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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3 10:38:1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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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登记

1. 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公司领导的考勤由办公室人资行政部负责登记,营销外勤业务人员的考勤由部门负责登记,其他员工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的考勤通过考勤机进行登记。

2. 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原则上是上午8:00-11:30、下午12:30-17:00。注:由于饮食需要,公司分两个批次上下班,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情况根据另行规定执行。

3. 如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外勤等)没打考勤,必须在特殊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登考勤审批手续(考勤异动表),如在当月考勤统计结束前未办理补登考勤手续,将作为缺勤处理。

4. 考勤统计以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为月周期,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二、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

1.  员工超过指定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岗的视为迟到,当月迟到累计超过一次以上,二次(含二次)以下的全勤奖励为B级;超过三次以上,四次(含四次)以下的全勤奖励为C级;超过五次以上,六次(含六次)以下的为D级;超过七次以上,八次(含八次)以下的为E级;超过九次以上做旷工处理。

A级125元;B级100元;C级75元;D级50元;E级25元

2. 员工未达指定下班时间离岗在30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早退同迟到处理办法一致;超过30分钟提前离岗,视为旷工。

3. 当月迟到、早退合并累计超过9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奖金)。

4.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 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或离岗;

2) 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3) 提前30分钟退出工作岗位。

5.员工旷工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按旷工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予以开除处理。

三、加班及补休规定

1. 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资行政部登记、存档,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2. 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3. 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4.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1) 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岗位工资或计件工时率为基数按150%核算加班费;

2) 公休日加班,以岗位工资或计件工时率为基数按200%核算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岗位工资或计件工时率为基数按300%核算加班费。

5. 员工申请补休必须填写《补休审批表》,由人资行政部审核加班待休时间并按审批程序报批总经理后登记、存档。

6. 普通员工申请补休在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和人资行政部审批、超过3天由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申请补休由总经理审批。

7. 加班时间每季度冲销一次,上一季度的加班记录最多留3天到下一季度,其余按规定核发加班费。

8. 加班待休时间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四、各类假期规定

1. 公假

下列情况按公假处理:

1) 因公负伤;

2) 公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2. 年休假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 员工的年休假按以下方法计算: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年未满10年  5天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  10天

本公司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  15天

3)  年休假可分多次使用,但不作跨年累积。

3. 病假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核给病假,但1天以上(含1天)的病假须有区以上医院证明,具体有效证明医院资质见本厂相关规定。

2)  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病愈申请复工须有市以上医院证明,并须经人资行政部审核批准,复工后给予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旧病复发的,应立即停止试工,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3)  病假可用加班冲销,但必须及时通知人资行政部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资行政部并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病假处理。

4. 事假

1)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告请事假。

2)  事假可用加班冲销,但必须通知人资行政部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如当月未能及时通知人资行政部办理审批手续,则仍按事假处理。

3) 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含公休日)。

5. 婚假

1)  转正后登记结婚的员工可以申请休婚假。

2)  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到10天(再婚除外)。

3)  请婚假在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须提供结婚证明。

4)  婚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6. 丧假

1)  已转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申请3天以内(含3天)丧假。

2)  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7. 产假

1)  女员工在怀孕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2)  正常产假计算方法:

a.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b.  晚育(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15天;

c.  难产属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增加30天,属吸引产、钳产、臀位产的增加15天;

d.  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  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3)  申请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4)  产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8. 护理假

1) 女方生育期间核给男方15天护理假。

2) 申请休护理假须提供相关证明。

3) 护理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五、请假审批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申请,必须在当天上班后两小时内以可能的方式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于回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2.员工请假填写《请假审批表》,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须经人资行政部审核,申请获批准后人资行政部登记、存档;注意由于服装生产企业的特殊性,其中年休假中的5天,企业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连休。

3.普通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部门负责人和人资行政部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4.享受年休假在5天以上(含5天)的剩余年休假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休婚假必须提前20天提出申请,休产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4. 年休假原则上在淡季核批,并互相错开时间,避免影响生产。

