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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6:02:2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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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煤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井的掘进头、旺采面、回风巷、总排风巷使用防爆车,主要进风巷暂允许使用低污染车。

第三条 工程自卸车禁止运人。

第四条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和《石圪台辅助车辆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石圪台煤矿矿辅助运输车辆及外委区队车辆。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机电组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管理与相关业务工作。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对车队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助车队解决车辆所需的配件,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

4.组织车队车辆的检验和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与安管办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罚。

第七条车队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及外委工队车辆的运行管理。其职责:

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内业资料整理。

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

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外委工队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与生产办联系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罚。

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成本,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罚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八条安全办是全矿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其职责:1.负责根据机电组的检验合格证对所有入井车辆颁发《准入证》,并有现场检查监督所有车辆运行状况的权利。

2.负责对所有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一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安全资格证》。

3.负责参与机电组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安管办入井安全培训,要加强证件发放前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办入井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 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第十五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防爆车和非防爆车分类编号管理,防爆车牌照前后用大写“FB”标识,非防爆车用“FFB”标识。

第十八条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1.车队和井口检身房必须建立辅助车辆运输路线图,并张挂在醒目位置。线路图上明确标识回风巷以及掘进头和旺采面与主要进风巷的分界点,并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明显标志,列出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区域。线路图及标识由矿生产办完成,同时成立专门小组,机电组负责监督、检查。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2.当工作面或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对辅助运输路线图、非防爆车禁止进入区域及“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及时进行变更。

3.巷道上方的管路、缆线吊挂高度适中,不得有刮擦现象。

4.在巷道的转弯和交叉点应有反光警示标志。

5.必须明确入井和升井路线,车辆不得逆行;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必须设一个躲避硐室。

6.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7.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下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点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8.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9.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10.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11.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12.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十九条矿内各单位和外委工队或个人用车必须提前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并在领车时签字确认后,车队方可派车;各专业化服务单位入井车辆统一由车队调度,根据作业地点确定派防爆车或低污染车。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检查内容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井口检身人员根据派车单核实车辆行车路线与所派车型是否相符,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2.车队应有专人在井口按照《车辆完好标准》检查每台入井车辆完好情况,严禁不完好车辆入井,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区队包括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接受车队的完好检查,严禁逃避或拒不配合车队完好检查。

3.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车队应及时督促司机去车队维修处理。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检查后方可入井。

4.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5.石矿各种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每台入井车辆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欧Ⅱ或欧Ⅲ排放,必须由经设备管理中心检验合格方可入井。

6.凡入井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入井安全培训和行车线路培训,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车辆准入证和入井资格证,否则不允许下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2.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3.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4.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5.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运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运送火工品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6.装运送火工品的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专人监护下,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运送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严禁扒车、跳车

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

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专用,后车厢准座15人,驾驶室单排车允许乘坐2人(包括驾驶员),双排车不超6人。严禁超员,加长车等低马槽车车斗内载人,严禁人货混装。运送人员车辆的车厢必须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尾部防护栏或链,顶部有防护棚。

第二十三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列规定:

1.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 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7.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8.严禁驾驶员逆行和更改行车线路。

第二十四条井下运行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在会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2.任何车辆(包括参观车辆、指挥车)在会车时,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才可行驶。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方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①、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②、在遇到拉水管和特殊车辆时,③、对方行驶车辆超过两台以上的。

2.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井下防爆车辆在回风巷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风门看管人员严禁放行禁止进入的低污染车及非防爆装载机。

2.矿调度室及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时的气体监测结果,对于有害气体超限的区域,及时通知车队和相关人员,调整车辆运行或禁入。

3.每台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在瓦斯浓度达到0.5%,一氧化碳超限时,严禁作业,不准启动车辆。

4.工作区域内粉尘浓度大,视线不清时禁止使用任何车辆。

5.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各个回风巷道的瓦斯浓度以及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超标及时悬挂警示牌,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回风大巷至少检测两次。

6..驾驶员在回风大巷行驶前,必须看检测站检测情况和矿上专职瓦检员有无悬挂禁止通行牌,确认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不超标时,方可驶入。

7. 2-2煤回风大巷,已安装有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控分站一套,并用红绿灯相连,瓦斯、一氧化碳超标时红灯亮,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行驶。

8.如果车辆在回风巷发生故障时,首先关闭车辆所有电路包括车灯,前后50米各悬挂警示牌,然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打电话汇报情况,并及时检测瓦斯浓度。严禁在回风大巷检修车辆。急救时,要求尽量先撤离回风巷,到安全地方再检修。

第二十六条 井下进风巷非防爆车行驶规定:

1.在进风巷使用低污染车、非防爆装载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措施中明确车辆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及使用数量,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和安管办和机电组审批后,方可使用。

2.矿机电组对低污染车防爆车实行动态检查,同时每月对车辆进行逐台检查。

3、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具4kg灭火器或1具8kg灭火器。

第二十七条地面挂牌外出车辆的运行规定:

地面车辆外出前司机应详细检查车辆完好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因工作需要,在神木或者东胜县境范围内外出的车辆,必须在车队调度室登记备案。若外出超出神木或东胜县境范围以外的车辆,出发前必须办理车辆外出审批手续,报机电组备案和矿领导审批。

