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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时间:2022-09-27 00:48:02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务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行风建设,确保全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重申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篇1

  一、请销假和公务出行纪律

  (一)请事(病)假纪律

  1、厅党组成员请假,报请厅党组书记(或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内由分管厅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请厅长审批。

  3、副处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4、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0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10天以上,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省水利厅机关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青水党[2015]32号)的规定,实行请销假报告单制度,具体程序和准假事项按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二)公务出行纪律。

  厅党组成员因公务离开西宁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务离开西宁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填写《青海省水利厅工作人员因公出差 呈批表》报厅党组书记、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因公离开西宁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

  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行期间,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具体工作任务,讲求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并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外出考察和交流,严禁公费旅游。

  二、会议纪律

  1、凡以厅党组或水利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办公室发出通知。参会人员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厅长请假,副处级干部要向分管厅领导请假,告知厅办公室。

  2、与会人员请假经批准后,须指定一名代理其职责的负责同志与会,签到时要以代理与会人员姓名签到。

  3、与会人员须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设在振动位置,不准在会场接打手机,不得在会场上随意走动。

  三、通讯纪律

  厅党组成员、厅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办公室电话更换号码要及时通知厅办公室,并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含周六、日及所有节假日)。其他工作人员也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保持通信畅通。对因通信联络不畅而影响工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工作纪律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干部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2、不准工作时间打电子游戏和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

  3、不准工作时间下棋、玩扑克、打麻将、随意串岗、聊天。

  4、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5、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对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

  7、严禁虚假言论,不准制造、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不准随意表态、乱发议论,进而造成不良影响。

  8、严禁有令不行,严格执行贯彻厅党组决策部署。

  五、考勤纪律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建立详细的考勤制度和考勤纪录。考勤的内容分为旷工、迟到、早退、请病假、事假五种情况。其中:

  1、不请假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2、无故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岗的.视为迟到;30分钟以内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3、因病(事)不能坚持上班者,应及时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单位负责人,并于事后补办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六、值班纪律

  1、厅机关、厅属各单位要确保工作日以外及所有节假日有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2、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禁止本单位以外人员代班。

  七、监督办法

  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希望各单位严肃认真对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加强学习,加强管理,加强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厅办公室、监察处、人事 处将对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请销假执行情况、出席会议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考勤纪律情况以及值班与通讯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情况由厅人事 处记录在档,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在督查或群众举报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和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部门负责人明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纪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经查属实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篇2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管理 理念,加强管理 效能建设,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考勤

  1.学院召开的大、中型会议和中层单位召开的全体人员会议,均实行签到制。

  2.与会人员提前入会,由会议承办部门或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签到,不能代签。因公因私请假不能与会的,中层干部必须向会议召集部门和分管领导请假,一般教职员工 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律要有书面假条。因上课不能与会者由本单位负责人在签到册上注明,由教务处统一核实。

  3.全院性会议会后,由会议承办单位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并经会议组织人员签字后报人事 处。

  二、中层干部考勤

  教学系(院、部)、行政后勤部门中层干部在所在单位签到,并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签到,认真审核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教职工考勤

  (一)教师考勤

  1.教师实行每周两次签到制。签到时间分别为周一上午和周三上午上班时间,各系(院、部)须在签到30分钟内,将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签到表报教务处。因公或因私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务处在1小时内汇总审核教学系(院、部)签到表报人事处。

  2.教师必须在学院规定签到时间内按时签到,一次无故不签到视为旷工1天,次日本人不说明原因按旷工3天处理。平时各系(院、部)上班时间(有学生的单位包括晚自习)必须安排人员值班,上班时间办公室不能空岗。在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空岗,将记录在册,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单位和个人考核 中相应扣分。

  3.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教师误课1节视为旷工1天,上课迟到5分钟、提前下课5分钟、上课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视为旷工0.5天,并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4.教师上班、上课时间一律佩戴胸卡。