六、假期与薪酬的关系

1.公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按出勤处理,照发基本工资。

2.病假一年内累计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按以下比例发放工资:

当月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不含15天),病假期间每天按80%计发基本工资;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期间每天按60%计发基本工资。

3.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超出期间停发工资。

4.事假按天数扣除当月工资。

七、附则

1.本制度由人资行政部负责解释。

2.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变更或新规定的,按国家、地方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  2015年5月1 日起实施。

附录:一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2015-08-05 10:42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效能 , 努力实现公务员作风明显转变、纪律明显加强、工作明显改进、形象明显提升和机关管理明显规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勤管理,是指对公务员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具体包括迟到、早退、旷工、请销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假种及假期

第四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履行请假手续,具体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工伤假、丧葬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共八种。

(一)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伤残者除外)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婚假是公务员因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公务员初婚属晚婚(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的,可享受 30 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或再婚的,经批准可给 10-15 天婚假。

(四)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其伤情给予一定的工伤假期。

(五)丧葬假:公务员的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 7 天丧葬假。若公务员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葬事宜的,可视距离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45 天。已婚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

(七)产假:产假是女性公务员生育子女而享受的特定假期。正常婚龄生育的(含 7 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晚婚后生育或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增加 50 天,男方护理假增加 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医院证明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 30 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 42 天的产假 ,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90 天的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公务员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30 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可适当给予一定假期。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期回单位工作需要延长假期的,按病假相关条款处理。

(八)年休假: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公务员每年休假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休假 10 天;满20 年的休假 15 天。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公务员请假统一使用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合印制的《请假审批单》,因事情紧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或委托家人按程序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按职务层次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审批人按以下批准权限办理 :

(一)科员、办事员请假 3 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3 天以上 5 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副科级干部请假 1 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1 天以上 5 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科室负责人请假 3 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 科室负责人请假 3 天以上、其他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请假 5 天以上 30 天以内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30 天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批。

(四)本人请假结束后须亲自向审批人销假。

第七条 凡连续请病假、工伤假 10 天以上的,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工伤假应有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未及时鉴定的,暂以医院证明为准,按病假批准,是否属工伤,待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按工伤假对待)。超过半年的,报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除附上述证明和《请假审批单》复印件外,病假还需附单位调查核实同意请病假的证明原件,工伤假必须提供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本部门领导批准的请假手续,均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备案保存,并建立个人考勤档案。凡请假超过半年的,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应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

第九条 全年累计病、事假未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 不冲销年休假天数 ; 超过 30 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公务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二)公务员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三)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四)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五)工作 20 年以上,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 六 )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年休假既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但因承担野外工作或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没有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在下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连续超过 5 天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10 天的,当年年度考核要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

(二)连续超过 10 天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20 天的,当年年度考核要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连续超过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单位整体考勤管理,实行在单位时间内控制缺勤人数的考勤办法,即当一个单位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一个月之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部门要核减其编制,考核综合管理部门要降低该单位全年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等次,组织、人社部门要将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人数控制在 10% 以内。

(一)请假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旷工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迟到、早退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每人一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不计入年休假期;但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应包括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假期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纪律

第十六条 对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定期公布、上报情况、不照章办事、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假期脱离工作岗位的,一经发现查实, 除诫勉谈话外 , 该请假天数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按旷工对应条款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累计达 5 次的,按旷工一天对待。上班期间私自参与娱乐、赌博、酗酒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办公室玩网络游戏以及擅自脱岗的,一经核实,除按相应的条例、制度、法规处理外,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对待。

第十九条 考勤管理应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 , 和平时考核工作紧密挂钩 , 考勤结果要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优选模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组织部、市人社局要组织人员,对公务员考勤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考勤管理细则,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半年要向组织部、市人社局上报《考勤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勤管理工作由组织部负责,行政机关的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及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未登记公务员的正式职工和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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