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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检查制度

时间:2022-04-17 00:42:5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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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检查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火工品安全检查制度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火工品管理制度2015-09-22 17:15 | #2楼

第一章  火工品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 长:卫丙瑞 

副组长: 柳秋生 

成 员: 王燕军  梁丰廷  原晋军  杨玉兵  张军富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对辖区矿(厂)内涉及火工品的案事件负责。公司安监科、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单位签定责任书。

4、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监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7、供应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8、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9、供应科、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10、保卫科、安监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11、生产科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火工品的回收工作,供应科的火药库人员负责火工品的装卸和监护。火工品井下运输班长为运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供应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件,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13、皮带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节  管理制度

一、每旬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一次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二、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三、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四、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采掘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六、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七、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八、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九、 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十、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十一、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

第三节  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公司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供应科组织保卫、安检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吨,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公司调度室审批,没有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核算员一律不准审批。

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火工品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由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人车司机,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非运送人员乘坐人车;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料10kg。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④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8、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9、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进行保存,争取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0、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科和保卫科,每人次给予50-100元的处罚。

11、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科;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科。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公司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12、安监科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3、安监科、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4、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当一级严重三违处理,并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5、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每次填写为一式三份,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一份交回炸药库,一份交回调度室开单处,另一份存在队部。

2、火工品使用单情况说明:在使用单中在火工品领取时,爆破工必须亲自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领取数量。在经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三人确定后分别签字。

3、火工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并对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记录清楚,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签字。对于每次实际爆破用药量与规定不相符的,要在说明事项中填写清楚。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火药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上签字。

4、现场负责人是指当班的跟副队长,在下班时对本班使用的火工品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本班使用数量,还剩余数量,并签名。

5、各单位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

第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

一、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统一归生产部领导。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公司发给的爆破合格证。

二、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线头。发炮器要随身携带。

五、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火工品使用情况表、火工品使用跟踪卡片。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岛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炮破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八、爆破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才准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爆破三联单上,由瓦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严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工必须亲自联大线由,严禁其它任何人代替。

九、爆破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由爆破工、瓦检员、生产班组长三人连锁。

十、爆破撤人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拐弯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直线100m和拐弯75m。有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300m以外的安全地点。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以不撤人。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一、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止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盲硐内电器设备电源,正副巷掘进时,正巷爆破,正副巷盲硐及回风必须停电,副巷爆破,只停副巷盲硐及回风电源,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爆破,防突门以内(包括正副巷及回风)电源全部停电。

十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和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爆破一次、出净一次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禁止使用毫秒雷管一茬齐爆破。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起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十三、回采工作面爆破落煤采用平行时,装药距钻眼的距离不少于5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5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5m,装药距放顶距离不少于15m。

十四、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爆破,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爆破。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十六、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十七、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第五节  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

一、电雷管编号管理

1、电雷管在出厂时,每箱内1000发雷管的编码、每盒内100发雷管的编码均明确标记在箱外产品标签和盒外中包标志上;每盒内100发雷管每20发为一把,其雷管编码前十一位相同,后两位分别在00~19、20~39、40~59、60~79、80~99间连续排列。

2、出厂时经公安机关统一认证登记后方准进入我公司。

3、进入公司后,经统一登记核对,准许入库,入库后由库房管-理-员统一登记入库存放。

4、各用料单位领取电雷管,经火工品管-理-员逐一登记核对后进行领取,发现异常码不得发放,并及时向厂家反馈。

二、电雷管导通管理

1、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雷管的导通工作,没有进行导通的电雷管不得发放。

2、导通必须在专用室内进行,导通过程中,谨慎细致,轻拿轻放,防止碰撞震动引起爆炸,如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做好当班工作记录。

3、导通时,首先检查测试仪有无故障,不得将导通的雷管放在操作台上,操作时不得谈笑聊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用的导通室内。

4、每次导通的雷管,要写明数量、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工作人员及合格报废情况,工作时要戴安全帽,不穿化纤衣服。

第六节  火工品销毁

一、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二、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三、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四、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3、煤矿企业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4、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6、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7、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8、采用的销毁法稍大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9、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10、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甲基离不得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m。

11、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12、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13、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第七节  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一、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二、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三、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六、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七、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第八节  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负责人岗位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要按本单位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使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3、负责编制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年度计划,呈报审批,交纳安全管理费。

4、负责对单位爆炸物品储存、使用、领取、清退、导通编号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

6、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二、火工品库看库员岗位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地面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对于无关人员严禁其进入库内;

2、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要求,

3、要按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定期检测库区内的避雷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库区内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并保证良好状态,

4、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等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

5、在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出库人员严格检查,并进行存档。

6、要保证库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严禁积水流入库内。

7、要注意库内的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严防高温。

8、认真对库房周围进行检查,设防鼠板严防鼠蛇等动物进入库区。

三、火工品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制度

1、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2、产品入库时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验收标准,并按规定要求存放。

3、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4、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物帐相符。

5、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6、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7、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8、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爆破器材。做好防盗、防腐、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四、安全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安全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发放、运输、使用、清退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守库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6、严禁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五、爆破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爆破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领退的相关规定,严格的按照爆破说明书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3、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在井下运输环节的规定,不得违规运输。

