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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加工厂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6 14:36: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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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加工厂安全制度

木材加工在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木材加工业的发展,木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加工厂点也不断增多。由于一般木材加工厂的厂房耐火性能较低;加工的原料都是可燃物质(燃点一般在250—300℃,自燃点一般在350℃左右);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锯未、刨花、木屑等比木材更易燃烧,其中,如木屑等遇火后,阴燃时间较长,不易及时发现;为了缩短生产周期,常采用人工干燥法(烤房)进行干燥,使用明火多,用电量大;有的工序还需使用易燃易爆液体做胶料,相应地增加了火灾危险性。木材加工企业一旦发生火灾,燃烧猛烈、蔓延发展快,易造成“火烧连营”。但是由于一些木材加工业主对防火工作认识不足,且大多存在侥幸心理,造成许多火灾隐患。笔者通过近年来对木材加工行业的防火监督检查,将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原木加工厂安全制度

一、 木材加工行业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主管审批的各职能部门缺乏相互制约机制。长期以来,在木材加工企业审批过程中,各主管部门之间没有完全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造成许多分布在乡村的木材企业在建厂之期漏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投入生产,造成先天性隐患突出。

二是木材加工企业多是简易建筑,耐火等极低。从事木材加工厂的生产车间和库房有的是租用居民住宅,有的则是用木板石棉瓦(油毛毡)搭建,形成绝大多数木材加工企业都是耐火等级低的简易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必将助长火势的迅速蔓延扩大,给防火、灭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是规划不合理,违章用电、用火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受到土地的限制,大部份木材加工厂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空间,布局随意性较大,厂内的生产区、木材堆场、库房、生活区等混为一体。电气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厂内私拉乱接电线、电线老化、穿越可燃物的线路不穿管保护,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自备发电机、柴油机加工,在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堆放原料和成品等现象普遍存在。

四是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器材匮乏。木材加工企业大多数设在郊区和离市区、县城较远的地段,在那些地段没有公共消防给水管网。而多数加工厂房消防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有的缺乏保养失效。

五是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大部分木材加工厂无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操作规程,一些企业虽有一些简单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只能做到制度上墙,口头落实。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不能及时改正,只做表面文章。

六是自防自救能力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有待提高。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只注重生产经营,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大部分企业主及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知识匮乏,自防自救能力差。对木屑废料不及时清扫,对机械设备和消防器材不及时保养检查等现象突出,不能正确使用现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一旦发生火灾,不知道该怎样进行火灾的扑救、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二、做好当前木材加工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

一是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项审核工作,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在木材加工厂建厂之初严格各项审核制度,特别是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是避免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当地的工商、林业、消防等各相关部门应相互联系、联动管理、严把建审关。企业主应将建筑施工图和厂区的规划图送消防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对没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的单位,建设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对消防验收不合格和未经消防审核的加工企业,林业、工商等不给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二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大多数木材加工厂远离消-防-队,许多地方交通、通讯不便,因此必须着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首先建立防火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员,做到有专门组织、专人抓企业防火工作。对企业的消防设施器材专人管理、维修,对消防安全作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对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其次要建立规章制度,层层制定责任制。责任到位、齐抓共管、把消防安全工作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

三是加大消防的执法监督力度,适时开展治理,规范木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执法监督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基本手段。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督促其当场改正,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边生产边改正,对一些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停业整改,对拒不改正和无法整改的单位,要采取调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搬迁改变用途等强制措施解决。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木材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应注重督促落实解决以下问题:  

1、督促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自检自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消防工作。  

2、对本地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木材加工厂房的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目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应要求逐步加以改造。  

4、木材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烤房、料厂、生活区要分开设置,并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对无法留足防火间距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5、要求木材加工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6、木材加工厂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7、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内。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8、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  

9、督促木材企业落实基本的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修建消防水池并保证消防水源充足。 

10、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11、加强干燥工序的防火措施,改进和淘汰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

总之,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要靠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高度的重视,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到重点人员培训到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到位,重点部位防范措施到位,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到位,火灾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漏洞、不留死角,从而使企业的消防安全行为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为木材加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木器加工厂管理规定2015-09-16 14:11 | #2楼

★第一节 木器加工车间规定

第一条 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二条 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和施工图纸进行生产,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样式。

第四条 木工在生产施工中,要做到高档产品用优质木材,一般产品用一般木材,粗料细作,合理使用原材料。

第五条 严格按规范化生产和程序施工。加工制作每件产品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六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提倡节约有奖的原则。

第七条 下料时应根据厂部下达的生产下料单的数量、数据合理下料,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保证木材的质量充分提高木材的使用率。

第八条 各种木工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章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在机械正常情况下,起动后应先预热一分钟左右,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送料要平衡,遇到木材有树节的情况下,操作速度要放慢。

第九条 带锯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锯大料时应时刻注意安全。应根据材料和锯片的运转情况,如木料过大加工时卡锯应立即停机,扩大锯口。操作时两人配合要默契,下手配合好上手接料工作,手应离锯齿10公分远。

第十条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操作机械。

第十一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保证机械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整理原材料,规整摆放,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生产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门、上锁。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十五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二节 木器厂营房、营具维修规定

第十八条 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十九条 在维修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施工电源线。

第二十条 在维修中,应做到逐步提高维修产品质量。修复复原工作做到美观,严禁粗制滥造。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校营房部门所规定的项目做到合理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在维修、施工中逐步提高维修质量档次,做到满意率在85%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严格维修规范和管理程序。维修每项物品时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营房部门下达的维修任务标准进行维修施工,不得超出标准,如超出维修项目标准时,做好收费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维修营房、营具工作任务较艰巨,关系到学校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接到维修通知后,应积极、主动、准时、想方设法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维修营房、营具施工时,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充分提高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质量。

