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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差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5 06:01:30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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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差管理制度

企业出差管理制度

国内出差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提高企业运作效益。

第二条  本企业员工国内外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训练等,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国内出差

第三条  国内出差分为长程、外勤两种,出差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员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准,否则其旅费一律不准报支。但因紧急事务经部门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单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长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论,但外勤而必须在外住宿者视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车、公路汽车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交通费凭证证明核支,实报实销。乘坐企业自备交通工具不得支领交通费。因公需乘计程车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3、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及销差时间提早或延迟,均不作加班论。

第四条  外勤在三小时以上于上午七时以前起程者报支早餐费( )元,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支午餐费( )元,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支晚餐费( )元。

第五条  长程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费等。

1、普通员工随同部门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时,视实际情形比照乘同等车及住宿,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2、公务必要并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3、员工适用本规定应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六条  住宿费按夜数支付,如检附凭证不超过规定者得按标准支付,如未检附凭证者按规定七折报支。但在火车中歇夜或出差处所免费招待膳宿者,不得报支膳宿费。如因实际需要陪同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之凭证实数支给。

第七条  出差膳费什支费按日数支给,但在上午出发或下午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二,下午出发或午前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一。

第八条  员工每次出差或派驻地区服务,如在同一地点驻留半个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规定膳、宿、什费标准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一日起照规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条  员工人事异动搬迁费酌情给予补助,标准另定。

第十条  员工出差前按实际需要凭“出差申请单”第三联向出纳预借差旅费,销差后应于一个星期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清单”按“出差申请单”核决权限呈核报销。会计部门每月编造“企业每月出差旅费一览表”送呈总经理核阅。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实,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或返回企业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三、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  奉派出国人员应就出国目的、任务、日程、所需经费等有关事项提出“出国计划书”一式二份呈总经理后转呈董事长。经核准后始得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其“出国计划书”经核准后,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呈准后向部门申请旅费外汇。

第十四条  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关照规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国外出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用较前条标准为低时可比照前条标准核补差额。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因公交际应酬费用除呈奉总经理核准由企业开支外,均应自理。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必要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之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定始得准报支。

第十七条  企业长期(三个月以上)派驻国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之待遇,由总经理办公室视其地区之生活水准及由企业提供之其他设施等拟定标准呈董事长核准实施。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两星期内提出有关任务之书面报告呈总经理并董事长核阅,否则旅费不得报销,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九条  受训分为外埠受训及本埠受训两种,差旅费报支标准同本制度第三条,以五十公里为界。

第二十条  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训练或实习其往返交通费及受训期间之膳、宿杂费准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1、训练机构或本企业已供给交通工具或费用时,不得报支交通费。

2、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全部膳、宿者,其杂费准予全额报支。

3、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仍依本办法规定计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外本埠受训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或实习,训练机构不供给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费用者,其受训期间每日准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报支误餐费一餐,交通费则依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企业内各部门所举办之训练或实习,以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膳宿为原则,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均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者,一律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午餐或晚餐,其费用以每餐( )元为原则。

训练地点与办公地点不同地址时,如主办部门未供给交通工具及费用者,其交通费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办理。

四、借调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内部借调视同国内出差,依本制度有关条例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员工如有违反制度虚报旅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出差管理规定

第1条 (目的)

在公司利用通信方式很难解决的业务事项,必须通过国内外出差去执行,以达到必要的技术积累,让职员图谋业务水准及资质向上的目的。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为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任何职员的外部勤务、短期出差、国内外出差、所支付的出差费及各种经费而规定的程序。

第3条 (用语的定义)

1、外勤:公司50km以内地区或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办理业务而外出。

2、当日出差: 因公到公司50km以外地区或天津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的出差(无宿)。

3、国内出差:出差期间,在国内出差地住宿或勤务。国内出差区分为当日出差和1天以上出差。

4、海外出差: 出差期间,在海外出差地(香港、台湾、澳门、北朝鲜等认证为海外)住宿或勤务。

5、培训出差:因培训到市里或外地的出差。培训出差区分为当日出差和1日以上出差。

6、出差费:本规定说明的出差费为出差期间的交通费及食宿费。按如下标准区分。

(1)一般出差费

(2)研修费

(3)特殊地区出差费

7、住宿费:出差期间为住宿所支付的费用。

8、餐费:出差期间为地区间的移动或餐费或其他业务上的费用而所支付的经费。

9、远距离交通费:因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移动而所支付的费用。国家与国家省级(都,state,州单位)单位与省级(都,state,州单位)移动时所支付的特殊目的交通费。

