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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措施

时间:2022-04-07 06:25:3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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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措施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师生的逃生自救能力,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计算机室、餐厅、幼儿园。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三、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各单位消防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师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四、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3、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师生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4、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5、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应科学合理;

6、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禁止、提示标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提示标识;

7、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采用不易损坏材料制作,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背景颜色。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

七、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其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上锁;

2、落实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完整可用;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引导疏散技能等;

4、建立和完善的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5、按照周、月、季三级检查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作好安检记录,存档备查。

八、利用视频、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识宣传教育。

九、本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出租房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措施2015-05-19 17:59 | #2楼

河南省公安厅发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十条措施通告#e#

省公安厅发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十条措施通告,特别是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吸烟、在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等消防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

这十条措施是: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锁闭安全出口,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60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5日以下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60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63条,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61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6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60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65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被查封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的,依照《消防法》第64条,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省消防总队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是我省为切实加强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而采取的强硬举措。该通告已分发全省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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