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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12:1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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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汉电力设备厂退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15-09-06 19:44 | #2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就退休人员在武汉电力设备厂(以下简称“本企业”)上岗期间的管理事宜作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企业签订聘用协议的退休人员。 

二、聘期规定 

退休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为12个月或6个月。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协议。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要求 

1、本企业用工部门要求要打考勤卡的,退休聘用人员须按用工部门安排的工作时间在上下班时刷卡。当天未刷卡的,又未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的,将被视为旷工。 

2、 迟到(早退)2.5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4小时以上视同旷工1天。 

3、 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连续旷工三日,本企业将终止该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 

(二)、请假规定 

1、病假:退休聘用人员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单,无病假单的本企业将视为旷工。 

2、事假:退休聘用人员提供书面请假申请,经用工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超过规定天数逾期不到岗的,本企业将终止该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 

3、婚、丧假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报酬事项 

1、退休聘用人员当月提供了正常劳动,无缺勤记录的,本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报酬。 

四、工作岗位要求及考核 

1、退休聘用人员在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接受本企业行政管理,参照武电设人〔2015〕 号《员工奖惩办法》执行。 

2、退休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具体岗位职责由用工部门制订并向退休聘用人员公示确认,同时执行本企业制定的工作标准及工作质量要求。 

3、退休聘用人员在企业提供劳务期间,用工部门可安排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或年度考核,考核等级设定为A、B、C、D,连续两次月度考核为C级的;或累计两次季度考核为C级的;或一次考核为D的,企业均视为退休聘用人员工作考核中不合格。  3、违反岗位职责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本企业设备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参照武电设安〔2003〕6号《安全违章现场处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4、违反防火消防规定造成火灾事故,参照武电设安〔2015〕1号《关于调整厂义务消-防-队编制及下发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终止聘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企业可以终止退休聘用协议 

(1)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考勤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3)拒不服从本企业工作调配和安排的; 

(4)本企业各阶段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 

(5)因退休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造成各类事故,超过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到7级伤残等级以上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以上情况时,用工部门将其行为如实记录,并附相关原始证明(考勤记录、违纪记录、事故报告、工作考核结果)提交终止聘用报告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向本人出示书面终止通知,并通知退休聘用人员本人办理离厂手续,退休聘用人员如离厂时,参照武电设人〔2004〕11号《员工交接管理制度》执行。 

六、保险与劳动保护 

1、退休聘用人员人员在本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本企业提供相 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本企业在聘期内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若发生人身伤害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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