第4条 (责任及权限)

1任何职员有关海外出差的航空票及各种交通手段的Ticket预约、购买等,由公司来安排为业务执行而支付出差经费的责任及权限。

2公司所有职员出差后,必须对出差结果填写[出差结果报告书]。回社后,3日以内应得到总经理的书面承认后,给人事科以协议部门为发送,由人事科来监督费用部分,并向财务科结算费用时以附件为发送。

3、公司所有外勤及出差,依如下的专决权进行。

第5条 (外勤及当日出差)

业务外勤时,没有另外的书面报告,在公司用车申请单上有关TEAM长的签字(如TEAM长时,总经理签字)代替外出证。下班前外勤结束时,须回公司口头报告后再下班。

1、外勤:业务外勤时,支付RMB15元的中餐费。提示下午5点后加班2小时以上的明确证明时,追加支付RMB15元的晚餐费。

2、当日出差:当日出差时,必须提前3天申请出差,得到部门TEAM长和总经理的签字后,给人事科以协议部门为发送,由人事科来监督费用申请部分,并向财务科申请费用时以附件为发送。出天津市的,餐费按照每人35元的标准支付,且必须提供正式发票。

3、当日出差餐费及支付费用:当日出差时,依据如下规定支付餐费。

第6条 (国内出差基本规定)

1、申请国内出差:必须提前3天申请出差,得到部门TEAM长和总经理的签字后,给人事科以协议部门为发送,由人事科来监督费用申请部分,并向财务科申请费用时以附件为发送。紧急情况,为保障顺利出差,事前向财务科担当口头申请后再补充书面申请,但必须得到总经理的批准方可执行。

2、申请出差费及计算

(1)顺路: 主管部门按顺路计算交通费。但业务上的原因不得不改出差地时说明事由。

(2)身份变更:出差期间,对出差经费有影响的职责或变更职位时,依出发时的身份为计算经费。

(3)与领导同行时费用计算:同一个出差地的,业务上直接帮助领导或不可能离开时。职员的出差费用按领导的出差费基准支付(需得到总经理的书面批准)。

(4)支付实际费用:

A.因特别任务或事由费用不足时,事前或事后须征得到出差专决权者的批准,对于已使用的不足部分由实际费用来清算。

B.出差时,业务执行上所支出的通讯费及搬运费等、不包括基本费用项目时的经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或证明书为追加支付。

3、支付出差经费及清算

(1)出差经费按本规定的基准支付为原则。

(2)实际出差期间比预计缩短时,回到公司后根据实际出差天数进行结算,并在2日之内进行整理并提交给财务科。

(3)出差期间执行业务当中,因疾病或其他突然事故为不得已延长出差期间时,须附有关地区医院的诊断书或证明书,可申请追加费用。

4、出差经费支付适用的例外

(1)对方提供交通工具及食宿时,出差费用除去其相关交通工具费用及食宿费,只支付其差额。(包含培训出差)

(2)政府或外部机关负担全部旅费时,不支付差旅费。若负担一部分旅费时,只支付其差额。

5、出差经费

(1)支付基准:公司任何职员因业务相关事宜需出差时,根据[国内出差基准表1—2]基准申请、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2)计算:远距离出差时的往返机票及火车票,由公司支付为原则。因日程变更另购买车票时,支付实际费用。市内交通费

(3)则根据[国内出差经费基准1—2]的交通费规定支付。

(4)餐费根据出差日期计算。住宿按住宿日期计算。

6、其他出差相关详细内容

(1)国内出差时,公休日及休假不可代替休息。出差期间控制公休日及休假日。无业务出差时的休息日或公休日,不可支付相关出差费用为原则。

(2)连续超过30天出差时,最少5日内向人事科通报,另定勤怠处理基准。那期间在出差地记录勤怠现况后向公司提交。

7、出差后回社时,3日以内(除周末)提交出差经费的清算及出差结果报告书。如TEAM长时总经理,TEAM员时TEAM长的书面签字承认后,给人事科以协议部门为发送,由人事科来监督费用部分,并向财务科结算费用时以附件为发送。报告书本部门作一年期限的保管。

第7条 (海外出差的基本规定)

1、海外出差费申请的基准: 申请海外出差费: 确定出差地和出差日期,出差申请书提前3天得到部门TEAM长和总经理的签字后,给人事科以协议部门为发送,由人事科来监督费用申请部分,并向财务科申请费用时以附件为发送。紧急情况,为保障顺利出差,事前向财务科担当口头申请后再补充书面申请,但必须得到总经理的批准方可执行。

