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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时间:2024-01-29 10:15:38 诗琳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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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精选12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精选12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灾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防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火灾扑救,引导被困人员逃生疏散;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工人员职责:

  (一)电工人员进行电气线路改造施工时,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电气施工规程标准,做到合理设计、科学布线、严格施工、牢度连接;

  (二)电工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可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和电气线路消防安全;

  (三)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四)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单位内部电气线路出现的漏电、短路、超负荷、绝缘老化等电气故障,并应迅速整改,确保电气线路运行的消防安全;

  (五)场所发生火灾后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二)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灾并实施扑救;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四)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第二十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四章 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供电部门供电时,应经供电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审查核定用电负荷、电气线路等内容后,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用电;

  (二)单位应建立电气防火档案,档案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保管。电气防火安全档案应包括领导组织机构、电工小组成员名单、电气图纸、电气要害部位等内容;

  (三)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五)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六)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七)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八)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九)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四)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三)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五)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基本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二)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教育馆等活动;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第三十条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三)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六)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七)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及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当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格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二)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三)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六)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三十五条 预案启动后的实施程序: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到场之后,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机构指挥员担负指挥职责,组织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实施程序:

  (一)划定警戒范围,询问起火单位情况,看是否有人员被困,根据情况通知公安交警到场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围观群众,维持火场外围秩序,通知急救部门到场抢救伤员,通知供电、供气等部门切断电源、气源;

  (二)对火场进行侦查,制定灭火救援方案;

  (三)搜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

  (四)如火灾情况严重,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五)火灾扑灭后,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改变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施工之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审核合格意见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支队合法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后,方可开业。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年度消防监督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十条 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合格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确认存在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教育、民政、铁路、交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发现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满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应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四)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独立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只能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洗浴中心、宾馆内附属的公共娱乐场所可设置在其它层;

  (六)设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七)设置火灾报警设备;

  (八)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九)设置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十)配备一定数量的逃生面具;

  (十一)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电气检测报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还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管理;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定期对市区内各自负责街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

  (一)影剧院、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二)足疗、咖啡厅、酒吧、茶馆、棋牌室、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俱乐部等健身休闲娱乐场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 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凡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奥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和经常违法违章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及时部署,认真统计,开展检查,并将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7 月30 日前,统计数据、检查情况于9 月30 日前通过文件传输到防火部重点一处。

  总队将组织督察组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4

  一、目的:

  保障物业公司所管理区域内的的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的发生,为业主和使用人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二、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三、消防主管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则。

  (二)、组织制定、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八)、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四、工作程序:

  (一)、安全宣传

  1、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案例,找出辖区安全防范弱点和存在的问题。

  2、结合辖区安全防范实际,编拟宣传材料。

  3、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4、如有具体针对性的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5、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材料,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6、关于辖区安全防范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应及时分发到甲方。

  (二)、安全检查

  1、消防设施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2、每次检查形成文字记录。

  3、实行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管理制度。

  4、消防器材由保安统一编号、定位、使用、保养,每月检查一次。

  5、每天必须检查指挥中心是否能正常运行,各报警探头是否损坏,报警模块板能否和监控中心联通。

  6、紧急疏散通道、消防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7、消防设施配备是否齐全。

  8、消防标识是否清晰完好。

  (三)、消火栓的检查

  1、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是否有水,压力是否正常。

  2、栓体情况: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消火栓是否漏水,消火栓帽是否遗失。

  3、开关情况:消火栓是否能快速打开,正常输水。

  4、标识牌:是否遗失、干净。

  5、消火栓水压能否达到要求,远距离控制能否在要求的时间达到所要求的压力。

  (四)、灭火器的检查

  1、摆放位置是否摆放在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得受到烈日的暴晒,不得接近热源或受剧烈震动。

  2、灭火器器材周围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

  3、灭火器的瓶体、保险销是否完好无损,器材是否擦拭干净,灭火器药液是否减少、被动用过。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域(如在域要检查原因,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6、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

  7、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轻度脱落要及时补好,明显腐蚀应送专业部门维修及进行耐压试验)。

