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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问责制度

时间:2022-04-16 16:08:2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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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问责制度

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校园安全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阳光中心小学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 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

(6)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建议免职;

五、问责办法

1、通讯问责。阳光小学全体教职工(以下同)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课时间除外)。若不能保证及时联系的,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安全责任问责。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部门、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教师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若工作平庸,无所作为,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情节轻微,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不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包括50%)者,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4、违规收费问责。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若违规收费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自下文之日起,出现违规收费者,立即免职。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清退。

5、完成任务问责。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三次通报批评。

6、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政教处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7、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政教处联系,由政教处协助处理,没有和政教处协助处理并出现重大失误由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

8、班主任要认真管理好本班的校产,每学期由总务处清理交给教务处,学期结束由总务处清点,人为损坏数则由各班承担负责维修费。

9、  各班应认真负责本班所属的卫生管理,不认真清理的由学校值班教师通知班主任,连续一周出现差的情况,第一次由政教处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

10、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管理漏洞的(脱岗,校园、学校宿舍脏、乱、差,食品卫生不合格,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等),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一次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11、 教学质量问责。教务处应制定相应提高教学质量措施,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教学目标。对未完成教学质量的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未完成教育局下达各类综合指标70%—80%者(不含70%,含80%),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只完成60%—70%者(不含60%,含70%),通报批评;只完成50%—60%者(不含50%,含60%),调整工作岗位;只完成50%者(含50%及其以下),停职检查。

12食堂、小卖部后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做到防范于未然,若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若违反第一次由总务处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有关人员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问责程序

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2、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3、调查终结后,由学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对不服学校问责的人员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牡丹区对校园安全实行行政问责制度2015-09-17 15:41 | #2楼

牡丹区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门制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对校园安全等重大问题实行行政问责。

问责内容主要包括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对学生发生的重大疫情隐瞒不报或者没有采取适当应对措施导致疫情扩大等11种情形。

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畅通监督渠道,充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旦出现校园安全事故,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哪个部门出现的问题,就坚决追究谁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处理不及时、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制度措施不力的学校和教师进行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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