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22-04-15 18:12:3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及其所属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 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 取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将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应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考核申请;其中一级企业考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 、2 );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 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知识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企业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

1 .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 )项目负责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 )企业专职安全员: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2 .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未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3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二级企业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

1 .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 )项目负责人: 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且具

有2 年以上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经历;

(3 )施工现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以上学历, 或初级以上职称, 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经历。

2 .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未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3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交通质监局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 年。

省交通质监局应将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 位流水顺序号。

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闽+“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 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项目负责人)、C1 (一级企业企业专职安全员)、C2(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C (二级企业专职安全员)。行业代码分为G( 公路工程) 、S (水运工程)。

第三章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延期申请按考核申请程序执行。企业延期申请材料由省交通质监局受理,其中“一级企业”经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延期,除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申请外,还应按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 、4 );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四)原考核证书。

第十九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不低于8 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延期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核通过,准予延期:

(一)按期提出延期申请;

(二)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省交通运输厅或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申请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考核证书有效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 年,项目负责人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5 周岁,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 起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1 起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省交通运输厅或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四)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考核证书变更申请;其中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受理。施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 .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 .原考核证书。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调动。

1 .新受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

2 .新受聘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 .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 .原考核证书。

必要时,省交通质监局可通过电话联系原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调动情况。

(三)其他个人信息变更。

1 .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证书类别变更的,应提交个人近期白色背景1 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4 、原考核证书。

企业负责人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申请变更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提交以上材料,方可变更。

(四)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 .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或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的复印件;

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三条 因申请人工作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一、二级企业间调动的,变更申请应当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在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上签署意见,收回原证书;再按照考核申请程序,由新受聘企业向新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新发证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并变更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信息。

第四章 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通用。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开工前,应当在管理系统参与工程的上述两类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04 〕151 号)及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4 年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闽交办建〔2015 〕32 号)同时废止。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2015-09-03 12:52 | #2楼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对管理人员的考察与评价,特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目的 

1、在公司造就一支业务精干的高素质的、高境界的、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的人才队伍. 并形成以考核为核心导向的人才管理机制. 

2、及时、公正地对员工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肯定成绩,发现问题,为下一阶段工作的绩效改进做好准备。  

3、为公司中层管理、技术类员工的职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员工的薪酬待遇(含员工持股权重调整)以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提供人事信息与决策依据。 

4、将人事考核转化为一种管理过程,在邵液形成一个员工与公司双向沟通的平台,以增进管理效率。   

三、考核原则 

1、以公司对管理人员的岗位业绩指标及相关的管理指标,和管理人员实际工作中的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以本细则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操作准则; 

3、以全面、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核心考核理念。  

四、适用对象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部门、车间普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4、另有下列情况人员不在考核范围内:   ①试用期内,尚未转正员工; 

②后勤勤杂人员、司机、物流配送及车间转运清扫人员;  

五、考核周期及类型 

1、考核周期:根据不同层次管理人员,其考核周期分季度、半年度、年度。 ①普通管理人:以一个季度为周期; 

②主管及中层管理人员:以半年度为周期; ③高层管理人员:以年度为周期。

2、考核类型 

①月度考核: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对象月岗位标准工资的50%与月考核得分和完成利润指标挂钩,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考核结果; ②季度度考核:考核对象为普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其季度考核得分是评价岗位阶段性工作的主要依据。季度得分=(本季度内月累计得分/3)×70%+分管高管评分×20%+综合考核组评分×10% ③半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半年度考核得分是评价其岗位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半年度得分=(半年度内月累计得分/6)×60%+分管高管评分×20%+高层集体评分×20% ④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第四条规定的管理人员,年终考核得分是年终奖金及相关奖罚的主要依据。 

①高层管理人员年度得分=全年月度考核累计分/12 ②中层管理人员年度得分=半年度考核累计分/2 ③普通管理人员年度得分=季度考核累计分/4 

(考核实施细则) 

