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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制度

时间:2022-04-16 01:46:3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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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制度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重庆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涂改执法证或者将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的。

第四十三条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执法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请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法证的;

(七)被暂扣执法证2次以上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妨碍、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手册2015-09-08 17:54 | #2楼

仪 容 风 纪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树立城-管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形象,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 公务 活动。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着装整齐,检查装备,携带执法文书。

第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举止规范。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同时做好每次执勤使用的有关票据上缴和执法文书归档工作。

第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着制式服装。

(一)严格按照市执法局规定统一着装。

(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帽徽、肩章、臂章、胸号、胸牌、领花、领带等)由市执法局统一式样和采购。服装分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三)着制服时,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号、胸牌、领花等;

(四)室外执勤时,应当戴大檐帽。男同志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帽檐稍向上倾,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应水平放于帽墙上,与饰带相反方向。办公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五)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着制式衬衣(着自购衬衣时只限着白色或与制式衬衣颜色相近的单色衬衣,参加市执法局组织的全市大型集会时必须统一着制式衬衣);系制式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衬衣领,毛衣领不得外露。

(六)执法(办公)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制式皮鞋(着自购皮鞋时只限着黑色或棕色,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非执法工作需要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上岗执行公务。

(七)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统一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执法局统一规定。因执法工作需要,城区执法局可根据本规范要求,临时决定着装,但必须统一,同时上报直接领导机关批准。

(八)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自学维护着装纪律,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非因公外出或工作需要和上下班途中可以着便服。女同志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

第八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长发不得超过二厘米;女队员发辫不过肩,不得烫发染发。

(二)着制服时,不得化浓装、留长指甲、染指甲、纹身;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围围巾、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非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三)着制服时,可以按规定佩带国家、省、市领导机关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

第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举止文雅,谈吐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工作期间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集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进入室内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帽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左侧膝上。

第十二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集体的声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 五年十一月一日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执 勤 行 为 规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保证执法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法人员守则

(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听从指挥,热爱祖国,忠于宪法。

(二)勤政为民。热爱人民,甘当公仆,忠于职守,业精技强。

(三)依法行政。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清正廉明。艰苦奋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贿,不徇私情。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六)严守纪律。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七)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品行端正。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言行一致,忠诚守信。

第三条 执法人员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教育,以理服人;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宣传法律,热情为民。

(二) 亲民执法,文明执勤,做到“三理、四不”。即: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执罚尺度合理;不打人,不骂人,不搜身,不体罚。

(三)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市、城区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勤中所罚没的现金和实物按规定及时入帐或入库,不挪用或擅自处理;

(五)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通讯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有重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或突发性、群体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超越职权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理。

第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时的工作准则:

(一)执行公务要有2 人以上在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在执法检查时,应先敬礼后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粗暴、蛮横。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二)现场调查要及时、客观,提取证据要全面细致,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要按制式格式做好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

(三)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可以对违法的物品、工具等证据进行保存登记;

(四)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以现场调查取证和有关技术鉴定确认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全面分析研究,查明违法事实,分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掌握执罚尺度,做到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不得徇私,随意处罚;对因执法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执勤现场,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准在当事人面前表露不同意见,对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应事后向领导反映;

(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勤中受到围攻或其他难以处理的情况时,应当保持冷静并及时向直接领导或本级值班领导汇报;遇到暴-力抗法要及时与“110 ”联系,请求公安支援,并主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六条 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求助。

第七条 每次执勤后,应及时填写执勤日志,并做好交接工作。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 五年十一月一日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故意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有意暗示索取财物;

(三)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者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五)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寻找借口向被管理者借钱、借物、压价购物;未经批准不得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第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第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第七条 严禁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各种与城-管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便利。

第八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局

二00 五年十一月一日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十不准

一、不准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充当违法人员的保护伞。

二、不准着制服、开执法标志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三、不准在非工作时间着制服出入酒家和娱乐场所。

四、不准挪用罚没款或私分、占用罚没物资。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财物礼品。

六、不准私约当事人到非办公场所处理案件。

七、不准私自办理或打听案件。

八、不准压价或赊帐购买当事人的商品或向当事人借钱借物。

九、不准以蛮横、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十、不准用生硬、冷淡或推诿的态度对待来访群众。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 五年十一月一日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禁酒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形象,确保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在编执法人员和聘用执法人员。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着标志服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娱乐场所饮酒;

(四)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五)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与被管理者饮酒;

(六)严禁与所办理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饮酒;

(七)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或其他有损城-管形象的人饮酒。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一个年度内,违反一次给予口头警告;违反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违反三次以上,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用语

为推进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文明执法,特制定以下执法用语。

一、路面执勤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敬礼)您好,我们是柳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予以配合。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易程序):

经检查,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第××条××款的规定。

3、告知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简易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第××条××款的规定,我们将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你有权陈述、申辩。

4、警诫当事人改正错误(简易程序):

希望你以后提高守法意识,不要再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谢谢!

5、收缴罚款(简易程序):

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当场缴清罚款,谢谢!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6、清理违章现场:

请清理完违章现场(恢复原状)后再离开,谢谢!

7、要求被检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名:

请确认事实无误并签名,谢谢!

8、找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

我们想了解××方面的情况,请你介绍一下,谢谢!

9、要求检查现场:

请你带我们到现场检查一下,谢谢!

10、告知被检查单位违章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要求被检查单位代表在现场调查笔录上签名:

请你看一看我们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如无疑问,请在每页上写上“以上看过,情况属实”,并在被检查人一栏签名。

12、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您(单位)正在进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第××条××款的规定,由于现场无有效特许证明,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3、扣留工具:

你(单位)正在进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第××条××款的规定,现依据《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条××款的规定,暂扣违法使用的工具。

(登记完毕)这是暂扣单,请你核对,如无误请签字,自你签字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如逾期不接受处理,我们将对被扣物品依法处理。

14、要求被检查单位按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请带齐资料按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局的电话号码预先告知,谢谢!

15、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正常执勤时:

请大家冷静听我的解释,我们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我们的执法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的,请你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行为有意见,可向我局或××区人民政府反映,谢谢!

二、接待群众来访

1、来访登记:

请填写“来访登记表”。

2、有人来访:

(起立)您好,请坐。

3、询问来意:

请问有什么事(找哪位)?

4、了解来意后:

这事由我办理,请您谈谈详细情况(请问带齐资料了吗?)

5、对方要找的人不在:

他有事外出,您有办法跟他取得联系吗?或者有什么需要转告的吗?

6、经办人不在:

经办的同志不在,请留下联系电话号码或请您改日再来。

7、接访人在忙别的事:

对不起,我手头上正有要紧的事办,请坐下稍候。

8、对方要办的事不属本部门管辖:

您要办的事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由××部门负责,请直接到那里联系(指明路径)。

9、快下班了:

不用担心,有事请尽管说。

10、了解情况完毕:

请留下姓名、联系电话,我们会尽快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您。

12、来访者告辞:

(起立)您慢走,再见!

三、接听或拨打电话

l、值班接听投诉电话:

您好,这里是柳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请问有什么事?

2、值班记录投诉电话:

请稍等,我记录一下,请讲。

3、值班应答投诉电话: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在案,我们会尽快调查处理这件事。

4、对方找本人:

我就是,请问有什么事?

5、对方要找的人不在:

对不起,他不在,请稍后再打来(有事需要转告吗?)

6、不能立即答复对方:

对不起,这件事要请示(研究)一下,我会尽快答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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