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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后勤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00:09:4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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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后勤人员管理办法

石桥镇中心小学行政后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一、 考核负责部门: 考核小组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全面提高行政后勤人员的素质,强化行政后勤人员的管理,在干部队伍中引入竞争机制,现制定行政后勤人员考核办法。

二、 行政 后勤 人员包括的范围:

行政 后勤 人员包括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 教科室主任、正、副后勤主任、安全办主任、 会计、 信息办、 成教 及 后勤工作人员、文书等 。

三、考核方法 :

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分四块:工作业绩 6 0%,民-主测评 3 0%,领导评价10%和减分四部分,考核坚持过程与终端相结合的原则,每学 年 结束前完成考核内容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内容

(一)工作业绩

石桥镇中心小学行政后勤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表

1 、考勤。(10 分)

参照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

文本资料

2 、卫生打扫( 10 分)

依据平时检查记录 、相互打分 按比例折算

文本资料

3 、按时制订好条线计划及总结;高效及时按质按量完成 学校领导分配的 各项工作,执行力强;及时上报各种材料;分管工作过程性资料齐全( 10 分)

服从学校领导安排工作的得 4分;计划 1 分;总结 1 分;过程性材料 4 分。 拖时 每次 扣 1 分,未完成一件扣 2 分 

文本资料

上级反馈

4 、个人实绩得分(1 0 分)

参照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 (教学成绩加 4、2.4、1.6分, 教科研、辅导竞赛等)

文本资料

5 、分管条线工作成绩( 2 0 分)

其中 10分有考核小组确定。另 10 分为加分部分, 获得县以上先进集体的 负责人加 10分,科室其他人加 8分;单项被评为组织奖的县、市、省负责人分别加 2 、 3 、 4 分;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的负责人分别 2 、 3、 4 分;凡是评奖的一等奖加分同上,二、三等奖的加一半的分, 凡是科室有先进评选的未 被 评上的 并且没有被点名批评的加 5分, 点名批评的 不得分,如果科室没有评选的 负责人有考核小组根据平时完成工作情况打 8、 6 、 4 分,科室其他人员降档加分。

文本资料

网上资料

上级文件

(二)民-主测评( 3 0分)

每 学 年 结束 按照一年来个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 进行公开述职,中心校考核小组 组织 各校 老师对行政 后勤 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按照考核比例 进行 无记名 评议 , 评议分为“优 秀 ”、“ 合格 ”、“ 基本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

民-主评议计分方法:

测评得分=【(优秀人数 ×1+合格人数×0.8+ 基本合格人数× 0.6+ 不合格人数× 0..3 )÷参加测评总人数】 × 3 0

(三)领导评价(10分)

学校支部将根据工作业绩 按照考核比例 作出评价, 评 价 分为“优 秀 ”、“ 合格 ”、“ 基本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

评议计分方法:

测评得分=【(优秀人数 ×1+合格人数×0.8+ 基本合格人数× 0.6+ 不合格人数× 0..3 )÷参加测评总人数】 ×10

(四) 扣减事项:

1 、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违反学校办事程序,自作主张,后果自负,视其情节每次扣 5 — 10分。

2 、 上班时间,无合作性工作而私自蹿办公室,影响他人办公者,每次扣 2分 。

3 、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外出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每次扣 2分 。

4 、 严格会议纪律,凡学校未安排传达任务的,任何领导小组成员私下泄露会议内容,影响团结,视其情节扣5 — 10分 ,并在老师会上撤销其领导小组 成员 资格 。

5 、 搬弄是非,吵嘴打架,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影响学校形象,视其情节每次扣 2 — 5分 。

五 、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合格 + 等次分别占 15 %、 35 %,其余根据考核情况确定。

谷城县中小学后勤管理暂行规定2015-09-07 18:5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我县中小学后勤管理,建立后勤管理有效运行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法》、《食品卫生防疫法》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关于学校校园建设、资产管理、食堂管理、基建修缮工程等管理要求和规定制定。

第三条 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为教育、教学、师生生活服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在管理和服务中发挥育人的功能。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校园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校园绿化建设及管理、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学生宿舍区管理等。

第五条 校园绿化建设及管理

(1) 校园绿化建设应有规划,突出重点,形成风格。中心以上学校校园绿化要针对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地配置景点、小品,将知识性、趣味性、人文性融为一体,提高校园的文化品位。校园绿化覆盖率达 40% 以上。

