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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基站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5:04: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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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基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移动基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无线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本省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境内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使用基站必须依法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基站。

第五条基站布局应当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和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基站布局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区内,基站设置应兼顾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基站设置景观化。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核运营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中发观不同运营单位在基站布局或选址有重复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基站资源共享的原则协调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第八条运营单位在进行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时,应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网络建设的申请和方案。基站设置方案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基站设置单位在基站设置前,应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设置基站的书面申请;

2、相关的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申报表;

3、设置基站使用的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书;

4、基站站址的电磁辐射测试报告等。

第九条收到基站申请资料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基站的站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电磁环境和网络配置等进行审查和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运营单位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台批复,进行基站设备安装。

基站设备安装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的安全。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基站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二条基站试运行30--90个工作日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组网技术设计文件和审批核定的项目,对网络规模、站址及设备参数进行核准;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基站设备的射频指标进行检测。

验收合格后,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变更己设基站站址、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核定项目的技术特性之前,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执照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站上述核定项目的技术特性。

撤销、停止使用基站,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依法设置的基站,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免受干扰。在可能产生干扰或已经产生干扰的情况下,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干扰事宜时,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对正常使用的基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非无线电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基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已核准的站址、频率配置等技术参数进行核查,对基站设备的无线电射频指标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测。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运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临时设置、使用基站,应于启用前l0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临时设站手续。临时设置、使用的基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15-09-16 12:45 | #2楼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优化空中电波环境,有效利用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的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C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以及采用其它技术体制用于公众移动通信的基站、直放站。

第三条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建设使用频率,必须有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新设基站使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四条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审批

一、建设单位持频率批件,向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正式建站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网络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分、网络规模、技术体制、用户容量、使用频率及拟使用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等。

二、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建设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方案进行审查协调,对拟用设备型号及核准证进行核实。

三、经审查协调及核实后,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网络建设方案进行批复。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持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批件到省无线电监测部门进行电磁环培测试、电磁容量分析计算及设备测试,省无线电监测部门可和相关市无线电监测部门共同完成测试任务。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应同时到相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台址核实。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收到环境测试及兼容分析报告合格和台址核实意见后进行设台批复。

四、由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频率的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再进行以上程序前,应提交设台申请。待使用频率批准后,按以上程序申请设台。

第五条基站设备安装、验收及电台执照核发

一、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根据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设台批复进行设备安装。

二、设备安装调试运行二个月内,运营单位将试运行情况报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由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审批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和核定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相关市无线电监测部门对基站设备的射频指标进行检测。

三、验收合格后,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在领取执照一个月内,持执照和技术资料表到相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四、验收不合格的基站,由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基站,将不予批准该站设置,定期撤除。

第六条年度审验

一、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在每年二季度到省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无线电台站年度审验,年审前按照年审台站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交由省无线电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待测试合格后持电台执照和测试报告到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二、对测试不合格的设备,由送审单位尽快调整、修复。对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送审单位必须更换,直至完全合格后办理年审手续。

第七条公众移动通信网的监督、检查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移动通信业务频率的监测工作,保障公众移动通信业务频率免受干扰,并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对公众移动通信台站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要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公众移动通信网间出现无线电干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报,运营单位不得自行处理网外设备。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在接到干扰申报5日内到现场查处。查处不了的报上一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单位要于每季度的头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和相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送台站资料变改情况。

第九条PHS无线市话(小灵通)及模拟、数字集群的基站设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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