  8、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启,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重新铅封)。

  9、按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检查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

  (五)、消防装备检查

  1、水带、水枪、分水器等设备是否完好,水带接口是否漏水、水带是否发霉,设备是否正常。

  2、消防拉梯:拉梯牢固程度如何,拉绳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3、防火服、消防斧、消防绳是否完好。

  (六)、消火箱的检查

  1、每月逐个检查一次。

  2、栓外检查:检查栓门关闭是否良好,锁、玻璃有无损坏,栓门封条是否完好。

  3、随机抽取灭火栓总数的10%测试,按消火栓报警按钮,监控中心应由正确的报警显示。

  4、检查箱内元件是否良好,有无脱落,栓内水龙头有无渗漏。

  5、开栓门取出水带,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如有应立即修补或替换。

  6、检查水带有无发黑、发霉,如有,应取出刷净、晾干。

  7、将水带交换摺边或翻动一次。

  8、检查水枪、水带接头联接是否方便牢固、有无缺损,如有,立即修复,然后擦净在栓内放好。

  9、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好无缺,替换阀门老化的皮垫。

  10、检查修整全部支架,掉漆部位应重新补刷。

  11、将箱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锁上栓门,贴上封条。

  (七)、施工现场的检查

  1、有没有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

  2、有没有违章动工的行为。

  3、有没有乱拉电线和电源接头用裸丝代替插头的行为。

  4、施工用的电器机具和临时照明灯具,有没有按照要求采用橡皮电缆线路。

  5、有没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6、有没有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生火、焚烧、抽烟等。

  7、有没有未经许可,动用氧、电焊以及其它明火作业行为,有没有足够的防火措施等。

  (八)、安全通道的检查

  1、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杂物堆放、车辆堵塞,是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3、标志是否完好、处于明显处、便于确认处;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被遮挡、损坏、紧急情况下能否照明等。

  4、通道照明是否完好能正常照明。

  五、检查部位及检查标准

  (一)、每月末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节日前或有重大活动的前一天,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检查工作由消防负责人组织。

  (四)、检查项目为所有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栓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配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门锁是否完好。

  (五)、检查各层走廊、电梯厅、楼梯是否畅通,烟感探测器、指示灯是否正常。

  (六)、检查设备层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七)、检查各机房、电房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八)、检查防火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灯及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九)、检查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事项。

  (十)、检查防火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十一)、检查中发现设施设备有异常,或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施工人员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二)、辖区内有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三)、公司内部各部门出现的不利于消防安全防范的隐患。

  七、消防训练

  (一)、按年度制订出训练计划,拟出训练科目和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

  (二)、训练内容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

  (三)、参与训练人员以全体保安员为主,适当组织公司员工和部分业主参加。

  (四)、做好培训记录内容包括:

  1、培训时间及参训人员。

  2、培训科目及组织者。

  3、培训小结及存在的问题。

  4、培训者签名。

  5、至少保证常规培训每月一次。

  (五)、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消防理论知识。

  2、熟悉使用常用灭火器材,水带连接。

  3、了解火警报警程序和处理程序。

  4、开展消防综合演练。

  八、消防演练

  (一)目的

  增强保安人员的消防意识,提高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和处理能力,能使全体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本公司所辖区域的防火制度和紧急状态下的消防逃生路径,提高抢险和自救能力。

  (二)、消防演练的.频度

  消防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演习次数。

  (三)、参加消防演练的成员

  1、区域主管应为防火总负责人,区域队长为防火总指挥。

  2、其它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队员。

  (四)、演练的组织

  1、公司所辖区域的消防演练计划由区域主管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请消防专员现场指导,使所有参加人员能熟练掌握各种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确定演练方案、演练日期和时间后,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4、演练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公司备案存档。

  (五)、消防演习过程

  1、后勤保障

  安排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消防后勤保障,主要负责演练结束后的场地清扫工作

  2、人员疏散

  在消防演习过程中组织安排人员有序进行疏散,防止拥挤及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使人员在按规定时间内辙离火场。

