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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人员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13 16:14:2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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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人员考勤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增强路政执法人员工作责任感,提高路政执法水平,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障路政执法正确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路政执法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公路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查处路政违法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公路建设、路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公路部门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

(五)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路政许可的;

(七)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条 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违反交通执法禁令或忌语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在路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取消路政执法资格,调离路政执法队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自觉接受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路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报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一) 对当事人处以2000 元以上罚款的;

( 二) 因特殊情况,未按照《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三) 减轻或从重处罚的。

第三条 报送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案件立案报告、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内容。

第四条 报送备案材料应审查以下内容:

( 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 二) 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三) 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第五条 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如需调阅案卷材料,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六条 对报送备案材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 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平的,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

( 二)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应立即改正。

第七条 报送备案材料如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按意见处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辩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公开制度2015-08-08 19:15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执法监督,规范路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局路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公开是指路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路政执法活动中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与路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执法项目、内容、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等。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凡与当事人有关的事项都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条 路政执法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时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路政执法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资格;

(二)管辖线路图;

(三)路政许可事项;

(四)执法依据;

(五)办事程序(路政处罚程序、路政许可程序);

(六)工作纪律; 

(七)公路赔(补)偿标准; 

(八)监督、举报电话;

(九)办理结果。 

第五条 路政执法公开的方式: 

(一)在路政股(大队)办公场所或执法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路政股(大队)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大众媒体、政府网站公示; 

(三)在管辖路段设立公示牌; 

(四)发放宣传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路政执法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执法公开和不执行执法公开制度的,按照《吉首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条 路政执法公开情况作为考核本单位实施路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记入考核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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