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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16 00:12:4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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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印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

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省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九条  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  考试的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职业能力考试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市(州)、县(市、区)的考试工作由市(州)统一组织。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有条件的市(州)和单位要加强题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面试必须规范。

第二十三条  纳入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原则上都要进行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市(州)及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审批同意,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贡由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公开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七)违返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入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返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返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六条  经组织部、省人社厅及市(州)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办理户籍迁转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2.《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

3.《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

5.《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户籍迁转审批表》

印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9-07 11:29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聘人员是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党工委会议研究批准聘用于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要以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人事匹配,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街道经济稳步、协调发展。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街道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人才机构派遣到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或依《派遣协议》约定。

第二章入职管理

第一节聘用条件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品行;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匹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要求是:

1 、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含大专) 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年龄在35 周岁以下。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2 、应聘从事辅助管理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含大专) 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 周岁以下;

3 、应聘从事工勤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 、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临聘人员原则上应在本街道户籍人员中择优聘用,如本街道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求,方可考虑在市内外人员中招聘,但必须符合市、区关于户籍人员就业安置比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节聘用程序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聘用人员计划,并书面说明本单位现有人员情况以及聘用理由,提供有关依据,送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

第八条组织部根据街道各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对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审核,报区编办批准后,根据核准后的聘用计划,由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开展具体聘用工作,程序包括接受报名、推荐、组织考试(含笔试、面试)。

第九条临聘人员报到时必须填写《龙岗街道聘用人员备案审批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由组织部统一安排进行笔试( 必要时委托区人才流动中心组织) 。

第十一条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3 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由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面试。

招考范围面向现有临聘人员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拟招录人数与符合报考资格的人数比例不足1:3的,经组织部同意,可取消笔试,直接进行面试。

第十二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深圳市招调工( 干)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的规定组织体检。

第十三条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确定聘用人选时,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确定聘用的人员持组织部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部或具体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聘期根据聘用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临聘人员须在报到期限内上岗试用,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为应享受工资总额的80%。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一节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应遵守我街道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 考勤制度、值班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履职情况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节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组织部与用人单位定期对临聘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关的奖励和惩处。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考核应以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从行为态度、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绩效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并将考核情况报组织部。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由组织部负责,考核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临聘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在临聘人员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根据临聘岗位要求结合其工作表现,确定是否予以转为正式临聘人员( 以下简称转正) ;年度考核由组织部每年12 月份组织对本单位工作满半年的临聘人员进行考核;聘期期满考核由组织部在临聘人员合同期满前30 个工作日,根据单位员额、岗位存续等情况结合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考核结果实行等级管理,与试用期转正、年度考核奖、合同续签等挂钩。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者可予以试用期转正。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不高于15%。四个等级的年度考核奖分别为考核年度12 月份实发工资的130% 、100% 、50% 和不计发年度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临聘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辞退。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合同到期不予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2 次基本合格,视为不合格,按前款年度考核不合格等级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一节 工资结构

第二十二条临聘人员实行月薪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临聘人员的工资由街道统一发放,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由组织部根据区里相关规定和街道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特殊津贴和班组长补贴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代扣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临聘人员必须依法参加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并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月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街道缴交,个人承担部分从临聘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一节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临聘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休假天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故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或超过规定休假天数的,参照有关规定相应予以扣发工资、奖金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享受的,可调整到下一年度享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七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 女20 周岁,男22 周岁) 结婚的,可享受5 天婚假。实行晚婚( 女23 周岁,男25 周岁) 的,增加婚假10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二十八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丧假。丧假是指临聘人员为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处理丧事而规定的一种假期,丧假时间为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丧假期。

第二十九条女性临聘人员享受带薪产假。产假时间为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 天。

女性临聘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

第三十条男性临聘人员享受带薪看护假,看护假时间为10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看护假假期。

[微软用户1] 第二节履行休假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临聘人员因私紧急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内的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向街道分管领导请假。

请销假审批程序是:个人申请并填写《龙岗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经用人单位批准,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交组织部备案。假期结束后,须到组织部销假。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一节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临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临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撤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 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我街道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因严重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或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且屡经劝诫不改的;

(五)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 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临聘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机构改革或取消、劳动合同约定解聘条件出现或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辞退临聘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核实临聘人员所犯的错误和事实;

(二)用人单位向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临聘人员;

(五)发给当事人《辞退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如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无法通知被辞退人领取《辞退通知书》的,在当事人办公区内张贴公告。

第三节临聘人员辞职

第三十五条临聘人员辞职包括主动辞职和自动离职两种形式。

临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视为主动辞职,转正后的临聘人员须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出具初步意见提交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部,经党工委会议批准,由组织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临聘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作自动离职处理,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办公区内张贴离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本人。

第四节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支付情形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偿或赔偿情形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临聘人员办结所有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后,由街道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临聘人员指定的账户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临聘人员对下列涉及本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受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实名向组织部书面申请复核。组织部在接到书面申诉和投诉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临聘人员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

(一)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

(二)工资福利决定;

(三)辞职和辞退决定;

(四)其他侵犯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决定。

临聘人员也可以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三十八条对处理决定不服或受理单位逾期不作出复核决定的,临聘人员可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申诉和投诉必须忠于事实,禁止任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违者由用人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对临聘人员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于侵犯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临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后,在受理单在未作出复核决定前,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受理单位即行停止复核。

第四十二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劳动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街道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 或解聘) 工作人员,一律由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聘用( 或解聘)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由上级职能部门聘用后下派各街道的工作人员,也必须经过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特殊岗位的临聘人员,工资标准由党工委、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如市、区有关文件对临聘人员的工资有明确规定且要求街道统一执行的,按市、区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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