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停车制度>《停车场管理法律意见

停车场管理法律意见

时间:2022-04-17 14:14:32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停车场管理法律意见

2015年3月11日中午,石厦社区多位车主向我们报料,说他们准备开车出门的时候发现车辆被刮花,共有10多辆轿车惨遭“毒手”。在石厦社区,民生记者见到三位车主,他们刚从沙头派出所做完笔录回到事发地点。他们估计,昨晚停在路边划有停车位的十多辆车都被刮花。

停车场管理法律意见

其中一位骐达车车主对记者说:“中午醒来才发现的,一排车都被刮花。”

另一位宝马车车主则说:“奥迪、奔驰车主都开走了……”

被刮的最严重的是一辆宝马车,车辆前后左右都有深浅不一的刮痕,右边车身最长的一道刮痕达一米多。

记者:“维修要多少钱。”

宝马车车主:“估计怎么都要一万多……”

车主们随后到社区监控室翻看监控录像,发现是疑似一名醉汉干的“好事”。

宝马车车主:“一男一女,男的好像喝醉酒,走路很虚,女的在一边。”

一般情况下,车辆被刮花,保险公司需要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最高赔付核定损失额度的70%。另外30%的损失,能否找停车场管理方赔偿?石厦股份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哪怕是车辆被盗,也与他们无关。并称:“停车卡上注明的,只提供停车位,其它我们都不管。”

那么,法律规定又是怎么样的呢?为此,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向律师征询意见,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来瑞磊律师于2015年3月11日下午接受电视台记者的电话采访,出具意见如下: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和以往判例,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或损坏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或车辆停放管理关系。

2、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形:停车人与停车场管理方明确约定为保管关系的;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为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纯商业性停车场及机场、车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发给出入卡等停车凭证的。

3、认定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停车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为其提供停放服务的;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场所为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的,但若实行免费停放,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任承担:若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则停车场管理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车辆办有保险,停车人亦有权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全部损失;若认定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则停车场管理方须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不是全额,在车辆办有保险的情况下,停车人应针对未获保险理赔的份额,要求停车场管理方适当赔偿;若系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业务,则由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本案中,应认定双方停车人与停车场管理方之间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对于车辆损失的30%份额即未获保险理赔部分,可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停车场管理法律意见】相关文章:

停车场管理管理制度11-24

停车场管理制度06-14

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03-10

停车场管理制度06-13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10-06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06-30

停车场管理管理制度精选15篇11-28

停车场管理管理制度(15篇)11-26

停车场管理管理制度15篇11-25

物业停车场管理制度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