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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时间:2022-04-14 11:20:32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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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经历、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

二、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一、加强本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场所。

二、成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卫生考评制度。

三、外环境做到随时清扫、保洁,周围环境良好,地面、门窗干净,门头、招牌整洁卫生。

四、内环境各区域落实专人清扫,做到门厅、过道、墙壁干净,地面无杂物、无痰迹,痰盂内外干净无污垢。

五、客房床铺桌椅整齐,床上物品干净卫生,空调排风无尘土、无油污,窗明几净。

六、严格消毒制度,口杯、茶杯、拖鞋要坚持做到人次清洗消毒,床上物品(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七天一更换。保证给顾客提供干净卫生的卫生用品和床上物品。

七、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保持客房空气新鲜,保证客房温度,注意夏季降温,冬季保暖。

八、卫生间、厕所、盥洗室,随时进行刷洗清扫,地面无积水、便池无积便、无尿垢,定期进行消毒。

杯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杯具洗消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

三、客人使用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或电子消毒柜进行消毒。 1 、采取浸泡清洗干净。 2 、放入热力消毒设施内温度100 ℃,时间10 分钟。电子消毒柜消毒30 分钟。 3 、经消毒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四、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五、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公用物品(用品)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茶具、拖鞋等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洗、二过、三消毒。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分类保洁存放。

附:

l 、茶具:采用电子消毒柜,时间20--30 分钟。

2 、理发刀具:紫外线消毒柜,时间20--30 分钟。

3 、美容工具:紫外线消毒柜,时间20--30 分钟。或250---500mg /L 含氯消毒剂浸泡30 分钟。

4 、拖鞋:250---500rug /L 含氯消毒剂浸泡30 分钟。

5 、脸盆、脚盆:250---500mg /L 含氯消毒剂浸泡30 分钟。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 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 、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2 、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3 、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 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

4 、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 中毒( 包括煤气中毒) 、C02 中毒、红眼病( 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 等中毒事件。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事件病人) ,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六、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上岗工作。

三、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

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不得上岗工作,健康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及时督促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做好对从业人员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

二、通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精神面貌、卫生意识、工作态度、规范操作,更好的为顾客服务。

三、教育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四、在卫生监督部门集中培训的基楚上,本行业单位按计划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评。

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并将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纳入考核奖罚工作中。

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公共场所各类卫生设施(空调、消毒柜、冷藏柜、制冰机、排气扇等),必须严格按卫生要求和制度进行维护保养。

一、由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干净卫生和正常运转。

二、每天上班做好卫生设施的檫洗清扫,保证空调排进风口无尘土、无油污,排风扇叶片干净,冷藏柜内无异味。

三、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其他设施每15 天进行一次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四、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保养。

卫生检查制度

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三、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档案内容: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单位卫生机构、卫生区域划分、各项卫生制度、各种监督检查记录、个人健康检查、禁忌调离通知书、卫生知识培训、用品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报告、用品出入库登记、奖惩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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