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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安全措施制度

时间:2022-04-12 03:29:3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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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安全措施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依据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并结合浙江石油分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石化安全措施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石油系统所管辖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事故伤亡人数包括本企业员工、承包商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延伸。根据销售企业的特点,对一般事故的内容进行细化。

第五条 一般事故的分级。本规定将一般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事故(即集团公司规定的一般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2)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4)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

(5) 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2、二级事故。

(1)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5吨及以上;

(3) 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3、三级事故。

(1) 一次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吨及以上;

(3) 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4、四级事故。

(1)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0.5吨及以上;

(3) 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以上。

第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在事故处理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 事故调查。一级、二级事故的调查由省公司负责。三级、四级事故的调查由分公司负责。必要时,省公司也可组织对三级、四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

1、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执行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规定。

2、一级事故责任追究:

(1)凡发生人员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直接责任者待岗一年;

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撤职,其他负责人

扣发月度奖12个月;

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撤职,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6个月;

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降职,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6个月;

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一律撤职,主要领导一律降职,班子其他成员扣发月度奖6个月。

(2)凡发生人员重伤1-4人,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本规定一级事故中其它条款内容的:

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者待岗半年;

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一律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降职,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6个月;

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行政处分并扣发月度奖6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3个月;

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扣发月度奖3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3个月;

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并扣发月度奖3个月,班子其他成员扣发月度奖3个月。

(3)凡发生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主要责任者一律待岗一年,其他直接责任者待岗半年;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者待岗一年;

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一律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行政处分并扣发月度奖9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4个月;

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扣发月度奖6个月,

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2个月;

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扣发月度奖3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2个月;

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主要领导扣发月度奖3个月,班子其他成员扣发月度奖2个月。

3、二级事故责任追究:

主要责任者扣发月度奖9个月,直接责任者扣发月度奖6个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者待岗一年;

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扣发月度奖6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3个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管负责人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降职;

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扣发月度奖3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1个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行政处分;

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扣发月度奖1个月;

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主要领导扣发月度奖1个月。

4、三级事故、四级事故责任追究由分公司负责,同时必须向省公司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处理结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重复或冲突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附 则

1、对违反集团公司、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者,执行禁令规定进行处理。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各等级事故中片区(区域)ME的责任追究,参照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标准执行。

4、同一起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若既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又是负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在追究事故责任时两者取其重。

5、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条文中涉及扣分公司班子成员月度奖的,指年终绩效考核奖除以12个月后的相应数额。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2015-07-19 16:16 | #2楼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石化总公司各直属公司、总厂、厂、院:

为做好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缴纳使用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中石化〔1996〕安字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石化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 安保基金是由总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 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

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收缴 

第五条 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 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得再计缴安保基金。

第八条 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一、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 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 7—12月第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二、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其数的4‰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四、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 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第九条 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

第十条 安保基金收缴

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总公司安监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收款帐号:273001-22。

第十一条 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

第三章 安保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总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总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总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总公司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总公司对企业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的情况定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20%和17%。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回比例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未完成总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得提取20%的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总公司统筹使用的安保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比例:

一、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由安监局按照总公司安保基金《赔偿细则》理赔。

二、隐患治理补助费。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项目由安监局审批并核定补助费。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

1.安全技术装备补助费。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装备。装备的配置及补助标准由安监局核定。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新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要面向石化安全生产,按科技开发项目程序审批并由安监局核定补助费。

四、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石化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由安监局按规定核定补助费。

五、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安全先进奖励费。用于总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工作经费。用于安保基金收缴、财产损失理赔、安全隐患评估、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支出项目,每年前三项支出合计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每年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安保基金收缴额的 5‰;其余各项支出在保证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深圳安惠实业公司是用安保基金投入成立的,作为安全技术产品开发的经济实体,必须按总公司规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运行。由总公司拨付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要专款专用,按期上报。安惠实业公司的经营净收益必须纳入安保基金核算。以前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及以后年度的净收益均应纳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核算。

第十六条 年末总公司安保基金结余作为安保基金总准备金,转入安保基金专户。

第四章 安保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安保基金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变更必须报经财政部同意。

第十八条 安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安监局负责安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部和财务公司负责安保基金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 为了管好、用好安保基金,缴纳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分类使用台帐、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帐和管理制度。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缴纳单位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一份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一份固定资产缴纳台帐,连同汇款凭证寄往总公司安监局。安监局审核确认后,及时返回安保基金,并开具收据作为缴纳安保基金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条 安保基金支付业务,由总公司安监局开具拨款通知单,财务公司负责拨款。

第二十一条 年初,总公司安监局根据安保基金使用规定,编制年度安保基金使用计划,经总公司安监委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终,总公司安监局编制安保基金收支年度报表报总公司和财政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安保基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总公司内部要定期组织审计。

第五章 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

第二十五条 会计处理。

一、缴纳单位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交款;上缴总公司时,借:其他应交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

收到安监局返回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支出返回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企业使用安保基金(包括总公司返回的和总公司补助的)形成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

二、总公司安监局

收到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返回企业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办理事故损失赔偿等业务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年终将本年安保基金结余额划转财务部安保基金专户,作为安保基金准备金,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

三、总公司财务部

收到安监局划转的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确认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及安保基金准备金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商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充资料:南京国税稽查二局王大祥《中石化系统“安保基金”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中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规定,中石化下属公司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账面平均余额提取的安保基金,上交集团总公司后,集团总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下属公司收到返还款项后,挂在往来账上,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奖励等费用。

扬子石化股份公司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保卫基金,用于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费用全部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按照下属各石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以安保基金拨款、安保基金返还、隐患治理补助款、安全奖励等名义返还给各石化企业,其中包括扬子股份公司,用于支付炼油厂、烯烃厂、安监处、供销公司等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奖励、避免事故奖励等,部分返还资金企业巳转入资本公积。

关于安保基金问题,首先是企业提取时能否进成本,其次是收到的返还是否并入收入,再次是使用结于数是否并入收入。

对上述问题,税务方面的相关文件应该补税,但考虑到财政部的文件及此问题是全国性问题,故暂缓处理,由市局调研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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