  3、组织灭火、安全警戒

  由保安人员负责组织灭火,并做好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4、物资抢救

  对一些重要物资及危险品应及时进行抢救,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火场范围内进行断电,供水保障。

  (六)、总结消防演习的效果

  每次消防演习结束后,区域主管应总结演习效果和经验教训;同时收集各方面对演习的反馈意见;将以上两份总结书报区域经理审阅后存档。

  九、火灾扑救

  (一)、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调动应急分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同时了解何处、何物起火等基本情况。

  (二)、按突发事件的处理章节的要求,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组织扑救。

  (三)、及时向区域消防负责人汇报或及时报警。

  (四)、待公安消防部门到达后,指派专人带路并引领取水。

  (五)、及时组织保安人员和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抢救贵重物品,引导业主及工人迅速安全转移。

  十、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接到火警电话后:

  (一)、立即组织最近岗位进行查看,扑救。

  (二)、情况严重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报告区域主管。

  (三)、联络各岗位人员,组织进行扑救。

  (四)、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随时报告。

  十一、组织扑救

  (一)、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二)、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三)、指挥火警现场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使用消防通道疏散。

  (四)、坚守火场,控制火势,等待专业消防队的到达。

  (五)、火情解除后,会同消防主管机关,认真勘查现场,收集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六)、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教训。

  (七)、记录火警(火险、火灾)全过程,存档。

  十二、消防报警信号处理程序

  (一)、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收到消防报警信号报警时:

  (二)、迅速查明报警位置,用对讲机通知巡逻保安即时到现场核实。

  (三)、核实保安即时报告,讲清报警地点。

  (四)、巡逻警卫或管理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呼叫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核实,要仔细观察报警地点的每个角落,将现场情况准确明白地回报消防监控中心。

  (五)、经现场检查确认属误报的,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当值警卫复位;若报警地点在办公室、业主室内等场所,进入检查时,需向业主解释清楚,致歉后方能离开。

  (六)、报警地点若在房间内且已上锁,监控中心的保安在报告时应将此情况明确通知区域主管,若无钥匙,且观察到有明火或烟,有必要时必须破锁进入现场检查,排除险情后加锁。

  (七)、经现场检查确认为火警后,按初期火警处理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将信号复位,并做好记录。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5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取得初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2、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应大于8小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火警和故障情况。

  3、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和相关设备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二、熟知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1、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2、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3、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4、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会操作有关消防设备

  1、会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的手动与自动状态转换;

  2、会查询报警信息,会处理误报、故障和监管报警信息;

  3、会通过火灾事故广播引导人员疏散;

  4、会通过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消防设备;

  5、会通过现场手动方式控制消防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重要消防设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6

  一、 消防宣传教育能加强酒店员工的防火意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任何火警的信息都必须认为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二、 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三、 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四、 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保安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五、 保安部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培训考核后定为酒店义务消防员;

  六、 保安部主管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由保安部专案领班协助定期、分批对酒店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七、 消防培训的内容包括:

  1、 了解酒店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房、保安部、煤气库、货仓、厨房、锅炉房、客房、商场等;

  2、 了解酒店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 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自救知识和技能;

  4、 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7

  第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在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 操作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在控制室会客。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第五条 控制室内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有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登记、记录制度。

  第七条 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8

  一、消防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站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三、消防站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四、消防站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五、消防站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取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存放在消防站备查;

  六、消防站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七、消防站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八、应在消防站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的消防站门上的标志必须是带灯光的装置;消防站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九、消防站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站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站,随意触动设备;

  十一、消防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站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十二、消防站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9

  1、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6人。值班期间不许请假、脱岗、溜岗。

  2、按时上班,若有迟到者,未提前请假者按迟到论处。

  3、凡在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又未经请假者,按早退论处。

  4、对待消防工作要高度警惕,不得拒绝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站员不能对工作处于消极态度。

  5、值班中,不允许酗酒,凡因酗酒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6、值勤时发生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尽快处理,且有书面记录、签字,否则产生后果由本人自负。

