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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时间:2022-04-18 16:05:5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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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一)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煤矿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选矿厂安全教育制度2015-10-20 16:44 | #2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龙坝选矿厂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龙坝选矿厂范围内的安全教育。

2 引用标准

2.1《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安全教育: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而采取的管理工作。

4 职责 

4.1 生产安全办公室

4.1.1编制教育培训计划时,应将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4.1.2配合各科室做好新员工上岗前的厂级安全教育,并监督检查车间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

4.1.3负责对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

4.1.4负责对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4.1.5负责安全活动日教育,并指导、监督检查车间、班组安全活动日的开展情况。

4.1.6负责对公司内调入我厂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厂级安全教育。

4.1.7配合各部门对来我厂的实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8负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4.2 职能科室、生产车间:

4.2.1负责对本车间、科室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日常培训教育。

4.2.2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以及转岗、换岗员工等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及时将培训卡上报生产安全办公室存档。

4.2.3负责组织对来本单位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对公司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分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5.1.1厂级安全教育。对新进厂员工、外单位实习人员进行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条例,上级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厂内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急救常识;本厂内的危险区域、典型事故分析;生产工艺基本情况和安全规程;一般安全生产知识及守则。

5.1.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员和有关人员一起对新分配员工、外单位实习人员、转岗及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针对性的介绍本车间的生产、设备特点,本车间的危险区域及有毒有害作业,车间历年发生各类事故情况和防范措施。

5.1.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新分配员工、外单位实习人员、转岗及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教育内容为: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岗位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程序(动作)标准;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粉尘毒源、危险机具、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毒护具的使用方法;班组消防安全规定、要领,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

5.1.4企业新员工应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2 企业法定代表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安全教育的教材由经贸委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5.3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经贸委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经贸委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5.4 对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5.5 对班组长和车间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生产安全办公室会同各科室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5.6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5.6.1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

5.6.2厂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活动,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

5.6.3车间每月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活动,由车间主任组织进行。

5.6.4班组每周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活动,每天召开班前安全会,由班组长组织进行,活动要有布置、有要求、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讲求实效,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卡,有关领导应按责任区深入班组参加活动。

5.7 企业每年度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并记入个人档案。对中层以上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对职工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技术考试,由厂生产安全办公室会同厂办组织进行。

5.8 厂内调动工作人员安全教育:

5.8.1员工在各厂、矿之间调动工作,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5.8.2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必须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5.8.3员工在车间内调动工作,必须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5.8.4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且改换工种,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需经厂生产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车间、科室组织进行新工种的岗位技能培训。

5.9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

5.9.1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投产使用前,必须由技术部门会同生产安全办公室修改或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方法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9.2企业进行设备、重点项目大修和危险性作业之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学习和落实安全措施,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9.3对发生各类事故责任者,必须由本单位生产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组织对违章当事人和事故责任人的同岗位、同工种、同班组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9.4临时从事非本工种作业,要由指派人进行临时工种的安全教育,但不允许从事特种作业。

5.9.5企业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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