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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30 13:15:15 晓凤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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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通用15篇)

  公司对加班进行管理规定,可以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加班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通用15篇)

  加班的管理规定 1

  一、加班原则

  1.健康优先原则:

  各级管理者在安排加班时,应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适用于加班费用报销,但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偿:

  (1)管理者或持股者(包括持有分红权、股权、期权等)。

  (2)参与销售提成制度的各类人员。

  (3)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三、加班认定

  1.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加班算节假日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直接主管确定因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6)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封闭开发、集训等情况。

  四、加班费用报销

  加班费用报销分为加班交通费和加班餐费两项内容。

  1.加班交通费:

  周一至周五延迟工作、公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在晚上21:30以后结束的,经直接主管认可,可享受加班交通费报销。最高标准人民币¥100元/每次,实报实销,以出租车票上显示的时间为准。

  2.加班餐费:

  加班或者延迟工作时公司将报销餐费,每满四个小时为一餐,标准为人民币¥10元/每餐,公司负责餐食将不再报销此项费用。

  五、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原则上采用加班调休。员工加班后可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员工也可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和员工协商安排,二天(含)以上的调休需总经理批准。

  六、执行原则

  1.各级管理者负责直接下属员工的加班批准、记录、调休安排。

  2.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加班的管理规定 2

  一、工作时间:

  上午08:30~11:30下午12:15~17:15

  二、适用范围: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之外的所有南之非一线员工。

  注:新产品拓展部因工作环境限制,考勤以记录统计为准。

  三、管理规定:

  1、打卡规定: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按时亲自打卡。打卡次数:2次,即上班1次和下班1次。若出现故障,请及时联系综合管理部陈晨。

  注:无论任何原因,到达公司和离开公司必须打卡。

  2、因公外出需要填写《外出申请单》,并需在回公司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综合管理部。

  3、所有请假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待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

  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必须在休假之前以电话方式请假,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4、请假的审批权限:

  四、缺勤:

  1、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过,因非工作原因20分钟以内到岗者;2)、早退:不到下班时间而擅自提前20分钟以内离岗者;3)、旷工: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且无领导批准的请假单。

  2、未打卡的定义:上班或下班无打卡记录。

  3、对缺勤的相关处罚规定参见补充说明。

  本制度于20xx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加班的管理规定 3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根据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对象为特殊工种及特殊岗位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及地调科研人员日常业务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由于临时增加工作任务需加班的,报主管所长批准后按实际天数发放加班费。

  第四条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由所统一安排值班且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计发,不足4小时者,不得发放值班费。

  2.双休日及夜间值班:

  ①保卫人员白天值班按每天每人12元标准计发;夜间巡逻按每晚每人4元标准计发。

  ②门卫夜间值班夜餐补助标准为:18:00-24:00时,按每人每班2元标准计发;0:00-7:00时按每人每班4元标准计发。

  ③驾驶员双休日经领导安排加班的,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平时八小时以外领导安排临时用车,由部门安排补休。

  ④电工双休日值班(含夜班)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日常夜间值班按每人每晚2.5元标准计发。

  ⑤医务室及其他公益服务岗(维修等)八小时以外及双休日临时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

  3.基建现场管理人员工地补贴标准:

  ①本所职工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每天按3元标准计发工地补贴;如有特殊任务需晚上加班4小时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每晚4元标准计发夜餐补贴;双休日加班4小时以上,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加班费。

  ②外聘或返聘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加班费及夜餐补贴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由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于每月28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条本所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加班的管理规定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第四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五条公司计件员工的加班费已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员工标准薪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

  第七条销售人员计算提成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八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安装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食堂人员不计加班,周日和国家节假日上班的,可自行安排调休。

  第九条办公室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主管安排继续工作,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第十条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报酬已包括在标准工资中。不计算加班及调休。

  第十一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加班申请和记录

  第十二条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视为没有相应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工作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四条周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五条假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六条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八条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分管领导加以额外说明。

  第十九条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日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二十条因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并交至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一条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四章加班限制

  第二十四条加班时间限制:

  (一)生产一线人员(生产制造课)每月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可超;

  (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一律不得超过36小时,自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加班时间。否则视为工作效率低下。超过36小时的,按36小时计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五章加班补偿标准及计发

  第二十六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两种,调休时间按1:1计算。

  第二十七条周日或节假日加班的,如员工当月缺勤的,先作调休扣除缺勤后再计加班。

  第二十八条办公文职人员加班调休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以后月度。凡调休的文职人员均应填写《调休申请单》(附表二),并经主管、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同意审批。