对于下雪等特殊天气,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私自或者特殊天气未采取安全措施外出。

第二十八条要求车队车辆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车队要对所有入井车辆建立管理台帐。

2.所有车辆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待修率控制在8%以内 ,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

3.车队要不定期对车辆完好和井下车辆违章行驶进行动态检查,机电组将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查,并将记录抽查结果作为月度考核依据。

4.车队必须制定《车辆应急办法》和《特种车辆司机岗位责任制》。

5.外委工队的车辆完好和井下动态检查均纳入车队车辆标准管理考核中,要求车队应有外委工队的车辆台帐和司机信息登记记录。以方便管理。

6.车队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了预防车辆维护和保养不到位,矿属所用车辆和司机均由车队统一管理。

7.车队车辆的外出维修和配件领用必须经机电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外出维修和领用配件。

8.要求车队将所有车辆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并有专人记录。

9.要求车队三班有专人在井下动态检查车辆完好和查处违章行驶车辆,并要求车队每天调度会要通报前一天车辆违章情况。

10.车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区队司机定期去车队维护和保养车辆,对于没按规定执行的司机有处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区队车辆的运行管理规定:

1.区队车辆(包括皮卡)应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每运行30天后主动到车队对所包的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车队保养记录本上与车队检修人员一起签字认可,作好记录以备检查。车队应认真监督区队包车司机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

2.包车司机应及时向车队汇报所包车辆存在的问题,以便车队及时维修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若由于包车司机汇报车辆故障不及时,导致车辆损坏严重带来维修困难,将追究包车司机的责任。

3.区队皮卡车为区队的指挥车,为了保证皮卡的完好运行,规定区队皮卡允许技术员(含)以上人员驾驶,严禁将皮卡交于任何人随便乱驾驶。

4.为了体现专业化服务意识,区队车辆和司机统一由车队管理。区队包车司机是区队车辆完好运行的第一负责人。车队应严格管理区队司机按规定维护保养车辆。

第三十条皮卡车运行管理的规定:

无论任何人驾驶皮卡车应自觉接受车队井口完好检查,严禁逃避井口完好检查和拒不配合车队人员完好检查,否则将按规定处罚。

皮卡车司机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发驾驶证、入井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车队人员检查。

皮卡车司机应自觉遵守辅助运输管理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皮卡车司机若将车辆蹭、刮、划伤或者碰坏,应自觉接受车队的处罚。

第三十条车队车辆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由包车司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天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14﹚有黄油咀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

﹙15﹚清理空气滤清器。

﹙16﹚清洁、擦洗车辆。

司机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维修班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车验收。

2.车队检修班负责矿属所有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和性能测试工作。

3.要求车队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

4.车队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5.交付区队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区队使用。

6.车队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区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做记录。

7.车队应严格考核常州科试维修服务工作,对于考核服务工作要记录详细,其中扣分的原因和依据都应有记录,以便机电组人员向上级部门反映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所在矿井严格控制入井其它车辆,能停止施工的尽可能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和驻矿安监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运送路线不允许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

第三十三条车队管理内业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各种车辆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专职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定期保养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运行故障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

4.建立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

5.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6.应建立区队车辆保养和维护记录,要求该记录应有区队包车司机和车队维护人员的确认签字。

第三十四条 车辆事故汇报和追查流程规定:

1.一般小型车辆运输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分析,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安全办和机电组。

2.重大车辆运输事故或对车辆造成较大损坏的报安全办安监人员与机电科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结果调度会通报。

3.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立即报安全办和机电组,并联合负责追查分析事故。将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

对以上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找不出来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不明确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和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刹车失灵应急措施:

一、造成刹车失灵的主要原因:

1、对刹车系统缺乏必要的保养,刹车总泵里杂质太多、密封不严、真空助力泵失效、刹车油过脏或几种刹车油混合使用受热后出现气阻、刹车总泵或分泵漏油、储气罐或管路接口漏气;

2、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件失灵,如长时间下坡会使刹车片摩擦生热、刹车毂炭化、刹车功能完全失效;

3、由于严重超载,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直接导致刹车失灵;

4、车辆过深水区时,刹车布进水,导致刹车失灵。

要求车队加大了入井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大了车辆保养力度,做到“车辆不完好不入井”。

二、吸取神宁公司6.16辅助运输事故教训,针对我矿井下巷道情况,1#、2#平硐、12煤与22煤交接处、12煤上山、12煤回风上山、12煤到12上煤层属于较大坡度地段,车队进行了现场学习并对刹车突然失灵情况,制订了以下应急预案:

1、强化对车辆紧急避险、井下安全运输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特别要提高驾驶员在车辆出现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反应能力。