4、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火工品库房。

6、接受安全员的监督,认真的执行的领退、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工作。

六、采购员岗位管理制度

1、积极和生产部门联系,负责火工品的申报计划确认,不得超出计划数量采购。

2、积极参加公安部门的培训、考核,并严格申领相关证件。

3、购买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严禁购买非法渠道的爆炸物品。

4、负责火工品到矿后与供应部门联合清点入库工作。

第九节  其它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必须全面完整,爆破工必须按说明书进行作业。

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三、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四、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五、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特殊情况下爆炮如:震动炮、处理溜煤眼堵塞、蹦大块煤、反向爆破、强制放顶等。

第十节  相关报表

为认真贯彻执行晋市煤局安字[2015]654号文件精神,规范火工品领取、使用、清退、监管等环节的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实行以下报表:

1、竹林山煤矿井下火工品逐日逐班领取、清退台帐(炸药库存)

2、火工品使用情况表(生产科存)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废除,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适或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之处,必须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章  火工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一节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本公司井下采掘工作面均采用爆破辅助作业,在开采过程中,需使用少量的火工品。

风险评估:火工品事故主要有爆炸和丢失两大类。爆炸事故主要原因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丢失按照火工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危险性分析:

雷管及硝胺火药遇明火会引起爆炸。雷管炸药爆炸的高温火焰及冲击波会把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沿进风流带入采掘区域,其危害极大。安全规程对存放的雷管火药数量限制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事故以减小爆炸当量和灾害威力。杜绝火源是防止火工品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严防明火、电气、静电、摩擦、机械碰撞等火化的产生。

二、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伤亡,迅速消灭事故或控制事故扩大,防止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再次发生灾变,保证救灾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缩小灾区范围,减少损失,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第二节  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总 指挥:  矿长卫丙瑞

副总指挥:  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及公司其他副矿长

成  员:公司各科队负责人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发生火工品爆炸事故后,分析判断事故,决定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批准现场抢险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高效运作,随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情况;决定是否请求外援;组织火工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成员职责:

调度室:负责接受、汇报重大火工品事故报告,根据情况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收集事故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生产技术科:负责提供火工品爆炸事故发生地点的相关技术资料、参与事故的调查。

安监部:负责监督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火工品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通风科: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事故时,做好通风保障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及时进行矿井反风。

机电科:掌握事故地点供电和送电情况,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协助通风科进行矿井反风。

供应科:负责为火工品事故救援提供急需的材料、设备、工具、车辆等。

财务科:负责矿井火工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资金保障。

工  会: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医务室:负责准备必要的医疗器械、药品,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治疗,并与县人民医院或晋城市矿务局医院有关科室联系,做好护理转运工作。

保卫科: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抢救疏散和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现场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办公室:负责事故救援期间全矿各科室的协调、后勤保障,以及新闻媒体的接待、对外联络等工作。

(3)、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安全经理现场指挥。

第三节  预防预警及应急响应

一、预防与预警

1、地面炸药库必须严格按设计库容量存放火工品,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2、炸药库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3、炸药库必须双人双岗,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

4、炸药库附近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5、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火工品储存、领退、运送、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火工品管理制度。

6、火工品运送时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押运,运输数量、速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并避开人员上下班时间。

7、井下工作面火工品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进风巷安全地点,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箱保存,并加锁。

二、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火工品爆炸事故后,目击者要立即向发生单位汇报,事故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接警人员要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爆炸物品的类型、事故现场损害及人员伤亡情况。

三、应急处置

(一)级别确定:

当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确认火工品事故不能很快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请求启动火工品爆炸应急处理预案。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火工品爆炸应急处理预案。

(二)应急启动程序

1、总指挥接到爆破事故汇报后,按事故性质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2、相关人员接到调度室的电话时,要立即赶到调度室,接受总指挥命令,按各自职责开展抢救工作。

3、由安全矿长带队,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及处理工作。

四、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的数量和质量配备应急物资,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同时要保证随用随取。

第四节  现场处置方案

一、救援行动:

1、救援工作由矿长负责统一指挥,发生事故后,矿长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灾工作。

2、地面炸药库及地面火工品运输线路上发生爆炸事故时,由保卫科迅速将工业广场上距爆炸地点200米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在通往矿区的公路上设置警戒。

3、地面发生火工品爆炸引发火灾时,调度室必须在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灭火。

4、井下火工品运输线路上发生爆炸时,调度室必须立即下令切断爆炸地点附近的电源,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井下所有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时,必须配戴隔离式自救器。

5、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时,如需搜救伤员,必须由上风侧向下风侧进行搜救。

6、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时,指挥部必须根据爆炸地点及其危害程度、范围控制风流或进行全矿井反风。

7、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引发矿井火灾时,参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8、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时,调度室要迅速核查入井人员、上井人员和被困人员的数量及被困人员姓名。

二、扩大应急:

当事故仅靠竹林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救援力量无法控制,有可能造成更大要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要及时向阳城县应急救援办公室、晋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阳城县消防大队求援。

三、应急恢复:

在确认所有火灾扑灭、火工品被隔离,没有爆炸危险存在,由现场指挥员宣布解除警戒,恢复被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四、应急结束:

抢险工作结束后,对事故抢险工作进行总结批评,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汲取教训,总结经验,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各抢险单位和人员返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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