  第二十九条加班工资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加班工资;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十条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应予加班。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三十二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于20xx年一月十日发布,自20xx年一月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加班的管理规定 5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公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的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总经理工作部。

  2、总经理工作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加班加点严格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补贴。

  二、管理办法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的';

  ⑵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不以完成生产任务为目的),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参照《值班管理办法》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内勤人员(含总经理工作部、客户服务部、供应部和销售人员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报《加班人员审批表》(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事由,由部门领导、主管副总、总经理签字认可。部门考勤员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和加班审批表交到总经理工作部人事专员。

  (三)加班免除与时间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不含不定工时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各部门考勤人员需认真记录加班时间。人事专员核算加班时,需将员工的加班审批表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过程中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⑶待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3、加班时间控制(管理办法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间限制)

  ⑴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领导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安排。

  2、加班补贴

  ⑴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⑵实行综合工时制员工日加班补贴,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日加班补贴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安排员工(不含不定工时制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其加班补贴在当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将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于当年年底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处罚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处以200元罚款,其中50%由部门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处以100元罚款,其中50%由部门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三)后附《加班人员审批表》;

  (四)公司员工实行的工时工作制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为准。

  加班的管理规定 6

  一、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车间所有员工,加班包括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的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适用于实行临时聘用的员工。

  三、定义及原则

  1、定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2、原则:

  2.1提前申请原则。加班执行提前申请原则,不符合审批程序的加班,不予核发加班费或准予倒休。

  2.2效率至上原则。各班组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3安全第一原则。各班组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工作性质,做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防护,保证生产安全有效进行。

  2.4服从原则。因工作需要,车间安排临时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四、职责分工

  4.1班组根据本班组的业务紧急程度及利润情况确定加班人数及加班时间,并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卡,报至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

  4.2因临时原因或紧急情况需要加班,需打电话通知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获得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并在下一个工作日填写加班申请卡。

  4.3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对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等进行建议和把控,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加班管理

  5.1加班免除与时控限制

  5.1.1加班时间以门禁刷卡时间为依据,因刷卡机或其他原因不能刷卡的需要及时通知车间管理人员。

  5.1.2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5.1.3下列人员(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加班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1)车间管理人员;

  2)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临时聘用的员工;

  3)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5.2加班倒休与加班补贴

  5.2.1加班倒休

  1)在加班申请卡上标注员工意愿,员工自愿选择加班补贴或倒休。

  2)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班组负责人安排,倒休审批程序参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5.2.2加班补贴

  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补贴。(日基本工资计算参考流云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2)员工倒休在当年内有效,不跨年计算。

  5.3罚则

  5.3.1根据服从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加班的员工,车间保留不续约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5.3.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3.3为获取加班补贴,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贴,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5.3.4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3.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扣罚,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5.3.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5.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5.4.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5.4.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

  5.4.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个人参加培训或各类考试等(包括但不限各种资质培训、职称考试、学历考试和驾照考试等),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5.4.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4.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六.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加班的管理规定 7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学校加班行为,激发全校教职工养成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的良好习惯,根据《汉寿一中结构工资发放暂行方案》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学校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加班系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继续进行的工作。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不计算加班补贴(学校校长会研究决定支付加班补贴的除外)。

  3、学校加班分两种:值班加班(通称值班)和应急加班(通称加班)。值班系指经校长室批准在双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暑假继续工作,含特殊岗位值班(如工会活动室值班、图书馆值班、水电值班等)和因突发性工作由分管校级领导安排校长室批准的临时值班(如政工人事暑假职评、工会寒暑假组织吊孝、上级有关部门寒暑假突击性工作任务等),发给值班补贴。经校长室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中学校安排的值班之外的继续工作(如寒暑假补课期间膳食会上班、教务科组织下乡招生、学生科体育训练等)可算加班,发给加班补贴。

  二、基本原则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休日值班可以调休或支付值班补贴(指经校长室批准不能调休的有关部门双休日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寒暑假值班、寒暑假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补贴。

  5、学校各部门原则上应将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工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加班,非突击性任务不安排加班。非安排加班不可的应尽量避开法定节假日。学校各部门一定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经校长室批准或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才能给予加班补贴。