(2) 学校应配备懂技术的兼职人员负责绿化和养护。

(3) 总务处应建立学校绿化管理制度和绿化档案。档案包括绿化现状图、规划图、施工图及地块绿化统计表、各类合同等。

第六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是环境的清扫保洁,消灭蚊蝇孳生地及保持排水排污系统管道畅通等。

(1) 学校各处室应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学生爱卫生、爱劳动的积极性,组织他们参加环境卫生活动。

(2) 学校要设置密闭的垃圾箱,箱外无散落垃圾,并及时清除。

(3) 搞好厕所卫生。厕所要安装水冲式水箱,粪便及时清除,春末至初秋要喷洒灭蚊蝇的药水,做到基本无蚊蝇蛆。

(4) 室外及室内的环境卫生,要做到地面无纸屑、果皮壳和其他杂物,墙壁无污迹、悬灰。

(5) 学校道路、校园要做到无杂草,始终保持道路整洁和校园的美观。

(6) 校园内的水池、水塘要保持清洁,及时消除水面上漂浮的杂物,严禁师生向水池、水塘抛杂物。

(7) 自行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8) 加强宣传教育,在师生中形成自觉维护整洁、优美环境的文明习惯和良好风气。

第七条 学生宿舍区的管理

学校要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

(1) 宿舍区内、外公共场所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做到净化要求。

(2) 宿舍内物品放置有序,床上用品叠放整齐,无乱挂衣物。保持室内整齐清洁,不随意张贴字画,不在墙上、天花板上钉钉子,不向窗处、走廊、洗手间等公共场所泼水和丢弃废物。

(3) 学生宿舍中盥间上下水道要畅通,地面无积水,厕所要明亮、干净、无臭味,无污渍。

(4) 宿舍应通风良好,采光充足。室内门窗完好,墙壁整洁,地面平整。并配置物品架,脸盆架,一定数量的桌凳及悬挂毛巾等设施。宿舍区有晒衣场,并设有晒衣架 ( 绳 ) 。

(5) 学生均应按统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每一位寄宿生有 1 张床铺,每间宿舍住宿生高中不超过 12 人,初中、小学不超过 20 人,每室设组长 1 人,负责宿舍的管理。

(6) 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褥等。有条件的学校应将学生宿舍内照明和公共场所线路分开,以保证夜间公共场所的正常照明。宿舍有安全通道和完好的消防、报警系统。

(7) 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大声喧哗,不起哄。男女同学不在宿舍内互访、逗留。做到按时就寝、熄灯,按时起床。

(8) 学生宿舍内不准私自留客。学生的直系亲属来学校探望学生必须住宿时,须经班主任或宿舍管理人员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资产管理

学校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类。学校的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做好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建帐、发放、核算及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物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学校各部门所需物资由总务处统一采购。各处室应在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的物资需求计划,经分管校级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总务处汇总,报校长室审批,总务处按审批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采购,特殊设备或科技含量高的专业设备,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采购。凡纳入政府采购要求的物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向政府采购机构申报代理采购。

(2) 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总务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实物使用、保管等任务,并建立相应帐卡。

(3) 固定资产的增减和校园内调拨,应办理手续。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批准后办理销帐手续。

第九条 实验材料管理

实验材料指各实验室所用的一次性专业耗材。

(1) 根据实验用料需求及仓库情况,由相关处室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后,由总务处采购,仓库管理人员按批准的采购单,核对入库材料的数量、质量、品种和规格,同时登记材料帐。

(2) 仓库管理人员凭领料单开列的数量、品种、规格发放,当面点清,并按实结算。

(3) 具有通风、防潮、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完好的标准库房,配备专 ( 兼 ) 职仓库管-理-员。学校设立危险品仓库,对易燃、易爆、剧毒品的管理,应单独制定管理制度,从严管理。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低值易耗品实行计划采购,各处室专人负责领用。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管理与材料的管理相同。

第十一条 办公、生活用具及一般设备管理

一般设备指桌、椅、凳、橱柜、床、沙发、电扇、体育器械等,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处室负责。学校制订配备标准,管理及赔偿制度,总务处负责购置,按标准发放,建立帐卡,每学期核对一次,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医务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

(1) 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置,由医务室按月提出计划,经分管校级领导审批,由总务处到指定供药部门采购,医务室验收入库。属固定资产的医疗器械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2) 药品一律凭本校医生开出的处方发放,并在药袋上填写姓名、药名、日期。要建立和健全疫情预警预报制度。

