宾馆、饭店消防技术标准2015-07-12 10:23 | #2楼

一、术语

1.0.1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1.0.2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1.0.3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0.4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0.5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0.6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0.7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0.8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1.0.9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0.10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宾馆不应布置在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附近。

2.2、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道下的管沟盖板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等。

2.3、严禁在宾馆内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4、不应与两个及两个以上车位修车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2.5、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宾馆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宾馆建筑内时(液化石油气作燃料除外),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5.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2.5.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5.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5.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2.5.6、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2.6、当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宾馆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1、宜布置在宾馆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6.2、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6.3、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2.6.4、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2.7、设置在宾馆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宾馆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7.1、应在进入宾馆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7.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8、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9、使用丙类液体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立方米,当直埋于宾馆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宾馆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9.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10、高层宾馆采用液化石油气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0.1、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10.2、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2.10.3、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而不超过3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宾馆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10.4、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2.10.5、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11、多层宾馆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应采用管道供气,并应设紧急关闭阀门。

2.11.2、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不应超过1立方米,应设置在宾馆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设防倒装置。

2.11.3、该房间通风良好,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11.4、与其他房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2.12、地下宾馆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三、建筑构造

3.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小时,乙级0.9小时,丙级0.6小时。

3.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1.2、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1.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防火墙上开门,应是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1.3.2、高层宾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3、高层宾馆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4、消防水泵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5、消防电梯机房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6、防排烟机房、空调机房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7、高层宾馆及地下人防宾馆的疏散楼梯间门及前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8、消防控制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9、多层宾馆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10、各类管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3.11、高层宾馆垃圾道、污衣道等前室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4、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3.1.4.1、与中庭相通的窗用乙级防火窗。

3.2、疏散楼梯严禁用防火卷帘封闭,合用前室不应用防火卷帘封闭。

3.2.1、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2.2、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应下降到距离地面1.8米处,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3.3、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

3.3.1、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3.3.2、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4、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宾馆,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宾馆,每层应进行分隔。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按不同方向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5米。

4.1.1、地下宾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2、高层宾馆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防火墙上有门相连通,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3、疏散走到上设防火卷帘,其两侧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4.1.4、二、三层宾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4.1.4.2、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2、高层宾馆内设置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分隔。

4.3、高层宾馆的大型宴会厅疏散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和袋形走到安全疏散的规定。

4.4、疏散楼梯、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4.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上设置的铁栅栏门必须拆除。

4.6、疏散楼梯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6.1、地下人防宾馆的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米,单面布房和双面布房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分别不应小于1.2米和1.3米。

4.7、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7.1、高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米。

4.7.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0米,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米,三级耐火等级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5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

4.7.2.1、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如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应按上述数值减少5米,位于袋形走道内应减少2米。

4.7.2.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宾馆,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在规定基础上增加25%。

4.7.3、地下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减半。

4.7.4、一类高层宾馆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防烟楼梯间。

4.7.4.1、建筑高度低于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封闭楼梯间。

4.7.4.2、多层宾馆应设封闭楼梯间,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4.7.4.3、地下人防宾馆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米时,应设置防烟楼梯,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层不大于10米,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7.4.4、五层以上建筑内只作餐饮场所的饭店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4.7.5、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7.6、一类高层宾馆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消防电梯。

4.7.6.1、消防电梯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4.7.6.2、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耐火极限大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

4.7.6.3、消防电梯独立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4.7.6.4、消防电梯轿箱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4.7.6.5、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消火栓。

4.7.7、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7.1楼梯间宜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4.7.7.2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4.7.7.3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7.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7.9室外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4.7.9.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7.9.2楼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4.7.9.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低层建筑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7.9.4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4.7.9.5高层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低层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4.7.10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4.7.11饭店的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转门和卷帘门。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如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5.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多层宾馆和高层宾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5.2.1、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5.2.2、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5.2.3、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5.2.4、每台工作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若有两台及两台以上消防工作水泵时,其备用泵可以与消防工作水泵共用一条吸水管。