  6、在值班期间能完成的工作不再安排加班(即值班与加班不重复)。领取学校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开支的值班补贴或加班补贴(如军训、入学考试、补考、年级组干事、学生管理干事等)要扣除。学校同一部门工作人员的值班和加班安排时应统筹考虑,兼顾公平,综合平衡。行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的应急加班一律按值班计发加班补贴。

  三、操作程序

  7、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值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请,拟定值班安排表,报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校长室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否则,不得支付值班补贴。

  8、学校加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汉寿一中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校长室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否则,不得支付加班补贴。

  9、在法定工作日值班安排原则上一个学期申请(国庆长假、寒暑假值班另行安排)一次。学校值班和加班安排经校长室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制表,作为核算值班和加班补贴的依据。

  四、加班计费

  10、值班一个工作日补贴30元;加班一个工作日补贴60元;特殊岗位值班采取包干加班补贴的方式,具体标准由校长室批准或学校校长(行政)会研究决定。

  加班补贴如属于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必须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不得在学校行政账目列支。享受调休假者,不得重复申报值班或加班补贴。

  11、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科室将上学期值班或加班情况汇总到学校办公室核算,校长室审批后由后勤科统一发放(值班或加班补贴属于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的除外)。

  五、附则

  12、对虚报、瞒报值班或加班补贴者,按虚报、瞒报额扣除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学期第一个月岗位工资,值班或加班期间消极怠工,或在值班、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取消值班或加班补贴,并按情节轻重按《汉寿一中结构工资发放暂行方案》给予处罚。

  13、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14、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加班的管理规定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第四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五条公司计件员工的.加班费已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员工标准薪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

  第七条销售人员计算提成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八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安装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食堂人员不计加班,周日和国家节假日上班的,可自行安排调休。

  第九条办公室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主管安排继续工作,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第十条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报酬已包括在标准工资中。不计算加班及调休。

  第十一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加班申请和记录

  第十二条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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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规范加班和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业务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内。

  二、加班定义

  确因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且自下班之时起,延长超过4小时以上的称为加班。

  三、职责

  1.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加班的原因和完成情况以及加班的时间进行审核监督;

  2.劳动人事分管部门对实际加班时间进行审核。

  3.财务部门负责加班相关费用的审核和发放。

  四、加班流程

  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并填写《加班申请表》。

  2.事先未经批准,视为无效加班。紧急事务或者领导临时安排加班的,第二天补填《加班申请表》。

  3.每月由人事分管部门统计加班情况,合理安排倒休或加班费用。

  五、加班原则及加班费标准

  1、《加班申请表》记录作为核定当月倒休和发放加班费的依据。具体办法如下:

  (1)加班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员工可获得半天倒休或发放加班费30元;

  (2)加班4小时以上,按1天倒休计算或发放加班费60元。

  (3)延长工作时间不满2小时的,视为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予加班补偿。公司不鼓励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

  (4)加班时间内加班人员用餐费用自理,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报销。

  2、不视为加班的'几种情况:

  (1)当日未完成既定计划需要延时工作;

  (2)参与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联谊等集体活动;

  (3)内部培训,非工作时间的授课;

  (4)未经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

  3、加班劳动纪律:

  (1)无故拖延加班时间,当日加班费不予发放;

  (2)据不服从领导加班安排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按照《捷龙公司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加班期间,未完成加班任务的,视为无效加班,当日加班费不予发放。

  六、倒休原则

  1、员工倒休按正常出勤对待。

  2、倒休时间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3、倒休仅限个人使用。

  4、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员工倒休,次月使用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

  5、员工倒休应提前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倒休。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加班的管理规定 10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原则

  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无故加班,各职能部门、项目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者部门经理指定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单》,并经相关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计算为加班。各项目负责人员,应按照《项目甘特图》,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未按《项目甘特图》规定标准期限完成工作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不给予加班费。

  二、加班管理

  1、加班时间由《加班单》与日考勤结果对照确定;

  2、加班但未填《加班单》或已填写《加班单》而未打卡,均作加班无效处理;

  3、人事部必须认真、客观、公正进行相关考勤作业,对考勤中发现的虚填假报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三、加班工时计算方法:

  1、加班最小单位为1小时,以0.5小时为递增计算单位,核算工资时不足0.5小时的部分不予计算。

  2、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和改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绩效,逐步控制和减少加班,对于加班应随时追踪控制,确保加班的工作绩效。

  发出部门:

  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共同促进加班和倒休的有序进行。

  1、自2月16日起,员工加班需至少提前1天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或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备给人事部门,非常必要时可以辅助以短信申请,但事后一定要补上正式的《加班申请表》。

