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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时间:2022-04-12 03:16: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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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我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所属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定期、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部分岗位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要求

第四条  局属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 局主要负责人 、 基层单位负责人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二) 局、各基层单位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 的 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 、 技术人员 和普通职工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等)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厂内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 4 学时; ( 五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接受安全培训 的 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六)新职工的局、基层单位(科室)、岗位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 七 )以上(一) 至 (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及内容

第 五 条   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我局生产经营过程中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到本单位是指局长、专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管理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具体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以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办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和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七条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具体范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规定执行。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培训,其内容有: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隐患和有毒有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防范对策;     2、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本岗位涉及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安全操作要求;

4、典型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第八条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分包单位人员等)。具体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知识。

第九条  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必须进行局、基层单位(科室)和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一)  局级安全教育

1、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3、局 安全 生产 规章制度等。

(二) 基层单位(科室)安全教育

1、本单位(科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本单位(科室)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环境、单位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等。

(三) 岗位 安全教育

1、本人从事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质和作用;

2、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

3、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本岗位 事故案例剖析 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岗前安全教育

凡转岗、换岗的职工及离岗、待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内容有:

1、新(原)工作岗位及所在单位(科室)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安全职责;

2、新工作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有毒有害);

3、新工作岗位(工种)必备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用品)的性能、作用、使用及维护等;

4、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班组班前安全教育(交底)

班前安全教育(交底)作为作业班组日常安全活动之一,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开始工作前(包括夜班),必须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其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2、当班作业中的危险部位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在特殊性、季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班组长要进行班前安全交底讲话,并对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二条  专题安全活动教育

专题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等,以组织看录像、图片展、黑板报、安全会议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着重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项目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内部培训是指 局 有关专业人员或 聘请 的专业人士对职工 进行 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委托 有关 培训单位 对 职工 进行 培训。 内部培训由局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外部培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记入学时,学时不足部分由局安全科负责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人员的培训由分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除分包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局级安全教育由局安全科组织实施,基层单位(科室)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岗前安全教育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班组班前安全教育由各班组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专题安全教育由局安全科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具体安排部署 ,各单位(科室)依照安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科室)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

第五章  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实施,我局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 考核 制度 ,局安全科、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分别 建立 各自的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记录职工各种安全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或者管理活动,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一旦发现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要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由各实施部门负责,要做到培训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局安全科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科室)的安全培训工作及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主要督促检查内容是:

1、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2、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煤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2015-07-19 14:4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1、为实现全矿培训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切实搞好全矿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制定《告成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区队、各科室。

3、培训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区队、各科室要把员工培训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区队、科室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总责,区队科室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工作职责

1、安质管理科是全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科室,负责全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3)制订全矿安全培训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

(4)组织协调全矿各种类型的安全培训。

(5)协调其它种类的培训。

(6)协同有关科室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

(7)负责对全矿各区队的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2、矿属各区队、各科室要根据矿安全培训规划、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本科室管辖范围安全培训规划、计划。

3、矿各类培训班由安质管理科、各业务科室共同组织实施,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业务科室具体实施。

(1)新工人培训、全员安全培训(轮训)、转岗培训、全员脱产培训、一般工种初(复)训、“三违”人员安全行为矫正培训班由安质管理科负责,有关业务科室或区队配合组织实施。

(2)科室人员业务知识考试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全矿科室参与,政工部、审计、纪委负责配合监督落实。

(3)全员安全知识微机考试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全矿各区队下井作业职工参与。

(4)职工自学看书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全矿各区队平地、井下职工参与。

(5)外来施工人员需井下作业的短期培训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业务科室负责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实施。

(6)其它各工种的日常培训、知识更新,按业务范围划分,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第三章 培训纪律

1、凡需参加培训人员(以区队所报名单位为依据)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无故旷课者,罚款50元/天,因区队原因不参加培训者,少一人罚队100元,罚书记30元。请假必须提前或当天交有加盖单位公章的请假条,经安质管理科主管培训副科长或以上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补请假条无效,超过培训时间一半者必须经安全矿长审批。

2、学员迟到、早退、上课期间私自外出、抽烟、睡觉、打架、顶撞管理人员等不遵守课堂纪律或违犯相关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单位100至300元、学员20至100元不等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培训资格。

3、凡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注意听讲,做好笔记,考试不准抄袭、舞弊、违犯规定者,按0分处理。无故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个人一律脱产到安质管理科重新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为止,误工误时本人自负,个别技术素质特差者,矿上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4、加强培训管理,认真、严格地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情况和考核成绩都及时上档并输入计算机管理。

(1)部分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者参加培训后,可不再参加笔试,由所在区队副队长以上人员提问口试,安质管理科根据培训考勤情况、队开具的口试结果,确定考核成绩。

(2)无故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不补考者,不予办理入井证。

(3)各队职工要珍惜爱护、妥善保管换发的证件,因故造成证件严重受损而重新办证、遗失补办的均需交纳5元工本费。第四章 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组织管理

1、各科室、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划分,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摸底统计,接实际需要人数、已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人数、待培训人数统计管理。结合上级对我矿下达的培训计划,排出应外出培训的人员名单。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各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证件预警工作,在证书年审、换证、变更时间前60天将名单及培训计划报安质管理科培训中心,安质管理科培训中心负责通知、组织换证及年审培训,并负责整体培训调度,直至证件变更、办理完毕,确保我矿职工均持有效证证上岗。