(3) 药品管理负责人是医务人员,做好药品防止霉变和过期失效工作。剧毒药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电管理

1 、水电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爱护设施,保证安全,注意节约,改善服务。学校应配备专职水电管理人员,并熟悉学校的供电、广播、电话、网络线路、给排水管线和消防水管线。

2 、水电设施的常规管理。对校内的水电系统要建立档案资料和巡视维修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水电管理专职人员应做到每天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于当天报总务处。

3 、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有效。对学校线路进行定期检修,保养,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中小学食堂管理

第十四条 原料采购及索证制度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购物要供方提供有关食品书面证明材料,不采购以下食品: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 未经检疫部门检查事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 学校商店不购无 QS 标记的食品,不采购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厂家、无地址的食品。

第十五条 库房管理制度

1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离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 、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措施,保证场内“三无”(无鼠、无蝇、无尘)。

5 、定期打扫贮存室,做好室内清洁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 厨房卫生制度及管理制度

1 、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2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3 、厨房一天打扫三次以上,确保地面、走廊无积水、无垃圾。

第十七条 餐具用具消毒制度

1 、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的餐具。

2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3 、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注意通风,防止用具表面生锈、霉变。

第十八条 卫生检查制度

1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以及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 、食堂从业人员及商店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 、学生如有食物中毒或其他传染性疾患,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乡镇、县卫生防疫机构、县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上报,并向教育局报告 ( 上报时间不得拖延两个小时 ) 。

2 、应立即组织对中毒师生进行救治,尽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控制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扩大。

3 、学生所在班主任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与处理结果和工作的改进意见书面材料及时报中心学校或县教育局。

4 、学校要成立由分管后勤的校级领导为组长的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立即启动预警系统。

第五章 中小学商店 ( 小卖部 ) 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小卖部一律不允许设在教学区内。一般应设在校学生的生活区或校门外。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影响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商店必须遵守服务于师生,方便师生学习、生活的原则,向学生、教师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在采购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到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购物时必须要求供方提供有关食品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采购和销售以下商品。

1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

3 、卫生部门明令禁止的直接混装玩具等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4 、无“ QS ”标识的直接入口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商店必须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向学生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物品(如香烟、酒水)。不得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如采取摸奖、由教师提供诱导的信息等)。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商店应由学校集体经营,不得采取承包的方式经营,如需承包必须由有经济实力的公司进行承包,不得由个体商人承包。

第二十四条 食用物品存放必须分类、分架、隔墙、隔离、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 生条件的措施,保持场内“三无”(无鼠、无蝇、无尘) 。

第二十六 条学校商店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卫生健康证上岗。凡有以下情况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以及活动期

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者。

2 、从业人员凡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者。

第二十七 学校商店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 , 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 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基建 ( 维修 ) 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总体规划

学校总体规划主要依据县教育局批准的办学规模、学制以及教师编制等来规划学校的方案。学校规划方案要有长远计划,逐步实施。规划方案一旦形成,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备案,不能更改。

第二十九条 基建 ( 维修 ) 工程管理

(1) 学校校舍需要基建 ( 维修 ) ,须经教育局职能科室审核论证,由局长室批准,方可进行基建 ( 维修 ) 工程,并由职能科室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

(2) 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准备,领取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并进行招标。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出审计申请,取得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与工程建设方结算工程建设款,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4) 竣工验收后,应将全部基建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 中小学后勤管理队伍管理

学校后勤队伍管理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定岗定责”、“考核奖励”、“优胜奖优”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应设专兼职的校园宿舍安全卫生、疾病防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员,协管员、监督员。负责检查、督促报送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情况。确保学校学生寝室安全卫生工作、学校疾病防控工作、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学校的“三员”应对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全体后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定岗、定责”管理,必须明确每一位员工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协作做好的职责和任务。工作职责应细化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具体人,每一个时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后勤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管理。学校应将后勤队伍的培训工作纳入校本培训活动之中,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提高后勤队伍的素质。应经常对后勤队伍进行形势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知识培训每周不得少于 1 小时。业务知识培训每周不得少于 1 小时。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得低于一周。 ( 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制度。奖励包括:优先晋升工资,优先晋升职称,评为各级各类的先进工作者、劳模,进行一次性物质奖励。责任追究包括:承担经济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各学校应按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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