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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0:37:1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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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特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1.1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因素,为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1为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2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2.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2.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

2.2.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4培训结束后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2.6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车驾驶员除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2.7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2.9部门领导对所属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事故发生。

2.10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2.11职教中心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障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3.2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3.3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经过十字路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5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3.4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3.5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内超车。违反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3.6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房和车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3.7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3.8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损失和发生人身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9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业学习。

3.10严禁厂区驾驶员酒后开车外出执行任务,否则每发现一次予以罚款50元,酿成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3.11严禁将叉车、片烟夹板抱车驶出厂区上路,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2叉车、抱车工作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严禁叉车、抱车高速行驶和载人,或用其中一部车拖动、推动另一部车,违者予以罚款100元。

3.13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驾驶员和职工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和交通法规学习。凡肇事应报安保科备案,不得私下了结、留下隐患;本厂职工造成事故的,部门(车间)应承担责任,并对厂部作出检查。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4.1锅炉、压力容器是固有危险较大的承压易爆设备,为使其安全经济运行,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4.2设备副厂长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4.3有关部门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或购买带有压力容器的设备时,必须严格把关,应从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买。所购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等)、有关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以及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还应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4燃油锅炉使用的油品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油种从正规油品供应处购买,严禁使用私自炼制的劣质油品作燃料。

4.5严禁有关部门、车间自行焊制压力容器投入生产使用,否则由责任部门、车间承担因此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

4.6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物距离的图纸,送交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4.7压力容器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负责安装的责任部门应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8有关责任部门在办妥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应将完整的资料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登记使用证明书全部移交给档案室,并将登记使用证明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4.9设备科负责编制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负责联系专门检测机构落实实施,并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4.10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和《空压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定期考核,杜绝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4.11安保科和相关车间应监督检查操作工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三违”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4.12压力容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科应建立设备台账,并归档保存其设备原始资料和检验、检测、修理、更换记录等资料。

4.13操作工应认真做好例保、周保等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加油润滑动作部件。

4.14加强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低水位报警器、减荷阀等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使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准确。如三大安全附件中出现三缺一现象,必须立即紧急停炉处理。

4.15按规定时间间隔采集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的确实数据,如实记录;严禁超前记录和弄虚作假等违章行为。

4.16锅炉水处理工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和项目进行水质化验并如实记录;若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通知锅炉工进行排污直至紧急停炉。

4.17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4.18按期进行设备预防性的到期检修维护,并将维护情况存入微机管理。

4.19锅炉、压力容器的大修、改造应由生产厂家或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安全检修队承担,使用部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

4.20根据市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意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应

及时淘汰。

5.电梯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5.1为确保电梯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5.2新安装的和在用的电梯必须经市劳动局安监部门进行检验、验收,并由劳动局安监部门发放《电梯安全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5.3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电梯,劳服公司应每2年组织复检1次,复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5.4电梯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5.5经劳动局安监部门鉴定,确认不能安全运行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检修后的电梯应重新报请劳动局验收。电梯停用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

5.6电梯工开启电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确认电梯轿厢在本层站,以防盲目闯入造成踏空坠落事故。

5.7电梯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好轿厢门、厅门,并关闭电源开关。

5.8电梯工应保持电梯机房和电梯轿厢的清洁卫生,定期向传动部分和润滑系统加油,并督促搬运工文明装卸。

5.9电梯工应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10劳服公司负责电梯使用中的日常性维修,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梯的大修和中修,大修周期为4年,中修周期为2年,大、中修后的电梯应报请劳动局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5.11劳服公司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查各工作部门的磨损、润滑情况,特别应着重检查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钢丝绳等电梯机械安全装置和极限开关、门电锁等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可靠性,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6.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

6.1为加强电动葫芦的使用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6.2技改办购买电动葫芦时,必须购买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并在安装使用前到市劳动局登记。

6.3电动葫芦操纵者应熟知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6.4使用部门应建立电动葫芦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出厂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维修记录。

6.5电动葫芦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和设备状况,并定期检查以下项目:

6.5.1每年对在用的电动葫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6.5.2每月对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吊钩、钢丝绳、滑轮组、配电装置及线路、液压保护装置等进行损伤及工作情况检查。

6.5.3每天应对防断绳装置、轨道、钢丝绳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6.6经检查发现电动葫芦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7严禁超负荷使用,起吊接近额定负荷的重物时,应有物重依据或进行估算。

6.8不能倾斜起吊重物,严禁用葫芦将重物沿地面拖动。

6.9限位器不应作为行程开关经常使用,更不得拆除。

6.10不宜用葫芦将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零件发生永久变形。

6.11做好电动葫芦各运动部件的清洁润滑工作。

6.12根据葫芦的使用频繁程度,定期对葫芦进行全面的维修保养。

6.13使用完毕后,应将吊钩升离地面2米以上,并将电源总闸拉开以确保安全。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015-10-23 10:43 | #2楼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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