3、二级以上培训人员接安质管理科通知后必须到培训中心登记备案,方可参加培训,否则劳动工资科不得给予订工,培训期间费用支出矿不予解决。

4、外出培训时,各单位必须提前通知上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携带必须的材料集合,统一出发。凡集合时出现临时变更学员、迟到、未到的单位对学员罚款100元,对学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5、各学员到达培训单位后,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组织纪律,文明学习。学期结束,郑煤集团公司对我矿安全培训评比中有扣分项目的,是谁的责任,回矿后一律按每扣一分交罚款300元,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上级检查带来一切损失。

6、各学员应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听讲,完成学习任务,取得作业资格证。凡未取得作业资格合格证的学员,要全额追回其培训期间的矿付费用,并取消其今年培训名额。

第五章 新工人上岗、职工转岗等培训管理制度

1、要加强劳动力管理,坚决杜绝私招乱雇工,确因生产需要时,必须有计划地招收素质较高的新工人,凡达不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者,一律不得招收录用。

2、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劳动工资管理科提交拟招工计划,安质管理科在接到劳动工资科下发的新工人委托培训书(每期不低于10人,否则安质管理科有权拒绝接受)2至3日内(以实际接收委托培训书日期为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新工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安排不低于72学时的新工人岗前培训。新工人经考核合格后,必须与待作业区队的老工人签定师徒合同,方可办理下井实习证。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2个月,所在单位填写《安全生产培训跟踪调查表》,并对新工人重新进行岗位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发给正规入井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一般工种培训后办理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除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外,其它如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等一般工种必须参加矿内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

4、转岗职工培训。平地转井下或井下不同岗位之间调换的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登记(或变更)培训档案,换发入井证后,由安质管理科签署培训证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凡私自调动的,对原单位罚款1000元,对同意调动的原单位签字人员及劳动工资部经办人员各罚款500元,并责令调出人员退回原单位。

5、职工全员脱产培训必须,名单一经上报严格变更,参加职工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安质管理科负责将学习出勤传劳动工资科,考试期间严重违纪或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其培训资格、不予订工。

6、职工自学看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出勤率低、组织不积极地单位少1人次对单位罚款50元,对书记罚款10元。

7、科室管理人员业务知识考试,严肃考纪、扎实执行。对于无辜缺考(0分处理)、考试不及格者安质管理科负责递交劳动工资科按规定下调工资。

8、外来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外来施工人员短期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发现未经培训私自入井者,1人次对机电一队罚款100元,对服务二队罚款100元,对施工人员业务科室罚款300元。

9、其他未涉及培训,严格按照其制度管理实施考核。

第六章 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1、各工种下井作业时,需满足“双证上岗”要求,除必须持有“入井证”外,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等一般工种必须持有郑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颁发的“煤矿一般工种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上岗,科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班组长必须持有**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班组长强化培训结业证书”上岗。

2、凡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无效证件上岗或已培训不持证上岗的,被上级科室检查发现, 所罚的一切罚款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矿并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3、严格查处持假证上岗的不良现象,凡查出持他人“入井证”,仿制冒用他人“煤矿一般工种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安全资格证”等证件复印件的,以典型违章论处,进入“三违”安全行为矫正班学习。

第七章 兼职讲课教师的聘任、职责和授课内容

1、矿安全培训中心下聘书,聘任各系统业务科室、区队业务主管技术员为兼职教师,兼职教师要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授课任务,同时安质管理科要按授课的课时数发给讲课费,一月一兑现。

2、教师培训时要对学员严格要求,督促学员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习签到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3、对新工人培训时,任课教师备课内容要按照煤矿新工人培训大纲要求针对煤矿新工人的特点和需要,较全面地讲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职业危害,矿井概况等内容。重点讲授矿井通风,煤矿主要灾害事故防治,新工人入井须知,隔离式自救器的佩戴方法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井下自救、互救、创伤急救等基本技术知识。

4、对区队全员培训时,任课教师要依据各月份安全培训计划中要求的培训内容进行备课,侧重于“三大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对策,职业危害与防治,自救器的佩戴与使用方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授课。

5、对转岗职工培训时,任课教师要针对新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安全案例等内容进行备课授课。

6、对“三违”矫正班人员培训时,授课教师按照“三违”人员的违章性质、特点、分类不同进行有重点、有目的教学。

7、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短期培训,授课教师结合施工人员工作地点地质条件、工作性质等条件以矿井概况、自救互救知识、施工工艺等有侧重点教学。

6、安质管理科负责培训班组织和现场监督,并提供培训教材和各种培训光牒,各区队负责人员组织和考勤,各业务科室负责授课教师配备和考试阅卷工作。

7、授课教师必须按要求制订课时计划,认真编写教案,授课结束交安质管理科存档,否则,当日讲课费只予计发60%,并给予教师所在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8、培训教师按时间要求授课,不得迟到、早退,缩短培训时间,否则授课教师当日讲课费只予计发60%,并给予教师所在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若授课教师无故旷课给予授课单位33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9、按《告成矿培训教师安全培训讲课费管理规定》相关标准对授课教师给予讲课费用。同时,由安质管理科负责组织听课,评定讲课质量。

第八章 培训经费

1、集团公司在三级及三级以上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费用(培训费)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我矿自行组织的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费用(培训费)由集团公司和矿共同支付,由矿支付部分费用需经矿长批复后方可报销。

2、矿举办各类培训,其授课费、教材费等一切费用由矿支付。

3、安全培训经费的支付,由安质管理科根据当月培训计划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统计造册,经领导审核批示后,建帐发放。

4、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不合理支出,杜绝挪用培训经费,财务部要严格审核各种培训费用支出,严禁报销与培训无关的票据。同时,财务部应建立培训费用收支台账,并以月度报表的形式提交安全部进行对账。

5、审计科室年终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负责审计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此制度由安质管理科监督执行,制度未涉及的方面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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