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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加班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2-04-14 09:16:08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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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加班管理的规定

一、总则

我院加班管理的规定

(一)目的

为使加班管理规范化,又能鼓励职工合理加班,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加班管理,同时按规定将本科室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院办公室。

2、院办公室协助各科室作好职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科室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加班奖金总量进行建议,院领导和院办公室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医院全体职工。

二、内容

(一)加班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患者、业务单位或其他来访者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5)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加班分为常规加班和临时加班,常规加班指根据排班表计划可预见的加班情形,临时加班是指计划外安排加班的情形,两类加班均需提前审批。

1、常规加班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排班表填写《常规加班审批单》(见附件1),附每周常规加班人次数及排班表复印件,经院领导审批,报院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每季报送一次,有变化的临时加报审批。

2、临时加班须填写《临时加班审批单》(见附件2),写明加班时间、事由及证明人,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每月附在考勤表后报人事部门。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医院所有职工按医院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奖金:

(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职工均须考勤,记录加班时间。院办公室核算加班奖金时,需将职工的考勤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无考勤记录或与考勤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2)未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常规加班和文件内容第(三)条第1款规定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奖金:

(1)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司机、保安、保洁等后勤类职工和其他不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四)加班补休与加班奖金计发

1、加班补休

职工加班后有条件安排补休的科室首先安排补休,补休仅限当月使用。

2、加班奖金

(1)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奖金。加班奖金在次月初发工资时按上述规定一并计发。

(2)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岗位工资标准的300%计发加班奖金,低于130元/天的按130元/天计发(见习、进修人员按80元/天计发);

(3)安排职工在上述法定休假节日以外时间加班的,按照100元/天计发加班奖金(见习、进修人员按50元/天计发);

(4)安排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超过8小时的,按照上述第(3)条计发加班奖金。

(五)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奖金,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奖金,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对申请加班的人员按照200%的加班奖金额度罚款,对审批领导取消其当月干部加奖,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对申请加班的人员按照200%的加班奖金额度罚款,对审批领导取消其当月干部加奖,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医院责令有关科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

我院加班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学校加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范围

1、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为完成上级或学校安排的紧急任务,或非常规性工作的。

3、公共设施、供电供水设备发生较大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需及时抢修的。

4、为确保安定稳定的。

5、法定节日、双休日、假日因重要工作不能间断的。

6、因其他特殊需要并经校领导批准的。

二、申请程序

7、加班必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凡需加班的,所在单位(部门)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加班补贴。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在1周内补齐手续并加以说明。

三、补贴标准

8、日常加班:在正常上班时间外,有效工作时间在2~4小时的,发给加班补贴每人10元;有效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发给加班补贴每人25元。

9、双休日加班:发给加班补贴每人每天30元。

10、国家法定节日加班:发给加班补贴每人每天50元。

11、寒暑假加班:在学校规定应上班的天数外,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发给加班补贴每人每天30元;遇国家法定节日加班的,发给加班补贴每人每天50元。

四、加班补贴管理

12、人事处负责校部机关(含挂靠单位)加班补贴的核算工作。

13、非校部机关的加班补贴管理办法由本单位自主制定。

14、后勤处、院办所属车队因工作性质特殊,由所在单位提出包干意见,经学校核定后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发放。

五、其他说明

15、关于值班补贴发放

⑴ 学校或单位(部门)安排的各类常规性值班,不发补贴;

⑵ 学校安排的节假日值班发放值班补贴。逢双休日,每人每天15元;逢法定节日,每人每天30元/人;

16、凡工作性质要求需晚上值班、巡夜值班、双休日上班的,应安排补休、轮休或调休。

晚上值班、巡夜值班只发放误餐补贴,晚上值班每人每天8元;巡夜值班每人每天10元;遇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按相应标准翻倍发放。

17、本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18、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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