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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2-04-18 14:34:3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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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安全生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商标长效监管机制,保护知名品牌,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工商局的工作安排,决定在诏安县开展商标授权经营试点工作。现就开展商标授权经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工商所安全生产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着力加强商标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为主导,积极推进商标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充分应用信息化科技手段提高商标监管执法效率。通过实施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促进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组织试点、后推广铺开”的原则,诏安县局选择恒晟超市作为商标授权经营试点单位。对恒晟超市各品牌商品实施商标授权经营制度,通过商标授权经营制度,促进商业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商品,不断提高商家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建立良好的商业品牌信誉,并为全面推行商标授权经营提供经验和示范。

三、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商标授权经营制”创建领导小组。组长:李清泉,副组长:周镇海,成员:陈丽芬、冯建宏、沈志璋、陈双平、陈瑞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商广股合署办公,主任:周镇海,工作人员:陈丽芬、冯建宏。领导小组负责“商标授权经营制”活动的组织实施、规划,解决创建活动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种制度的制定、落实、督查;创建活动情况的收集、通报;上下对接,内外联系;日常事务的处理等工作。

(二)做好互动工作。商标授权经营制试点工作依托恒晟超市展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系恒晟超市共同实施开展“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活动。辖区工商所(南诏工商所)具体会同恒晟超市参与对各经营者专卖店实施商标授权经营的管理,将恒晟超市打造成为一个品牌商场。(三)要提高对开展“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创建活动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要认识到开展“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是建立商标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知名品牌,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活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从2015年7月—10月)

本阶段要完成的工作主要有:

1、宣传发动,制定规划,调查摸底,确立互动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系恒晟超市就开展“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活动进行宣传发动,制定规划,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2、为做好“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工作,恒晟超市要引进知名度高、营销渠道规范的品牌进入商场开设专卖店,诏安县工商局与恒晟超市要通过先期检查授权经营或代理关系证明,清理清退涉假商品,将恒晟超市打造成品牌高知名度、商家高信誉度、消费高放心度为主要特色的商场。

(二)实施阶段(从2015年8月—10月)

本阶段要完成的工作主要有:

1.诏安县工商局联同恒晟超市与各厂家签订《商标授权经营责任书》。生产各种品牌商品的厂家,应提供商标授权经营证明或代理关系证明,以及盖有公章的进货单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指导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和商品进销货纸质凭证档案。档案应保存商品进销货凭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经营证、品牌代理关系证明、进口商品进口手续、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图样等材料(可使用复印件)。

3.恒晟超市要先建立食品、电器以及其他行业的驰著名商标商品的商品档案,并及时更新。逐步扩大建立商品档案的类别和品种。

4.指导恒晟超市建立商标授权经营档案,严格审查商品的合法身份、查验厂家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的有效性;收存商标授权经营证明、品牌代理关系证明、所经营的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图样、盖有公章的有关进口手续复印件。

5.工商部门与恒晟超市建立对商标授权经营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经营状况,每月对授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交的授权经营证明材料及时更新。同时开展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每季度由诏安县工商局对恒晟超市进行商户信誉等级评价,评价等级评定公示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三)完善阶段(从2015年10月—12月)

该阶段要建立3项制度

1.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通报制度。要对商标授权经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时能及时与商标权利人及商标代理人取得联系,及时地做出行政指导。由于商标授权经营户变更或季节性换货等原因,商标数据库内的数据容易滞后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因此,要特别注重数据信息的实时更新,恒晟超市每月定期向南诏工商所报送商标授权经营变更情况统计表。南诏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要将商标授权经营变更情况列入巡查内容。将巡查中所获得的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

2.建立以商标权流转层级为依托的商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商标权流转的不同途径,制定相应分类的监管制度。(1)对于注册商标采取以商标权流转方式为依据的自有品牌、代理品牌、多级代理品牌、进口品牌实施层级监管,对每一类品牌商品来源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2)对于未注册商标,以国内品牌和进口品牌为划分标准实施单独监管,便于在日常管理中更有效地将侵权商品清理出商场,能够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及时、准确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3.建立以户管标、以标管货的日常监管制度。通过商标授权经营制度,确定商标专卖方式,以每个品牌商品为单体管理授权商标,通过授权商标的信息,来核对商品的来源和真假,对来源不合法商品开展排查,确保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南诏工商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制定好具有商标检查内容的新式巡查记录单。

(四)工作要求

1.商标授权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经营者对其经销的带有商标的商品来源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诏工商所要积极指导商场主办单位恒晟超市进行商标数据收集,建立南诏工商所、恒晟超市两级商标数据库,形成以商标数据库为核心的商标授权经营监管制度。

2.要把恒晟超市经营者经销商品的商标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对市场商标工作实施量化管理。数据库由市场情况统计表、注册商标统计表、未注册商标统计表、代理商标统计表、重点监控经营者统计表五部分组成。

3.要指导恒晟超市主办单位做好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工作,完善商场自律体系,积极引导走“品牌”经营之路,走诚信之路。要从调整商品结构入手,疏通渠道,积极引进国际和国内的知名品牌,将假冒品牌、“傍”名牌、信誉差的商品清退出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4.对于售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注册商标商品及具有与其他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商品,如果品牌代理商不能提供授权证明、合法的进货凭证及商标注册证,诏安县工商局在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后即通知恒晟超市将该品牌商品先行下架。同时待该品牌代理商手续办理齐全后才允许再次销售该品牌商品。对于拒不执行下架的品牌代理商,我们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严厉打击,从而达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工商所食品经营检查制度  2015-10-19 14:33 | #2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工商所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工商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检查,是指各工商所以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干部责任区监管为依托,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食品质量监测为主要方式,对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精确监管。

第四条  工商所在食品经营检查中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所在食品经营检查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二)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五)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六)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商所进行食品经营检查的主要方式是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食品质量监测。

第七条  对上述食品经营检查各主要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巡查

定义:指工商所根据辖区食品经营者信用状况及监管频率要求,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主体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常规检查工作;

内容:依法开展“六查六看”,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三查经销的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方式:工商所所长(含分管所长)负责制定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的巡查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频率,工商所各片区责任干部负责各自片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

定义:指工商所遵照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或治理、防范辖区特定食品安全隐患,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中人力和物力,对辖区局部食品经营场所或特定食品种类进行的检查;

内容:对局部区域或部分食品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清查特定违法行为,排查特定违法食品;

方式:工商所所长(含分管所长)负责根据辖区食品安全动态自行安排辖区专项检查计划,并细化落实上级机关的专项检查计划,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开展执法行动,及时记录并根据需要上报检查结果;

(三)参与食品质量监测

定义:指工商所依职权及上级委托对流通领域食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食品内在质量的监测工作,分为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

内容:监测特定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或标称的生产标准,重点监测食品有毒有害等相关卫生安全指标,并做好上级交办的有关食品质量监测的后续处理工作;

方式:工商所依职权或依上级机关委托按商品抽检相关程序规定,会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辖区食品质量例行定量检测;工商所依托定性检测车、定性检测点及定性检测箱等设施,按照《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对辖区流通食品进行定性检测。

第八条  食品经营检查结果须书面备案并及时录入监管软件,巡查记录必须真实、全面、及时。

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警示和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涉及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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