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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

时间:2024-04-11 19:33:57 林惜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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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通用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通用7篇)

  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 1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人力资源体系之完整性、结构之合理性;杜绝离职的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因素,使之得以健康良性的发展,进一步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搬运工、一线工人等岗位以外的各职级员工(员工、主管、正 / 副经理、正 /副总监)。

  三、管理机构: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的管理机构,负有对离职行为的调查、协调、裁决等程序之权力和责任;各用人部门负有提供离职行为的真实情况,以及协调、配合之责任。

  四、离职类型: 员工离职分为三种类型:辞职、辞退与开除。

  五、辞职、辞退、开除的基本管理内容:

  1 .辞职管理:

  ( 1 ).辞职定义: 辞职是指员工因个人因素单方、主动提出离开公司的请求。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辞职者,人力资源部给予正常的薪资结算;不按公司正常程序办理辞职或擅自离职者,不予结算薪资,若因个人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另行追究其相关责任。

  ( 2 ).辞职程序:

  A .部门主管及以下职级员工的辞职。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申请;转正后员工的辞职应至少提前 30天向用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依次提出辞职申请。

  B .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试用期内的.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可随时提出辞职申请;转正后的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应至少提前 45 天向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依次提出辞职申请。

  C .用人部门各级管理者及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次分别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了解员工辞职真实原因,并对工作绩效良好的员工进行挽留。

  D .员工辞职申请,必须由辞职员工亲自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部门主管及以下职级员工的辞职,经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签署生效;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的辞职,需经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署生效。

  E .员工辞职申请获批,应立即办理工作文档、物品的移交手续。用人部门应及时、妥善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文档、物品。

  F .辞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办理完毕,视辞职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2 .辞退管理:

  ( 1 ).辞退定义: 辞退是指对不适合公司发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进行的劝退;包括试用期辞退及转正后辞退。人力资源部对被辞退员工按其薪资标准与实际出勤天数正常进行薪资结算。

  ( 2 ).辞退程序:

  A .辞退试用期员工,由用人部门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随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辞退申请;人力资源部在例行试用评估工作中,若发现有不适合公司继续聘用的员工,可随时向用人部门开具《员工辞退通知单》;用人部门对《员工辞退通知单》有疑义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商议,商议不成的,依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员工辞退通知单》为准,并直接通知到被辞退员工。

  B .辞退已转正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前 15 天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在例行绩效考核工作中若发现有不适合公司发展员工需作辞退处理者,应提前 15 天向用人部门开具《员工辞退通知单》;经用人部门经理 / 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查(依需),同意对已转正员工作出辞退处理者,由人力资源部提前 5 — 15 天通知该员工。

  C .辞退员工,须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用人部门申请辞退部门主管及以下职级员工,经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批准;用人部门申请辞退部门正副经理、中心正副总监,需经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员工的辞退决定,若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存有异议,原则上以人力资源部的意见为准;用人部门若与人力资源部有重大异议者,由总经理进行裁决、签署。

  D .被辞退员工同样需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办理离职手续,用人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被辞退员工待各项工作审查及交接手续完毕方可离职。

  3 .开除管理:

  ( 1 ).开除定义: 开除是指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依《劳动法》给予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 2 ).开除程序: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相关标准详见公司《奖惩制度》),应按下述程序及时给予开除处理。

  A .开除员工(含试用期内员工与转正员工),用人部门应至少提前 1 天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开除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在例行工作中若发现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至开除标准者,应至少提前 1 天向用人部门开具《员工开除通知单》;经用人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查(依需),同意对员工作出开除处理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督促、办理相关开除手续。

  B .开除员工,须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开除主管及以下职位员工,需经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批准;开除正副经理、正副总监,需经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员工的开除决定,若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存有异议的,原则上以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执行;若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有重大异议的,由总经理进行裁决。

  D .被开除员工同样需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办理离职手续,安排人员接替工作,待各项工作审查完毕方可离职。

  F .被开除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由人力资源部正式拟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惩效尤。

  六、一线工人、搬运工等岗位员工的各类离职处理,由用人部门内部处理,必要时报经人力资源部备案或通报;但员工对有关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七、辞职、辞退、开除的管理要求:

  1 .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随意辞退或开除员工。任何类型的离职行为(辞职、辞退、开除)与处理程序,均须按以上规定进行,凭借相关人力资源管理表单进行有效审批、签署。

  2 .离职员工对有关处理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向人力资源部或主管(副)总经理申诉。

  3 .员工离职时,部门经理、中心总监、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依需)应与离职人进行沟通,并及时收缴各类工作资料。

  4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主动与离职人进行面谈,并要求员工填写《离职调查表》,同时办理以下事项:

  (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车辆、住房等其他属于公司的所有财物;

  ( 2 ).审查员工的薪资福利状况;

  ( 3 ).回答员工可能存有的问题;

  ( 4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5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6 .薪资结算:离职员工薪资结算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薪资领取时间为下次公司发薪时间。

  八、违规处罚:

  1、违反以上规定程序的各类操作,均视为无效。

  2、违反以上规定程序的管理者或当事人,要承担管理责任(减少考核评分);扰乱正常管理工作及造成损失者,另行追究责任。同时,要承担经济处罚,视情况给予50—200元的罚款。罚款以“罚款单”形式处理,由人力资源部签署,从当事人当期工资中扣除。

  九、附 则

  1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者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亦不受理在 3 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其中辞退或开除者,两年内不得在本公司供职。

  2 .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条例》规定,离职员工的人事资料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延期备档存放,故离职员工不得自行要求撤消其人事档案信息。

  3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以前相关制度中与此内容冲突者原内容自动失效。

  4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署颁布后执行。

  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 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 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 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 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 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xx年05月01日施行。原20xx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院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院长及院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主管院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医院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医院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医院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科室主任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医院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医院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并分存医院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科室主任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 征求对医院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科室主任共同签字,并分存医院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医院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医院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盘;

  2. 医院的项目资料;

  3. 医院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医院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 医院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 其他属于医院的财物。

  第十二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医院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医院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医院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 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 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医院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 医院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医院借款、罚金;

  2. 员工对医院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医院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医院脱离劳动关系,医院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医院院长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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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使医院员工离职有所依据,工作不受影响,保持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离职分为以下4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因医院不景气而裁员。

  3、开除:严重违反院规院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第四条 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需提前10天)写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离职得到批准后,持《员工离职移交表》到各部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到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六条 移交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和事务移交。

  1、工作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办理的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2、事务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通讯设备、器械、工具等。

  第七条 移交工作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离职员工办理移交时,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员接收,如无人可指定,暂由直接上级自行接收。

  第九条 财务经理和采购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离职,要接受离职审计。其他员工离职需要审计的临时决定。

  第十条 离职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接上级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员工正式离职后再发现有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医院应收款项有亏欠不清的,应由直接上级负责追索。

  第十一条 各种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结算工资,凡是离职者,当期奖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即辞即走者,扣除当月工资,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第十三条 解聘者,结算正常工资。

  第十四条 违纪开除者,按医院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情节,则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院员工办理跨部门或跨系统调动时,应进行移交。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员移交工作应亲自办理。若因调任或重病或其它特别原因而不能自办理,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七条 接受医院出资脱产培训(或教育)一次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员工离职,应返还医院所出的培训或教育费用。在本院工作不满一年而离职,则应全额返还;工作1—2年而离职,则应返还全部费用的50%;工作2年以上而离职,则不必返还。因违纪被开除而离职的.员工亦照此办理。若员工与医院签订培训(或教育)协议中有相关规定,则首先按协议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掌握医院核心技术、商业核心机密的员工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离职。否则要依法赔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医院在必要时会依法诉诸法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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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职管理的目的

  为规范医院日常管理,明确责任,理顺程序,堵塞漏洞,确保医院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离职管理的适用范围

  医院全体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离职定义

  以任何方式辞职、辞退不再与医院发生劳动关系或因事、因病离岗超过 三个月的员工均按离职对待。

  四、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员工因故辞职或休长假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并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审批完成后,将书面申请连同申请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员工辞职或长假申请得到批准后满三个月(以离职申请中最后一个审批人签字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及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七日内全部办结,超过七日,超过部分按500元/日标准从其本人责任金和工资中予以扣除。超过15天不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医院将派人或通过法律途径上门解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人员工资等均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3、办理离职手续时首先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表》,然后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部门办理交接、清结手续,其操作流程为:本部门——关联部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部。

  4、本部门主要负责审定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情况、业务衔接情况、物品及资料返还情况、日常考核结果、债权债务清结情况等;关联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离职人员与本部门在日常往来中有无未了事项、财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离职人员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无损坏或丢失现象,损失具体价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离职人员办公用品、设施交还与完好情况及文件、资料、相关证件等归还情况、考勤考核情况、奖励处罚情况、保密协议执行情况、其他与医院相关的特殊事项等;财务部主要负责离职人员财务手续办理情况、借款归还情况、业务账目清理情况等。

  5、各项手续完备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即可按有关规定为离职者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6、凡对外有经济往来或在重要岗位担任职务的人员,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财务部在发放薪资时必须留取一定额度(责任金全额及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风险控制金,离职后三个月内若未发生新的问题,即可发放清结。试用期内入职不满一月离职的,其风险控制金为实核薪资全额,发放时间必须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例外酌情处理,不受本制度相关条款限制。

  五、责任划分与违规处理

  各部门在审核时必须从严把关,细致入微,不允许出现任何疏失,否则责任部门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毕后,由部门经理出具结论并签字认定。上一道环节未完成手续,下一道环节不得承接办理,违反者由承接部门承担责任。凡因工作失误造成医院利益或信誉受到损害者,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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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正式任用的职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 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医院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单位作业。

  第二条 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误后,签章并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三条 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1.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2.注销人事单位制作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3.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四条 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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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本院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分以下四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等自愿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

  3、开除:严重违反院纪院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五、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院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本院和员工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处理的.财务、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二)、事务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器械、工具等。

  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本院向员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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