5.2.5、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5.2.6、消防水泵应保证火警后迅速启动工作。

5.2.7、消防水泵控制柜宜设在泵房内专用房间,并便于观察消防泵的工作状态。平时消防水泵控制按钮应处于自动位置。

5.2.8、消防泵房应设符合正常工作照度的应急照明和直通消防控制室的专用电话。

5.3、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5.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高层宾馆应设高位水箱,一类高层宾馆的消防储水量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高层宾馆不应小于12立方米。

5.3.2、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多层宾馆应设高位水箱或气压水罐,并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消防水箱的补水应由生活给水管道供应,严禁采用消防水泵补水。

5.3.3、高层宾馆高位水箱不能满足静水压力时,应设增压设施。

5.4、宾馆、饭店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消火栓。

5.4.1、高层宾馆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5.4.2、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3的宾馆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5.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六、火灾自动报警及应急广播系统

6.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6.2、高层宾馆内设置消防控制室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6.2.1、高层宾馆消防控制设备应对各种自动消防设施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6.2.2、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不能单一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方式控制启动,还应具有手动直接控制功能,建立通过硬件电路直接启动的控制操作线路。

6.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不应采用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信号形成“与门”电路控制启动。

6.2.4、室内消火栓按钮应能直接启动消火栓水泵,并在消防控制室有信号显示。

七、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1、高层宾馆疏散楼梯、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超高层宾馆不应少于30分钟,避难层不应少于1小时,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避难层不应小于1Lx。

7.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照度应保证正常工作照明照度。

7.2、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产品。

7.3、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7.4、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在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7.4、1、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间距地上宾馆不应大于20米,地下人防宾馆不应大于15米。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8.1、宾馆内设置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1.1、高层宾馆垂直风管应设在管道井内。

8.1.2、厨房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2、宾馆疏散楼梯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疏散楼梯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2.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按防烟楼梯规定设置。

8.3、地下人防宾馆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4、宾馆疏散走道、房间等宜设自然排烟。

8.4.1、宾馆内虽具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8.4.2、宾馆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8.5、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采用自垂式百叶风口或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当采用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时,应在其加压风机的吸入管段上设置与风机连锁的电动阀。

8.5.1、前室加压送风口应为现场手动和自动打开的常闭百叶风口。

8.5.2、机械加压排风机电控柜按钮平时应处于自动位置。

8.6、送风机新风入口与排烟机排烟口不宜设在同一侧墙面上。

8.6.1、机械加压送风机不得与机械排烟风机设在同一房间内。

8.6.2、机械加压、排烟风机控制按钮平时应处于自动位置。

8.7、排烟口与疏散出口水平间距不小于2米。

8.7.1、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手动和自动开启。

8.7.2、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上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具有防火功能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九、建筑内部装修

9.1、宾馆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9.1.1、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装修。

9.1.2、宾馆内设有上下连通的中庭、自动扶梯、开敞楼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装修,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9.1.3、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9.1.4、宾馆内部各种构造逢两侧的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9.1.5、地上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装修,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9.1.6、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烧装修材料。

9.2当单层、多层宾馆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在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受限制。

9.3、除100米以上高层宾馆及大于800个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

9.4、地下人防宾馆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10.1、宾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10.1.1、应统一配置操作方法相同的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0.1.2、灭火器每个设置点最少不应少于2具,最多不宜超过5具。

10.1.3、灭火器应设置稳固,铭牌必须朝外。

10.1.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10.1.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0.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10.1.6、设置在宾馆、饭店建筑内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15m。

10.1.7、宾馆、饭店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为MF/ABC5(5kgABC干粉灭火器)及以上。

十一、消防电源及配电

11.1、一类高层宾馆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宾馆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1、高层宾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排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11.1.2、一类高层宾馆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秒内供电;二类高层宾馆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11.2、地下人防宾馆应按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

11.3、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4、消防设备用电线路宜敷设在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的不燃烧体结构内。

11.4.1、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硬管或金属线槽配线,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或采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电缆。

11.4.2、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11.5、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等应设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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