2、严禁车辆首尾相随入井,每台车辆之间必须先后间隔1分钟以上方可入井。

3、严禁升井车辆在2#平硐坡段首尾相随升井,必须等待前方车辆升井后下一车辆方可驶入坡段。

4、严禁未检查车辆制动系统入井。

5、无论在任何路段,严禁使用空挡溜车。

6、经过淋水路段后必须连续踩踏刹车,挤压刹车布,直至制动系统达到良好状态。

7、严禁在没有试制动系统情况下,驶入下坡路段。

8、下坡或在高速行驶状态下,如遇刹车突然失灵首先应控制好方向,脱开高速挡,迅速逐级或越一级减挡,(根据我矿常州防爆车采用无级变速器,在发生刹车失灵时可将档位直接切入倒档位置)利用发动机制动使车速迅速降低。待车速降低后,应结合使用手刹制动。在不得已情况下,根据路况利用车的保险杠、车厢等钢性部位与巷道副驾驶侧煤壁摩擦,达到强行停车脱险的目的,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

9、上坡时出现刹车失灵,应适时减入中低挡,保持足够的动力驶上坡顶停车。如需半坡停车,应保持前进低挡位,拉紧手刹制动,随车人员及时用石块、垫木等物卡住车轮。如有后滑现象,车尾应朝向煤壁或安全一面,并打开双闪警示灯,引起前后行驶车辆注意。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驾驶员未办理入井证件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100-200元。驾车人员与驾驶证件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300元。处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1000元。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50-100元。

二、车队井口检查人员检查不到位,致使不完好车辆入井或者车辆带病运行,每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处罚井口车辆检查人员50元,处罚车队300-500元。对于逃避车队井口检查人员检查车辆完好的司机处罚200-3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车辆完好检查强行入井的车辆司机处罚400-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00元。

三、车辆刹车不灵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队或者车辆使用单位500-1000元。

四、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司机1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300-500元。

五、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500元,罚驾驶员100元。

六、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200元。

七、挂牌车辆外出时没有报机电组备案和矿领导审批,私自外出每发现一次处罚司机300元,处罚车队500-1000元。特殊天气车辆外出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每发现一次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500-1000元。

八、车容不整洁、乱、脏,处罚司机50-100元。车厢和驾驶室内有杂物或烟头,其它杂物罚款200元,若发现烟头,罚司机500-1000元,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每烟头8000-10000元。

九、车辆超速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

十、酒后驾车一次罚款5000元,并清退司机。

十一、区队司机没有定期去车队维护和保养所用车辆,每检查出一次处罚包车司机100-200元,若由于车辆维护和保养不及时,致使车辆发生故障,每发生一次处罚包车司机300-500元,处罚车队1000-2000元。

十二、车辆会车不让道、不变光一次处罚司机200元。未经允许驾车逆行,处罚司机200元,造成堵车事故加倍处罚。

十三、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员、超载一次每项处罚司机100-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四、人货混装一次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处罚每位乘车人员100元,对用车单位罚款500--2000元。

十五、出碴车辆未用蓬布包车厢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十六、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元。

十七、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设标志一次处罚司机300元,不装箱或混装一次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0元。运送火工品的司机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处罚责任人300元,对车队罚款1000元。

十八、车辆在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要求车辆使用单位按设施造价的5%赔偿外,并对司机处罚200-300元。

十九、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车队处罚1000元。

二十、司机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好,若明知车辆不完好仍驾驶故障车辆,处罚司机100元。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车辆在行驶中存在故障,应及时汇报车队维修,严禁带病运行。对于不及时汇报车队维修且带病运行车辆,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500-10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00-3000元。

二十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若由于车队维修不合格引起的,处罚车队500-1000元;若车辆维护不到位造成的,处罚司机300-

500元,处罚车辆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1000-2000元。

二十二、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驾驶员200元。已经损坏的阻火器更换不及时,对车队罚款500元。

二十三、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距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车队罚款5000元。

二十四、车辆发动机、油箱表面油污沉积,对责任人每辆车罚款100元。

二十五、司机驾驶车辆时将车辆蹭伤或刮伤,每蹭伤或刮伤一处处罚司机100元;将尾灯或者前灯撞坏一处处罚司机200元;将车辆严重碰坏按维修费用的5%赔偿外,且处罚司机300-400元。

二十六、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元。

二十七、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二十八、电气系统奖罚按《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奖罚条例》执行。

二十九、不按井口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一次罚款100元。

三十、车队车辆管理内页资料不全或不完善,每检查出一次或者一处罚车队200-300元,并责令车队完善相关资料。

三十一、对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司机或者单位,按上述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矿机电组。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定2015-10-20 12:15 | #2楼

第1条:煤矿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规程,新司机经老司机培训,操作一个月,考试合格方准驾驶机车。必须由正式司机驾驶,其它单位人员,未经考试或没有合格证者,不准驾驶机车。

第2条:也除司机、学习的新司机、随车摘钩工作人员可乘电机车外,其它人员禁止乘电机车。

第3条:三班司机应固定机车,不准随意变动,司机要不断学习先进技术,操作和维修方法,提高技术水平。

第4条:煤矿电机车司机驾驶的机车必须保持完好。

第5条:需要检修机车电器设备时,必须在地面进行。

第6条:电机车在运行中集电器损坏,应立即停车,及时处理,安装时必须配戴胶皮手套,防止触电。

第7条:电机车所牵引的重车,材料车上,以及两车之间,禁止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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