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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7 20:17:47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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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马路停车场在南京已经存在几十年了。最近,南京市公安部门又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了上万个停车位,为缓解停车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公安部门设置停车位的同时,对部分停车位也延续了收费的习惯做法。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对马路停车场收费的做法不妥,没有任何道理。理由如下:

一、停车收费属于经营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等规定,经营行为以拥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前提,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就谈不上具有对物行使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力。我国法律仅授予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权(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经营权是民事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权力),并没有把道路的产权授给公安部门(道路的产权一般由建设主体所有),因而,公安部门无权对道路停车收费,也无权通过停车收费这一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法律没有授权收费。

对于马路停车场的设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我们知道,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是没有权力超越于法律之外,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

三、地方法规没有授权政府部门制定停车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南京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南京市物价局、公安局2000年颁布的《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而《收费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价格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15年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废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有关于停车场收费的条款,其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停车泊位的收费及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可见,条例授权制定收费办法的部门不是市一级的物价、公安部门,而是省人民政府。因此,南京物价、公安部门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的《收费办法》是无效的。

四、地方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条款是违法的。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就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从条文可以看出,地方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处理地方性事务。既然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只能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而不能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扩大。马路停车场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不是江苏特有的地方性事务,不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对马路停车场进行收费的情况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马路停车场收费显然是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五、城市道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本质上是属于全体纳税人,服务于全体纳税人的。驾乘人员在缴纳燃油费后,就有权免费通行,免费使用道路。试想一下,如果马路停车场可以收费,那么,公安交管部门是不是也可以对通行在道路上的行人、汽车收费呢?

希望公安交管部门能认真听取民-意,早日取消不合理的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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