  在公司办公的员工,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填报《加班申请表》的,需当日短信报经部门或项目经理,说明事由,并于加班结束时打卡,于次日补填《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第一负责人确认确实是因外部或内部特殊情况造成的意外加班,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如仅因为个人时间安排或工作效率问题造成的`“加班”时间,不得作为加班进行计录。

  加班地点不在公司的,同样需于加班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填《加班申请表》并在批准后报备给公司人事部门。人力资源部将以经批准《加班申请表》作为统计加班存休的唯一依据。

  法定节假日加班需经公司主管人事的副总批准方可进行。

  2、截至2月15日以前的因加班所结余的存休,请各位员工自行统计(以小时为单位)并汇总,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2月18日下班前返到综合管理部人事部门(前台),本次统计所结余的加班时间即为以后申请调休的依据。过期未报备的,视为无加班记录,日后不再补批。

  3、员工请调休假需在《请假单》上标明调休那天的加班时间,人事部门会依照经批准的请假天数扣除相应存休。前台每月统计完当月考勤后同时生成新的存休表作为下期员工请假的依据。

  4、本通知所指加班与存休,仅在本年度(公历)有效,不进行跨年记存。员工有存休时间,本人申请调休后因公司工作需要未能让员工享受调休的,公司会在每年元旦前,按本人工资标准核算出小时工资,并按两倍标准进行折算(法定假时间加班按三倍标准),一次性结算给员工。但员工未提起调休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调休,不再另行折算工资。

  5、原来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加班的管理规定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班的管理规定 12

  一、内容及流程

  1、若需加班,每日下午16:00以前车间主管需提交《加班申请》至副总处,申请中需注明加班单号,加班人员名单。

  2、副总根据《加班申请》的内容,批示申请单是否需要加班。

  3、车间主管监控本车间的加班状态,副总应在加班期间内对车间不定时巡查(针对工作状态、效率、生产结构、加班人员是否符实)。

  4、车间主管应将副总批示后的申请单交保安两联,当日当班保安将其中一联公布到公告栏,并将另一联交接于下一班次保安。次日当班保安上班后应核对前一日各车间《加班申请单》加班时间、加班人数是否与打卡人员相符,核对完毕后签名及说明核对结果,并将此单交至副总处。注:每日上午10:00以前上交。

  5、副总应根据巡查情况填报《加班申请》的'巡查情况。

  6、副总对保安上交与本人巡查所填的申请单核实以后,于下午下班以前交于行政部备档。注:《加班申请》一式四联,车间主管留存一联、保安两联(一联公布于公告栏、一联填报上交副总)、副总一联。

  二、管理措施

  1、若副总巡查到实际加班人员与加班申请单名单不符,则视为车间主管失职。则该主管扣除50元/次的绩效奖,并记小过一次;同时厂长需按实际情况更正加班单名单。

  2、若保安查得《加班申请单》无某名员工,但加班打卡上有,则该名员工以伪造加班论处。则该员工扣除200元/次的绩效奖,并记大过一次。

  3、若经厂部主管查得《加班申请单》无某名员工,但加班打卡上有,而保安未查出。则该名员工的处理方式同第2条;同时保安以失职论处,则该保安扣除50元/次的绩效奖,并记小过一次。

  4、针对厂长或其他主管在车间巡查时发现的消极怠工,车间主管以管理失职论处,绩效考核中将扣除相应绩效分。消极怠工的员工记过一次。

  5、公司有权直接从该员工工资扣除因违反本管理条例而应付的相应的绩效奖。

  三、附则

  1、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车间加班管理条例。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行政部。

  加班的管理规定 13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职工作人员。业务人员,除到店客户外,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必须额外工作的,(加班前)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当天加班后(即确定准确的加班时长后,提交加班申请)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9:00—17:30)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户或部门负责人要求,工作周期内,确实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加班申请。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练,工作时间内懈怠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计入加班核算范围。

  3、严格控制加班时长,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单名员工每天加班时间最多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最多不超过50小时,确有因工作需要超过时长规定的,需由部门负责人与行政部及财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行政部及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计算超时部份加班工资)。

  4、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取整加班小时数,(如3.5小时:计3小时,2.8小时:计2小时)加班当月,可选择当月调休或计算加班工资两种方式。当月未调休的,自动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隔月不予调休。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00以后开始计算加班工资,晚间加班超过2小时的,给予25元的晚餐补贴。

  5、加班工资计算:

