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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人员职责

时间:2022-04-15 21:35:5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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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人员职责

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制度

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同企业发生的权益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同企业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加快公司的专利发展,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基层单位的专利状况和专利管理水平将作为公司评价考核其科技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目的是鼓励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能、职责

第四条知识产权办公室是负责专利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方针指导下,以服务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经济策略指引下,开展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具体业务范围:1、负责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查、申报与奖励以及档案管理、产权的维持工作;2、负责对专利项目的维 权(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3、负责组织对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4、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5、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6、专利技术的转让与许可;7、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及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建立;8、填报各类报表及上报。9、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存档备案。

第七条 负责专利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第八条 负责申请和管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基金,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优惠政策。

第三章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九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设专利管-理-员一名,员工自主向管-理-员提交专利申请资料,每月汇总后领导签字并归档。

第十条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检索查新和分析评价后确定是否提交审定。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 提交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专利进行技术创新性鉴定。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办公室对鉴定通过的专利申请汇总制表,将《检索和评价报告》和《专利申请汇总表》提交总工程师。

第十四条总工程师审定签字之后,知识产权办公室正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备案。

专利维持

第十五条每项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与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联系,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费用,并备案。

专利放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办公室认为某项专利丧失维持价值,可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放弃,公司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专利许可及转让

第十七条专利许可或转让他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专利许可或转让的费用及相关条件由专利所有人与专利受让人协商确立,报总工程师批准,及时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并报当地的专利部门备案。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专利权的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办公室或公司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第四章专利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①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②与本公司产品和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保存:①公司内部的各种专利管理规定;②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③技术合同文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课题组的承包协议等;④学术或技术会议、新闻媒介和展览会上公开的报告、报道和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项目论证和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以确立专利的申报类型、技术关键。

第二十四条 研发项目立项之前,必须有专利申请的检索查新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办公室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第五章专利的界定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书”中的发明人的权利属于公司。下列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公司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十七条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原则上知识产权办公室不予以接受,特别的可以例外。

第二十九条发明人如果离开公司工作,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不得将正在申请的专利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申请,离开前必须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供给本公司;项目结束时,要把涉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对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证书”的专利,按照《所在地市级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给予相应资助;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按照公司规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公司专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完成的专利数量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全年计划目标的项目组,每年度给予“专利管理优秀项目组”奖励,资金来源由科技开发资金列支。

第三十二条专利项目的申请、维持、网络查询、奖励等相关管理费用在公司每年的科技开发资金计划中专项列支。

第六章专利技术的成果分享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或技术)进行转让或许可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与受让人进行商务接洽。转让或许可所形成的经济收益由公司分享。

第三十四条 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或技术)应用在公司内部或投资设厂,发明设计人可以以技术入股,享受股权分红,也可以签订相关协议直接在形成的经济利润中取到一定收益,额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执行。

杭州市专利管理人员条例2015-09-05 9:39 | #2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构筑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鼓励单位建立健全专利侵权防范机制,培训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并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不予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实施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利管理,建立相应的专利侵权防范机制。

在前款规定的工程招标中,招标方应当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中标有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进行有效性审查,不得采用有专利纠纷的技术或产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有避免专利侵权、保护创新的要求及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术或产品引起专利纠纷。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专利满二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满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专利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政府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及有关奖励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价出资的;

(五)工程投标中的技术、设备和产品涉及专利权的;

(六)申请制作、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权的;

(七)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且合法拥有或实施许可的相关证明: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而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实施许可的:

(四)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涉及专利权的;

(五)组织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商品流通领域销售的;

(六)其他应当索取专利权有效证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出口-技术、设备、货物涉及新技术和发明创造,应当就所涉及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出口产品在该国或该地区侵犯专利权。具备在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条件的,鼓励其先行或同时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专利服务,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请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处。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时,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指导帮助,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协作处理程序,协助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一)对制造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使用专利方法;收缴、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侵权行为人不得转移已经制造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二)对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对于侵权产品,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置;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前款实施过程中,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封存或者暂扣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未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未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采购存在专利纠纷产品,导致侵权行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建立相应的专利侵权防范机制致使建设工程发生专利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利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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