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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13 16:03:59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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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考勤制度

一、考勤目的

零售药店考勤制度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考勤对象

公司各部门及各门店员工。

三、考勤方法

指纹按压指纹机考勤。

四、考勤内容

(一)出勤:以总部及门店现行规定的工作时间为准。

门店员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按压指纹,每日两次,上下班各一次。

总部员工的考勤并入盛唐店的指纹录入管理系统。

忘记按压指纹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扣20分。

(二)请假

员工请假的批准权限如下:

1.小时假:员工口头申请,各门店、部门负责人批准。

2.一日以内假:员工须填写书面请假条,各门店、部门负责人批准,但须报办公室备案。

3.一日以上假:员工须填写书面请假条,各门店、部门负责人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后上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将请假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4.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上班前1小时内电话请假,电话不通时以短信或其他形式,通知本门店负责人,门店负责人应进行记录并报门管部,请假员工须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各店长、各部门在批准员工请假时,必须保证本店或本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若因人员请假或者补休影响正常工作,则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6.请假期间,扣除相应的工资。

销假:

员工请假回店工作后要及时向本店负责人销假,忘记销假的扣2分。

(三)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奖惩制度

1.迟到:总部及各门店根据现行作息时间要求,凡延误到岗者均以迟到论处。

总部员工:上班上午8:00以后、下午2:00)以后到达,即为迟到。

门店员工:早班7:30以后、下午班2时以后到达,即为迟到。迟到处罚标准如下:

A:迟到10分钟内,扣2分;

B:迟到10-30分钟内,扣5分;

C:迟到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视为旷工一天,扣个人日工资对应的2倍分值;

D:迟到2小时以上,算旷工一天,扣个人日工资对应的3倍分值。

2.早退:总部及各门店根据现行作息时间要求,凡提前下班者均以早退论处。

总部员工:上午11:30以前、下午6:00以前下班或离开,即为早退。

门店员工:早班14:30以前、下午班10点以前下班或离开,即为早退。

早退处罚标准如下:

A:早退10分钟内,扣2分;

B:早退30分钟内,扣5元;

C: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视为矿工一天,扣个人日工资对应的2倍分值;

D:早退2小时以上,算矿工一天,扣个人日工资对应的3倍分值。

3.旷工

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为旷工。

旷工处罚标准如下:

A:旷工一天,扣个人日工资对应的3倍分值。

B:在一月内未经批准缺勤累计6天(48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予以辞退。

(四)店长上、下班时间按相应上班规定时间执行。

五、考勤统计

各门店、各部门每月3日前应将上月度本店或本部门员工的请假、加班等考勤结果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按规定扣发。

指纹机的考勤数据由公司统一收集汇总。

六、该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考勤制度管理规定2015-08-08 16:36 | #2楼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

考勤是考察员工的出勤情况而实行的一种劳动检查制度。考勤的管理程序为:员工每天上下班时要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本人的出勤打卡,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出勤卡记录情况与部门进行核实,各部门安排专人填写经过核实的员工考勤表,部门领导检查。员工考勤月报表报人力资源部,考勤情况作为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项依据。

第二条  事假

1、 员工提出请假理由正当,经批准后列为事假,事先不能请假的,事后一天内必须及时办理补假申请或手续,经批准后列为事假,否则按旷职处理。

2、 事假一律填写人力资源部统一格式的请假条,中层正职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由分管副总批准,但请假超过三天的由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旷职处理。

3、 事假期限一般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事假期间按照请假者日应发工资标准相应扣发工资。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酌情续假,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应发工资。

第三条  病假

1、 员工患病就诊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按病假处理,事先未请假的二日内凭急诊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2、 员工休病假须持公安医院证明(门诊),如是急诊需有就医医院医药费单据,病历卡。休假证明,专科医院病假证明(仅限精神病、肿瘤、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有效,医院就诊每次休假不得超过一周(精神病、癌症、传染病、血液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 在市外探亲,因急诊不能按期返回的,需及时告知本部门领导,回津后,持乡以上卫生院的急诊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4、 连续病假达一个月仍需休病假者,可签定医疗期协议书,享受医疗期待遇,病愈或医疗期满凭指定医院证明及时回岗工作,试工期一个月,无故不到岗者,按旷职处理。

5、 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四条  婚假

员工婚假为3天。对晚婚者,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酌情增加7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婚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

第五条  丧假

1、 员工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员工三天的丧假。

2、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3、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岗位工资发放。

第六条  探亲假

1、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因路程,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的(团聚是指在家居住一夜或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 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45天。

5、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6、 探亲假期间普通员工发放岗位工资;年薪待遇的管理者按均月工资的60%发放(但不能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7、 探亲假相关差旅标准参照《探亲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假

1、 正常生育给予女员工90天产假,遇难产实施剖腹产、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增加15天,晚育(24周岁以上)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天。

2、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要休息的,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3、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15天产假,3~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30天产假,4~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给予90天产假。

第八条  旷职 

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到本公司上班,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事后一天内又未办理补假的,视为旷职。

2、 旷职按日扣发应发工资。员工连续旷职达3天,年累计旷职5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2:30~17:00

第十条  迟到早退

1、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准时到达工作岗位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迟到的员工,迟到一次扣罚日应发工资的30%。迟到一小时以上,必须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按相应规定处理。

2、 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视为早退。处罚与迟到相同。

第十一条  出勤打卡

员工只负责本人的出勤打卡,打卡记录做为员工出勤到岗的记录。各部门参考打卡出勤的记录确定并报送员工考勤。如发现替人打卡,替与被替者均按迟到1次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加班按照公司加班管理规定提前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员工考勤原始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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