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委派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委派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00:50:2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委派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委派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充分调动委派、选任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简称为“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维护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简称为“高管人员”)主要指由母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委派董事、总会计师及由母公司提名选任的子公司总经理。

第3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子公司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下所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高管人员。

第2章 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薪酬管理机构

第5条 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是对子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绩效薪酬的具体测算和兑现由母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对子公司总经理有初步考核评估的权力。

第6条 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子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2.研究子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3.审查子公司高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组织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提请母公司董事会审议。

4.负责对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3章 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7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险和福利、绩效薪酬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保险和福利+绩效薪酬

第8条 基本薪酬:由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根子公司高管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报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9条 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第10条 绩效薪酬:根据子公司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及高管人员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

第4章 委派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内容与实施程序

第11条 根据委派董事在派驻子公司中的职责,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设计如下。

1.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和派驻子公司利益方面的情况。

2.参加派驻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表的重要意见以及为该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供依据情况。

3.工作请示与报告要求执行情况。

4.在履职过程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12条 根据子公司总经理在子公司经营管理中所担当的职责,其考核内容设计如下。

1.子公司投资回报完成情况。

2.子公司当期经营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3.执行母公司决议、年度述职要求的情况。

4.执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处理情况。

5.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等。

第13条 根据委派总会计师在子公司中的主要职责,其考核内容设计如下。

1.子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子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2.子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3.子公司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4.在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5.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第14条 在母公司董事会确定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高管人员根据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签署目标责任书。

第15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由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管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由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子公司各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子公司经营目标审核确认。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分值予以确认。

第16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其薪酬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子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有权调整子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17条 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对子公司高管人员的年度考评程序如下。

1.子公司高管人员向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作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2.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考核标准以及子公司各高管人员签署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和程序,对子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子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数额和奖惩方式,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如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未予通过,绩效薪酬委员会应根据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意见对薪酬方案进行修改,直至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18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绩效薪酬委员会应完成子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19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诉,由母公司董事会裁决。

第20条 母公司董事会依据会计师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情况对子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或子公司高管人员重要决策失误等情况,母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21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续聘挂钩,母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定程序对子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22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子公司及母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发放年度奖励,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党纪处分。

第5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机制的总则,具体执行细

则由母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由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

第24条 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2015-09-07 17:47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  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团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 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备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定。    

第三章  委派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监事的职责。  

1、检查出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3、检查出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

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委派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履行出资公司经营管理职责,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及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  

2、根据出资公司经营状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关于出资公司战略规划讨论、修改、制定;  

3、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出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亏损、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处罚和主要人事变动等事项。  

(四)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及出资公司财务运作和管理的要求,主持制定出资公司的整体财务战略及财务实施方案;  

2、做好出资公司整体运营资金的筹集、运作及管理工作,监控公司资金关系;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流程及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完成各项财务计划及指标;  

3、组织对出资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工作,提供有建设性及操作性的意见与建议。  

(五)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职责。  

除以上四类委派人员以外的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要按照集团公司和出资公司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出资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委派人员按以下程序执行工作报告。  

(一)委派人员在接到出资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办公会等通知及议案后,须在第一时间将涉及重大决策类议题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向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出资公司相关会议形成的决议、制度、方案等,在行文和传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战略投资及经营管理中心。  

(二)委派人员发现出资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集团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流失或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三)委派人员应在每年年末,或在任期结束后,按个人职责要求,分别向集团公司提交年度或任期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履职情况; 

2、综合反映出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日常运营情况,对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3、提出次年工作计划安排;  

第四章  委派人员的推荐和考核 

第十条  委派人员的推荐。  

(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拟派往出资公司担任相应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初步的推荐人选建议。  

(二)建议人选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按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公示,并履行向出资公司委派手续。  

(三)由集团公司委派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出资公司的二级公司兼职的,应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委派人员的考核。  

委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由出资公司进行相关考核。集团公司将综合出资公司的考核结果与集团公司对其委派期间的考核意见,作为其晋升、奖惩和绩效收入的依据。  

第五章 委派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向出资公司委派的所有兼职人员,均不得在其所兼职的公司领取任何薪酬。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其薪酬福利以及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待遇,由出资公司按本单位同职级确定标准并承担费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出资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章  委派人员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委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影响的委派人员要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直至调整撤换;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资产流失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委派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销售人员薪酬制度05-07

营销人员薪酬制度05-08

酒吧人员薪酬制度05-08

工勤人员薪酬制度05-11

退休人员薪酬制度05-18

薪酬的管理制度02-21

薪酬管理制度07-01

销售人员分级薪酬制度05-17

薪酬制度和人员激励05-17

销售人员薪酬制度范文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