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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考评制度

时间:2022-04-17 13:53:0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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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考评制度

第一条为改善城区环境卫生面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环境卫生考评制度

第二条区城-管办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采取每周督查一次、每月评比一次的方法,通过“听、查、看”等方式,进行百分制考评(每分项以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组织管理(5分)。无成立镇(街)环境卫生工作督查组和日常管理考评组的,扣2分;督导人员不在岗在位的,扣5分;无定期编制环卫宣传专栏的,扣2分;无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文字材料的,扣5分;信息在区级以上刊物、报纸发表的,1篇奖2分。

(二)清扫保洁(50分)。具体扣分标准按《莆田市道路清扫保洁考评标准》执行。

(三)“门前三包”(10分)。每发现一户未签定“门前三包”责任状的,扣3分;每发现一处“门前三包”责任状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四)垃圾袋装(5分)。每发现一处垃圾没有袋装的,扣2分。

(五)垃圾定时定点投放(10分)。每发现一处垃圾不定时定点投放的,扣1分。

(六)环卫设施建设(10分)。未完成区下达环卫设施任务的,每处扣2分。

(七)费用收取(10分)。未完成区下达收费标准,每不足5%扣2分,每增加5%奖2分;未使用统一财政发票的,扣10分;经费未专款专用的,扣10分。

第三条每周进行量化评分,周平均值为月考评分,90分以上为红旗单位、70—90分为黄旗单位、70分以下或在点评中被红牌警告或被市评为绿旗的定为绿旗单位;月平均值为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分。

第四条每次考评结果必须在《城-管简报》上进行通报,在区政府一楼大厅公开栏公示,并报送区有关领导。

第五条考评结果与经济奖惩、行政责任相挂钩,具体按奖惩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莆田市城厢区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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