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基金会员工管理规定

基金会员工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6 11:43:4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基金会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基金会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人员聘用制,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招聘工作人员,不同性别、年龄、民族聘用人员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聘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和人数,并按照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基金会内部人员。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聘用岗位正常工作;

(五)具有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员工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聘、对外选聘的方式实施外部招聘。

本基金会外部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用人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发布招聘公告。人力资源部编制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应包括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审查报名者资格,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应聘者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笔试合格者可以参加面试。考试的形式、内容和标准根据需要补充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

(五)确定拟聘人选。人力资源部按照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并确定拟聘人选。

(六)体检、考察。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拟聘人选体检和考察。主要考察应聘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体检、考察有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七)聘用。应聘者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与本基金会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外选聘的,应按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的程序招聘。

第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结构调整或聘期已满,需要重新聘用工作人员时,采取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的方法实施内部招聘。内部招聘按以下程序:

(一)公布方案。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公布内部聘用方案,包括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聘用考核的内容及方法、申报及考察时间等。

(二)员工申报。员工应根据本人自身条件和岗位要求,提出应聘申请。申报前,应与应聘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充分协商。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审查申报员工的资格条件。

(四)推荐。根据申报志愿,人力资源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送达相应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

(五)面试、提名。部门负责人通过面谈等方式考察申报人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岗位拟聘人选。

(六)聘用。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拟聘人选并报批。如无异议,正式行文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岗位流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允许受聘人员在中心和部门岗位间流动。

第九条  本基金会提出人事调动安排时,征求受聘人员本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受聘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岗位调整事项,相关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是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自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固定期限合同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聘用合同的,除受聘人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本基金会初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时,受聘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且没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续订聘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由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并经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事项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受聘人员支付薪酬。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教育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受聘人员实施绩效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减工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情形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基金会或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本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的情形,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本基金会向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本基金会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经济补偿按受聘人员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受聘人员一次性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受聘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本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违反本制度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本基金会应当继续履行;受聘人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基金会依照制度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拟解聘和终止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拟解聘和终止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基金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六章 待聘、待退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按待聘人员管理: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季度考核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

(二)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用,且暂时难以改聘合适岗位的;

(三)本基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  待聘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待聘期间因聘用合同期满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终止待聘期。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待聘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待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待聘人员应当服从本基金会岗位工作安排,待聘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第四十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应接受培训,争取上岗。经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同意批准可以上岗的,应当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合格的,终止待聘期,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可以解聘。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工作年限满 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经本基金会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保留除奖金外的原工资待遇和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基金会员工管理规定2015-09-14 16:45 | #2楼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办公室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与委托存档的人事服务部门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培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二十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呈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后,由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办公室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三十四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三)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三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四)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薪酬福利

第四十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员工福利补助包括: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费、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补助等。若员工患重大疾病,帮助其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5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四十七条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休假体检

第四十九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五十条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五十一条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办公室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返聘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办公会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  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六条  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华泰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员工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通用8篇)08-19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03-09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03-29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05-08

员工纪律管理规定05-10

员工浴池管理规定05-12

员工转正的管理规定05-12

员工录用管理规定05-18

员工饭堂管理规定05-18

员工外出管理规定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