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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安全培训制度

时间:2022-04-17 00:06:3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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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安全培训制度

制度是硬性条件,如何能让制度落到实处起到作用,在这条道路上总是走得挺艰辛的,作为连锁餐饮企业制度落地执行是否又有些技巧可寻呢。今天就来看看有多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的中国连锁培训网是怎么让制度落地的:

餐饮企业安全培训制度

试想一下,如果制度的目的与入口是为了帮助员工成长,让员工的工作更出色,让员工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那效果会怎么样呢?人们不会忠于任何人,但会永远忠于自己的利益.所以,制度落地的重要前提是教育,培训与宣导,让员工明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古人讲的好,”建国君民,教学为先”.意思是管理国家和公众事务,教育与学习要放在第一位.而我们大多数人经营团队,是把制度放在第一位,最后得到的结果就是”不执行”、”制度流产”等等.制度执行其实并不难,难的是我们很多领导与干部不懂得如何使用制度管理:

一、制度出台前。

首先,我们必须取得一个共识,那就是,规章制度的目的与入口是“员工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出台任何制度的目的不是管住员工,而是帮助员工做的更好,帮助员工更出色。这点非常重要,是土壤,是地基,只有打通了这个观念,我们才可以更好的往前走,否则就不谈什么执行了。

可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出台制度之前,执行者也就是我们的员工,有多少程度的参与?领导者与执行者有多少的互动?这个过程做的越扎实,执行起来就会越顺畅。在取得了大家的同意与支持后,制度执行就自然不是问题了。而不是某些高管干部在办公室把会一开,于是乎出台一个规章制度,然后政令宣达,违者必究,这是强权的做法,效果往往很糟糕。

再者,就是笔者开始提到的,制度出台后要宣导,要做教育培训,不断的强化,要让大家熟悉制度的内容,这是制度执行的重要前提。既然您认为这个制度很重要,那么就要加大培训宣导力度。如果你不宣导,不培训,员工就有理由推断这个制度不重要,既然不重要,那我干嘛要执行呢?

二、制度执行中。

制度执行中,要坚持原则,堵住好“破窗”是关键,什么是“破窗”?举个例子,如果一排窗户,有一个破了,如果不采取措施,久而久之就会出现一大堆的破窗。

所以,一旦有人违反规章制度,没有人去纠偏,给予相应的处理与回应,那么就是在鼓励大家继续这样做。所以,这个时候立刻执行就显得非常重要,无论这个人是谁,也不管是落后分子还是先进代表,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过程中,最大的“破窗”往往就是企业老板本人,即不断的破坏自己制定的制度,或者纵容这样的破坏者。

笔者曾经在给一位从事钢结构工程的企业老板做咨询顾问时,记得他有一位很得力的干部违规将公司的材料弄坏了,在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时,老板却出来说话“算了,他又不是故意的”。这样下去,如何执行?这样的公司怎么会有执行力?甚至还有老板自己带头破怀规则,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自己在赌场上赌钱,却大声的呼喊禁止赌博?老板每天都在播不良的种子,最后结出来的果自然就会“中毒”。这样恶性循环就会导致情况越来越糟糕,这样的公司如何会有执行力?

另外,当我们的领导在发布指令后,一定要与员工进行确认。例如,您让员工“三点整到四楼“,员工回答“YES”,但往往我们收获到的结果是,员工“四点整到达三楼”。造成这样的原因是因为领导没有与员工进行有效确认,领导发布指令后,如果要求员工把指令复述一遍,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这就是领导者的“免责”,道理很简单。领导者如果能有效的免责,员工就会百分百承担责任。记得有位管理大师讲过,管理上的问题,70%是由于沟通不到位而导致成的。所以,上下级的沟通确认非常有利于执行落地。

三、制度执行后。

制度执行后要进行质询,强烈建议领导者与执行者必须阶段性(例如每月一次)的质询,质询的过程我们会了解到员工的执行情况,哪些地方还可以做的更好, 哪些地方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所以,领导者经常到执行者的现场去体验一下,倾听大家的声音,感受大家的工作环境,这样就很利于很多规章制度的改善与优化,日本企业提出的“现场管理”,即现地、现物、现认也就是这个道理。

实质上,制度执行是一个闭环,即事前、事中、事后的循环系统。制度执行落地的关键在于事前(50%),制度执行的重点在于事中(30%)制度执行的持续落地在于事后(20%)。

一、事前要定义结果与责任。

首先是定义结果,也就是是当制定一个规则与机制时,必须要明确目标与标准:我们要什么,要做到什么程度,如何去实现。例如,某服装制造厂要定义一个洗水流程,做法其实很简单,我们把以往的洗水流程重新来一个梳理,列出与目标和标准之间的种种差距,然后寻找实现差距的途径。

这个过程,我们会发现,其实真正的专家不是领导与干部,而是员工,在一家管理文化不足够的公司,员工做事几乎都是在凭经验与感觉,这种经验与感觉都是一笔难得的财富。没有管理文化,导致的结果我们员工各行其事,这样必然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浪费,当公司的管理者把员工的经验与感觉进行总结与提炼时,就形成了团队与流程,新的流程制度形成后,接下来就是不断的宣导与培训,这样员工就明白了什么是标准。

有了目标与标准,接着就进行分工,即定义责任,大家一起参与讨论修订,让每个岗位都有清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这是执行的关键,事前让员工参与制定,制度与流程形成后要进行培训与宣导。

二、事中做好追踪与纠偏。

制度与流程形成后,是不是就完事大吉,其实不然,所以过程中,管理者要进行反复的追踪检查,出现异常要及时纠偏,通过无数次重复后就会形成习惯。记得戴尔讲过一句话: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让员工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因为我们一辈子都是在用习惯进行管理。

三,事后的即时激励系统。

阶段性的制度质询是却确保制度持续落地的重要环节。管理者要阶段性的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质询,质询让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问题,有问题不可怕,及时调整就可以了。世界上不变的真理是天天在变,市场在变,客户的需求在变,所以,我们的制度也要及时更新,也便于更好的适应新的环境。

笔者在从事咨询行业多年,发现很多公司制度流程执行力之所以做的很糟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很多企业漠视了这个步骤。我们看到的是墙上贴的那些都成了灰的制度流程,员工几乎就没有正眼看过,甚至都不知道上面写的是什么。

即使知道上面写的内容,那些内容早就与现有的工作严重不符,员工也不会理睬。所以,事后的制度执行梳理与纠偏,这套即时激励系统是为了更好的进入新一轮的再执行。制度执行是一个闭环系统,从事前的结果定义到责任,事中的检查跟踪,事后的激励系统,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人员的管理好于不好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盈利与发展,可想而知人员管理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企业管理是门学问,中国连锁培训网在企业管理这一门学问上就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与方法。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2015-09-22 14:40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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