  7、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站部做不定期检查。

  8、根据《消防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好自己的责任区域,管理员对要检查本班值班人员是否到齐,并做好登记。

  9、消防站值班室公共卫生应人人遵守,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随地吐痰和乱抛杂物,每日早晨交班时要打扫自己的环境责任包干区,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

  10、对火警电话应保持高度警惕,接到火警后要迅速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告诉亲友不许随意使用火警电话。

  11、工作时间内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未经请假不许离开工作岗位。

  12、全站人员除遵守店规店纪外,应遵守消防站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13、全站人员要团结互助,共同做好本职工作。

  14、对每次的体、技能训练要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及各种灭火技能。

  15、要爱护公物,不无故损坏,对故意损坏者,按价赔偿。

  16、正常情况下,职工上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打闹、喧哗,应开展学习和正常工作,夜晚站员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0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条例和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防范工作,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消防领导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定防火重点及部位,成立义务消防小组,按现场实际情况划分区域,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指定负责人,实行挂牌负责制。

  3、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发动和依靠群众自觉遵守防火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4、按照项目法施工规定,实行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做好一个施工现场多家队伍施工的协调工作。对土建、安装、装饰三方的交叉作业事先要对各方负责人进行防火交底坚决做到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关器具。安装和高级装饰人员进行工作必须携带小型灭火器。

  5、施工现场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做得好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及物质奖励,不重视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且与经济利益、评职称、升职挂钩。

  6、为实行规范化要求,各防火部位要明确消防责任人,全面实行挂牌负责制,各防火区域要悬挂醒目的.禁火标志,提示大家自觉防火。

  7、义务消防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掌握消防技能,熟悉灭火器性能,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检修,保证性能良好。

  8、高层建筑必须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应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措施。

  9、对于违犯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行为的,依据消防、宿舍内严禁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功率超过200w灯具,宿舍应做到人走灯息,禁止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11、搞好消防培训,熟悉灭火方案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按计划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按时实战演练。

  12、消防器材管理制度,使用规定及保养措施。

  13、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标明消防器材和消防水位置及防火重点部位和目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1

  1、消防、闭路中心不准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非保卫、消防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不准在消防监控中心、闭路电视房会客和聊天;

  2、消防监控中心、闭路电视房,遇到报警时应沉着冷静,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值班领导报告,不准错报。消防闭路中心值班人员不准离开控制室;

  3、值班人员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值班室保持干净、整齐,各类控制台(如报警器、水泵控制台、闭路电视房等)保持无灰尘;

  4、值班时间不准喝酒、吸烟、睡觉、下象棋、打扑克、吃东西、看小说、写信等,如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除名;

  5、交接班要交接清楚各种设备情况,交接要详细填写值班记录,领班每天必须进行详细检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各部门播放音乐时间要按时播放,切记音量适中,切勿声音过大骚扰客人。消防中心各种设施要爱惜使用;

  7、消防监控中心实行专职人员全日值班负责制;

  8、消防值班员每天检查各类信号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应立即查清原因,上报消防主管,遇到重大问题迅速上报消防责任人;

  9、消防监控中心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核实信号真伪情况,如属火灾报警,按《消防工作手册》中的.消防应急措施处理;如属误报应进行复位,并记录在《水电、消防值班记录表》中;

  10、消防监控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应处于自动状态,每半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的操作检查,以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水电、消防值班记录表》中;

  11、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时,值班员应填写《设备维修申报单》,立即通知机电运行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12、消防监控中心内的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影响消防联络;

  13、消防监控中心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消防监控中心内应备有便携式灭火器和常用灭火器械;

  14、严禁外人进入消防监控中心,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消防主管批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2

  1、站内要粘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通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2、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3、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4、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5、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6、配制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报。

  7、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8、加油站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营业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0、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查。

  11、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12、发现安全问题或消防隐患及时处理。

  13、站营业场所内具体落实检查制度,消防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4、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图片、录像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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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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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方法04-19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常识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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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密集场所安全常识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