  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1.5倍

  周六至周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2倍

  说明:加班工资的核算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以上述计算公式为依据计算。

  财务人员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按以上公式计算,计算加班时长时(加班小时数),因扣除调休时间,并核对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员工申请加班时长与上、下班打卡时间冲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

  6、需要提交加班申请的员工,需在当天加班开始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当天,在结束加班并确定实际加班时长(加班小时数)后,由员工自行提交加班申请。加班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7、调休是指:

  1、因加班产生的加班时长(按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当月不计算加班工资而选择调整休息时间的方式。

  2、每周固定休息时间(以排班轮休表上的休息时间为准)作调整的休息时间。

  如因以上第1种情况,需作调休的,按以下调休时间计算。如因以上第2种情况,需作调休的,不计入以下调休时间计算范围。

  调休时间的计算:

  调休最少以2小时开始计算,(调休时间一率取整计算,如实际调休1.5小时,按2小时计算)调休申请需至少提前1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交调休申请。调休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8、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9、加班部门如需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列入加班核算范围:

  1、因本职工作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或因公出差;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况。

  四、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考勤数据,并将考勤数据交由财务部。

  财务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五、罚款

  1、未依本规定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列入加班计算范围,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处罚。

  3、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5分钟之内的,按30元每人次予以处罚,超过5分钟的,按每分钟10元予以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予以处罚。

  5、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1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200元。

  六、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加班的管理规定 14

  学校大力提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加班也在所难免。学校大力弘扬奉献精神,也本着“有劳有酬”的原则,给以象征性的加班补助。为了使加班管理更为有序,特规定本规定。

  一、加班补助发放标准

  1、考试加班补助

  (1)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考试监考和阅卷及成绩统计补助:20元/天。

  (2)竞赛外出带队补助15元/天。

  2、节假日值班补助15元/天。

  3、临时性代课补助

  在正常工作日由学校安排的临时代课,代课教师发放代课补助,补助为3元/节。(不再参加质量奖和绩效工资的计算)

  4、误餐补助

  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去潍城、奎文、高新区以外的地方)耽误正常就餐时,发误餐补助:10元/餐(不再安排工作餐)。有关教职工对误餐原因要详细说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加班补助的统计及发放

  1、各处室安排专人做好以上各种加班的记录和统计工作。每月月底前由分管中小学的校长核对完毕并签字后,经学校办公室认定后发放。

  2、统计、核对及发放由教导处负责。

  3、统计发放的表格要规范,由教导处和发放部门存档和记账。

  三、加班审批办法

  1、计划性加班

  (1)学校安排的'加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记录。

  (2)各处室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或特殊工作,由处室负责人列出加班计划(包括时间、事由、加班人数),报校长审批。各处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加班,如有变动及时到教导处更改。

  2、临时性加班

  工作急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必须安排临时性加班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先填写加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两日内补办手续。

  四、说明

  1、平常举行的各类集体活动不再给予加班补助。

  2、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加班的管理规定 15

  为规范公司加班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安排加班:

  1.遇正常工作时间外(晚上或节假日)有活动的。

  2.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而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3.工作时间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抢修或作应急处理的。

  二、加班费标准

  1.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均按10元/班/人执行。

  2.国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上岗的,根据工作情况由中心统一计发加班费。

  三、加班时间核算标准

  1.加班时间原则上按4小时/班(不累计合并)计算,晚间及周末加班时间按活动场次计算,每场(≥3小时≤4小时)均按1个班次核算。

  2.午间、晚间加班人员(≥2小时≤3小时)如享受误餐补助,则不再计加班费。

  3.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不计发加班费,但可由部门经理记录,冲抵当月临时(小于2小时的)的`病事假。

  4.如遇晚上接待活动在岗超过22时以后,且次日早无活动外,加班人员次日早可9时到岗。

  四、加班时间换休说明

  1.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无法安排补休者,方可按本规定申请报领加班费。

  2.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领导签发换休单,换休单可抵病、事假。

  3.晚上和周末加班的,以主管领导签发的换休单注明时间为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部门经理负责合理安排调休,原则上不发加班费。如果确因工作任务密集无法调休的,按本规定计发加班费,原则上按月结清。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累计。

  五、加班费报领统一使用公司印制的加班费报领单填报,部室负责人签批,每月26日交由办公室审核计发。

  六、各部室对加班费报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经查实虚报者,扣发部室负责人当月考绩分10分/例。

  七、本规定自发文次月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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