2、申请出差费及计算

(1)顺路: 主管部门按顺路计算交通费。但业务上的原因不得不改出差地时说明事由。

(2)身份变更:出差期间,对出差经费有影响的职责或变更职位时,依出发时的身份为计算经费。

(3)跟领导同行时费用计算:同一个出差目的,业务上直接帮助领导或不可能离开工作时。职员的出差费用按领导的出差费基准支付。

(4)货币: 海外出差经费由U$ Dollar Cash支付为原则。必须必要其他货币时,可支付出差地点所用的货币。但,结算出差费时必须以当初支付的货币进行结算。

(5)支付实际费用:

A.若因特别任务或原因经费不足时,需事前得到出差专决权者的承认,对于已使用的不足部分由实际费用来清算。

B.出差时、业务执行中支出的通讯费及搬运费等、不包括在旅费项目的经费,依正式发票或证明书,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可支付。

3)支付出差经费及清算

(1)出差经费以按本规定的基准为支付,为原则。

(2)当初所承认的出差期间被缩短时,回社后依据出差经费清算规定,在2日内有关缩短期间里的出差经费向公司返纳。

(3)出差期间业务执行中,因疾病或其他突然事故为不得已延长期间时,添加有关地区医院的诊断书或证明书,且可申请追加费用。

(4)超出所规定的出差费用部分,须提交详细的经费使用内容(6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和证明材料(无特定样式)。无法提交证明材料部分则不予支付。

4)支付出差经费适用的例外

(1)对方提供交通工具及食宿时,出差费用除去其相关交通工具费用及食宿费,只支付其差额。

(2)政府、外部机关或总公司负担全部旅费时,不支付差旅费。若负担一部分旅费时,只支付其差额。

4、出差经费

(1)支付基准:公司任何职员跟业务相关所出差时,添加[海外出差基准表2—1]及[同一地区长期出差减额基准表]为基准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2)计算:远距离出差时的往返机票及火车票,由公司来购买支付为原则。因日程变更另买车票时,支付实际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海外出差经费基准2—1]按交通费规定为支付。

(3)餐费按出差日期为计算。住宿按住宿日期为计算。

5、其他出差相关详细内容

(1)海外出差时,公休日及休假不可代替休息。出差期间控制公休日及休假日。无业务出差时的休息日或公休日,不可支付相关出差费用为原则。

(2)超过30天出差时,最少5日内向人事科通报,另定勤怠处理基准。那期间在出差地记录勤怠现况后向公司提交。

(3)出差后回社时,4日以内(除周末)提交出差经费的清算表及出差结果报告书。报告书如TEAM长时总经理,TEAM员时TEAM长的书面签字承认后,给人事科以协议部门为发送,由人事科来监督费用申请部分,并向财务科结算费用时以附件为发送。报告书本部门作一年期限的资料保管。

第8条 (国内外出差经费支付的例外)

1、国内外出差费支付的例外:出差者因特别事由必要出差费以外的经费时,需得到总经理的书面承认方可支付。(招待费,新干线等特殊交通费,购买sample或调查资料费等。)

2、本规定第8条1)的经费时,回社后4日内添加证明文件,得到总经理的书面承认后,本部门作一年期限的资料保管。

3、对经费的证明文件,不予以认证的情况:一般出租费、内容不清的餐费、一般发票等。并且使用上述经费时须提交详细的经费使用内容(时间、地点、人物、使用目的)及证明材料。(无特定样式)上述经费不同于出差费,须另批准、执行、结算。

4、如日本地区时,按新干线区间,专决权者承认时,且可追加支付。

5、其他地区的铁道及其他交通时,有专决权者的承认时,支付实际费用。.

6、出国或归国时,在飞机内住宿的情况下,只可支付餐费为原则。

第9条(国内外长期出差经费减额)

国内外长期出差经费减额依据[国内外长期出差减额基准表]为支付。

第10条 (国内外长期派遣)

没有所属的变动,日程期间到别的部署或公司(包括关系公司)派遣勤务时,最少7日前向人事科书面申请后,接受申请2日内应得到总经理的书面承认。

1、对派遣勤务职员的勤怠管理以被派遣后的所到部署(或公司)联合管理为原则。

2、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派遣勤务时,由人事科跟派遣部署或公司负责人协议后,且可适用另外勤务状况规定。

3、其它详细事项根据教育训练及研修规定。

第11条 (规定解释的权限)

本规定及与社规相关的、未以明文规定的各种规定事项,按照公司惯例,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范围下,其公司及公司主管部门才有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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