第二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施工中,应用一般木材,尽量控制使用高档材料,避免造成成本费用的增加,做到粗料旧料细做,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和小五金。

第二十七条 各种维修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章操作,使用机械维修操作时工作人员精力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维修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现象,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运作。

第二十九条 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安全措施,安全设施配套完整,穿好工作鞋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维修营房、营具时,不得用所在单位的办公桌、椅或其它物品当工作凳和施工脚手架用,不得损坏施工场所的各种原有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维修完工后,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整洁,将维修场所原有设施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三条 在营房、营具维修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接受维修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十五条 及时向营房部门汇报营房、营具维修情况,与机关领导及时勾通,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证学校两个假期的大量营房、营具维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三节 木器厂油漆车间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不准穿拖鞋。

第三十八条 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进行施工,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严禁粗制滥造。

第四十条 各种木器制品油漆时,根据木器产品的高低档次合理使用油漆原材料,按高档产品用高档油漆,一般产品用一般油漆的规律进行施工,粗货细做。

第四十一条 调配油漆时应根据所需油漆的物品面积适当调配油漆原材料。计算准确,杜绝配料过剩,浪费原材料,充分提高油漆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严格管理程序和按规范化生产,油漆产品应做到着色、着漆坚固,表面平整光滑、线条流畅。

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油漆原材料的不合理使用,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十四条 各种油漆原材料属易燃易爆物品,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生产中,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违犯各种油漆使用规定,更不能违章操作。

第四十五条 各种喷漆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范化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机械起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四十六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生产。

第四十七条 喷漆操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进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分类整理油漆原材料,清洗干净油漆桶、油漆刷子。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 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好门窗,上锁。

第五十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节 木器厂门岗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严格按照木器加工厂规章制度来执行门卫工作职责,爱岗敬业。

第五十五条 当班时衣冠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接待好来所有来厂办事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门卫物品放行手续,不符合放行手续的物品一律不允许放行,按制度行使门卫的权利,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外来车辆、人员的管理,不属公司和木器厂的车辆一律不允许私自停放在公司和木器厂的场地,更不准在厂区内过夜。

第五十八条 当班时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登记移交工作,按时、正点交接-班。

第五十九条 值班室是公司、木器厂的门面,室内要做到整洁、干净,共同搞好门卫内务环境工作

★第五节 木器厂员工奖惩规定

第六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厂所属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奖惩分明,提高员工的敬业爱岗精神和责任感,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圆满完成,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各岗位工作特点,制定以下奖惩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遵守木器厂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埋头苦干,服务态度好,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二条 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木器厂形象,挽回经济损失、见义勇为者,视轻重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在生产中,爱护公共财产,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每次奖励50元,并通报表扬。

第六十四条 对产品有发明创造,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显著成绩者,每次给予奖励100元。

第六十五条 在生产中及时发现机械故障、报告或及时维修者,每次给予奖励30元。

第六十六条 在生产中节约原材料(含各种材料),按原材料价格发给30%节约奖。

第六十七条 按单位要求及时完成任务或提前超额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八条 门卫保安员值班时衣冠要整齐,服务要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落实出入厂物品的登记制度,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九条 不请假私自外出,不按时上下班,不按时归宿舍,第一次批评警告,第二次罚款30元。超出3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无组织无纪律,无集体观念者,每次罚款3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者,立即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 在生产和施工中应妥善保管好配发的维修工具及机械设备,无故造成工具及机械设备丢失者,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

第七十三条 不按照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将维修工具或机械设备无故损坏者,所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事故者,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 不按时完成木器加工厂下达的生产任务,对产品的质量不严格要求,造成产品不合格者,按照产品原价格赔偿,罚款50元。

第七十五条 在生产施工时使用原材料计划不准确,造成原材料的浪费,有时可用其它废旧材料代替的,又不用,经查实,照价赔偿所浪费的原材料,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人员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服务态度不好,维修质量差,造成单位或用户投诉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 员工私自利用木器加工厂生产工具及机械设备私自外出干活,每次罚款100元,并收回所加工的产品,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负责,同时予以辞退。

第七十八条 在正常生产工作中,私自用木器加工厂原材料加工产品,谋取个人利益者,经查实,除加倍赔偿原材料费用外,同时罚款100元,并立即辞退。

第七十九条 私自把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外单位索取回扣或介绍费,或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客户,和别人共同索取回扣,或以本单位名义,个人在外面开小公司承接业务,经查实,扣发工资、奖金,罚款300元,予以开除。

第八十条 在工作和生活中,无故吵闹打架者,引发事故,当事人除负责医疗费外,双方各罚款100元。影响较坏者,予以辞退。

第八十一条 偷窃他人财物及生产工具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参与赌博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辞退,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所有员工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或在本人宿舍做饭、烧电炉,每次罚款50元。

第八十四条 保安员当班时衣冠不整齐,动作不规范者,每次罚款20元。超出5次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补贴。

第八十五条 保安员值班时睡觉,不按时交接-班的,扣发当月岗位补贴50元,并予以开除。

第八十六条 保安员当班时,会客、擅离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50元。当月超出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0元。

第八十七条 保安员在当班时,对出厂物品不执行检查登记或未办理物品放行手续,给予放行,每次罚款50元,并辞退。

第八十八条 所有员工不遵守厂纪厂规者,在工作岗位上出勤不出力者,影响他人工作者,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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