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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奖励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12 08:25:09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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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奖励考核制度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技术监督奖励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1、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

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

4、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6、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联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环保监督

污染排放监测与环保设施效率。

8、节能监督

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电线路、变电设备损耗。

9、继电保护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是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负责制定本行业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及技术措施等。

3、监督与指导集团、省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质量实行归口管理,对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检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5、参加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本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本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试研院(所)是集团、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本电网主要发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参加本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企业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5、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6、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8、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归口负责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和线路损耗的管理;部属有关科研院(所)归口负责电能质量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检测。

第十四条 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行使质量法定检测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依照标准,对进入电网的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并进行质量跟踪,定期提出报告。

2、经国家或行业认定,对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检测鉴定。

3、对检测中发现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部。

4、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发供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2、对所管辖的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3、将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4、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办法,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5、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6、加强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7、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

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3、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微机化。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基建、试验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药品及燃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检测中心,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企业。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都要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均应制订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计划、规划和目标,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使质量检测人员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5-07-22 11:5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技术监督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人员、固定资产、经费情况以及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等主要业务工作的统计。

第四条 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协调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的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计主管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司,其在统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二)制定全国技术监督统计调查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建立全国技术监督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

(四)管理和协调局内各有关司提出的统计调查计划;

(五)组织、收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技术监督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六)定期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报告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建议,并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

(七)组织和建立全国技术监督统计信息传输自动化工作;

(八)组织全国技术监督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确定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二)支持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三)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并解决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技术监督统计的负责单位及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技术监督统计主管机构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统计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技术监督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检查虚报、漏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答复。

第十条 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对统计人员的使用、培养、职称评定和晋级工作,并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制度,并根据需要制定统计调查计划。

第十二条 全国性技术监督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拟定。调查对象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管辖系统内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涉及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 地方性的技术监督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主管机构拟定,经地方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技术监督统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地方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临时性的专项统计调查,但不得与全国性技术监督统计调查内容重复或者相抵触。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每一调查项目的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范围、对象、方式、时间以及调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制定该项目的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技术监督综合性统计调查资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司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的统计调查资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上报的各种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做到相同指标数据统一。

第二十条 需要公布的技术监督统计数据应当以各级政府技术监督统计主管机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技术监督统计主管机构必须建立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对尚未公布的或者不宜公开的各项统计数字、统计资料的使用和管理要注意保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表现之一的有关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方面做出成绩,有显著效果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未经批准和核定,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或者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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