  5.新进教师实行坐班制,坐班时间为两年。

  (二)行政后勤人员考勤

  1.行政后勤人员实行签到坐班制。每天上午、下午两次签到,不能代签、早签。因公或因私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行政后勤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到,一次无故不签到,视为旷工0.5天;迟到、早退5分钟,按旷工0.5天计算;未经批准擅离岗位0.5天以内,按旷工0.5天计算;擅离岗位超过0.5天不足1天,按旷工1天计算;超过1天,按实际旷工天数计算。

  3.对应学生错时下课和晚自习时间,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应人员值班。

  4.各单位签到情况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于每天下午上班后30分钟内报人事处。

  5.行政后勤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佩戴胸卡。

  6.在北校区上班的单位按规定签到后报综合办公室,每周汇总于下周一交人事处。

  四、请假销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天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3天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教师报教务处、行政后勤人员报人事处、辅导员报学生处审批。请假3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报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

  2.中层干部请假(含公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请假条报组织部备案。请假2天(含2天)以上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再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请假条交组织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旷工处理。

  3.如遇特殊情况、理由正当,事先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口头请假的程序与书面请假相同,事后应及时补全书面请假手续。

  4.教职工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须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请假程序核实报批后方可生效。

  5.请假期满后,应及时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五、教职工调动期间考勤的规定

  凡本人申请调离,并且学院已同意调离的人员,在未办理离校手续之前,一律由本单位考勤,本人必须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调离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手续,又不承担学院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

  六、缺勤情况处理

  1.迟到、早退、病事婚丧产假、旷工等情况均按《潍坊教育学院绩效 工资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2.对有旷工行为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人事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的岗位工资。

  3.凡请假(国家规定的假期除外)超过15天(含15天)者、旷工2天(含2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旷工2天以下折扣半个月岗位工资;同时按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相应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0天以上者,停发全部工资,并按辞退 处理。

  4.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扣发考勤奖、交通补贴及防暑降温费。

  (2)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岗位工资、考勤奖、交通补贴及防暑降温费;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岗位工资的80%、考勤奖、交通补贴及防暑降温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从第3个月起同时停发技术补贴。

  (3)病假6个月以上的,办理病休手续。

  (4)经核实,对虚报病假或病情与所请病假不符的,3个月内(含3个月),给予通报批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工资;3个月以上,按辞退处理。

  5.见习期、试用 期病假超过6个月,所有待遇停发,不计算工龄。

  6.婚假、产假、病假期间遇有公休日、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内。

  7.教职工因工(公)负伤,按照《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8.学院中层干部会议,迟到5分钟按旷工0.5天计算;既未请假又未参加会议的,按旷工1天计算。

  9.教职员工大会及学院组织的其他签到参加的会议,迟到5分钟按旷工0.5天计算;既未请假又未参加会议的',按旷工1天计算。

  10.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将签到出勤情况报职能部门;督查发现办公室在上班时间无人值班;或在电脑上玩游戏、打扑克、聊天、听音乐等的,对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11.除执行上述经济处罚外,出勤情况和工作秩序均与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个人年度考核成绩挂钩,在定量各单位和各单位内部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时予以体现。

  七、关于校外兼职(课)

  根据上级关于从严治校、规范办学秩序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校外兼职(课)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1.教职工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外从事有偿兼职(课)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由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兼职(课)。

  从事有偿家教的,按照《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通知》(潍教字[201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正常上班时间,不允许在校外兼课,特殊情况须以单位对单位形式协商,并经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所得收入两倍的经济处罚,第三次予以解聘。

  八、组织领导

  1.教师考勤情况由各系(院、部)负责审核。

  2.教学部门中层干部考勤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3.党群行政后勤、教辅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各单位负责审核。

  4.党群行政后勤、教辅部门负责人考勤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

  5.各单位考勤结果均报人事处,对于不签到、旷工、请假等缺勤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人事处负责进行审核、汇总。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带头遵守工作纪律。院领导实行轮流带班制度,对本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职能部门对学院各单位工作纪律、工作秩序、出勤签到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为全面做好学院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如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本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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