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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票管理人员职责

时间:2022-04-15 21:42:5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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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票管理人员职责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医院发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 

二、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五)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的调查; 

(六)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处理。 

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管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欠缴、查补税款以及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催报催缴;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实行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核定或调整的调查核实以及有关通知的送达。 

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退税的调查核实。 

八、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宜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的管理;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对分管区域内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调查核实与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核实。 

十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十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调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三)对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 

(四)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五)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核实; 

(六)对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和税控装置,以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十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十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源的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5-09-05 14:59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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