六、考核组织机构 

1、综合考核组:企管副总担任组长,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质检部相关人员组成。 

①负责中、高层管理人员月度考核; ②负责月、季、年度考核组织及汇总; 

③负责考核相关制度的咨询解释、执行监督、申诉调查; 

2、部门考核组:部门分管高管担任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普通管理人员代表、人力资源主管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车间、部门普通管理人员的考核。 

七、考核标准 

1、以《岗位考核标准》结合年度经营任务指标制定的《××××年经营管理目标考核方案》为管理人员月度考核标准; 

2、季度、半年度分管高管/综合考核组/高层集体评分=业绩分(60%)+能力分(15%)+态度分(15%)+纪律分(10%) 

八、考核评价(只限普通及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评定)  

1、 考核结果的等级评定: 

全部类型的考核结果按管理人员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作如下界定:   ①A类(特优):95分以上; ②B类(优秀):85-94分; ③C类(中等):75-84分; ④D类(偏下):74分以下。 

2、 考核等级比例控制: 

为减少考核的主观性及心理误差(对比效应,平均化等),考核结果经过除权处理实行“考核统计单位”比例控制,各部门,各考核统计单位在向综合考核组申报考核结果时,一律按下面比例: 

①特优人数:不超过本考核统计单位员工总数5%   ②优秀人数:不超过本考核统计单位员工总数40%   ③中等人数:占本考核统计单位员工总数50%   ④偏下人数:约占本考核统计单位员工总数5% 

注:考核列入极优秀或偏下者,必须同时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 3、考核统计单位的划分 

①供销部门(营业部、采购部); ②财务部门(财务及物控); ③质检部门(质检部属人员); ④生产部门(元件、系统); ⑤综合管理部门; ⑥技术中心; 

⑦研究所(含实验室); ⑧中层管理人员。 

九、考核与奖罚  

1、奖励 

①年终奖分三个等级,年度考核属A、B、C类的管理人员将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励;D类人员取消年终奖。

②年度考核属A类的人员,原则上岗位工资上调一级,并纳入公司储备干部库。 (考核实施细则) 

③年度考核属B类的人员,在机会适当时,可纳入公司储备干部库。 ④高层管理人员的奖罚按董事会考核方案执行。

2处罚 

①一个考核期内排名在D类的人员,将作下岗培训一月的处理,考试合格重新安排上岗,不合格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年度内出现二个考核周期排名在D类的人员,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十、其它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1对有下列行为(严重违章违纪)之一的,直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缓刑、拘役)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使企业在遭受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以上的(包括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以及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品蒙混出厂,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③违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而发生设备或人生事故,使企业或他人遭受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④擅自将公司的技术资料(工艺流程、工艺配方、设备图纸等)转赠或转卖他人或其它单位,使企业造成损失的。 ⑤年内旷工超过4天或连续旷工超过2天的。

⑥上班时间打架、赌博,性质恶劣的。 

⑦故意损坏、浪费公司财物,造成损失3仟元以上的 

2、对于违反下列规定,即时进入下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也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①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妨碍社会秩序等,尚不足刑事处分的。 

②违反公司财务、质量、技术、物资等专业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

③违反《现场管理考核规定》和文明办公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或年内连续违反二次的。 

④违反各分厂、部室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⑤劳动态度不好、出工不出力、工作效率低或工作技术能力等因素不能胜任工作,考核期没有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 

⑥不服从公司或本单位领导正常调动、工作安排及生产指挥的。   

(考核实施细则) 

⑦公司或本单位组织的技能或操作考核成绩不合格,又不愿意学习和提高的。 

⑧服务态度差,与用户、客户吵架,影响极差的;工作时间胡闹或恶作剧的。 

十一、附则 

1、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2、本细则的最终决定权、修改权和废除权归口总经理办公会。   3、本细则从2015年6月26日起试行。

【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绩效考核与实施细则05-07

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05-20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07-26

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05-18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05-11

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06-17

职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05-02

全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05-18

部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05-16

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