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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全面落实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23:40:3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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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全面落实安全制度

在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业务范围内特定的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就是千方百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

电力全面落实安全制度

一、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责任心,这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前提。

据统计,在发生的各类事故中70%都是人为责任造成的,且大多数系安全意识薄弱所致,表现为:对简单工作、熟练操作有轻视心理,对复杂操作、危险工作有畏难心理,发生事故后的恐惧心理,凭老经验想当然的侥幸心理,急于求成、胆大心粗的盲目心理,对领导不满、处理不公的逆反心理,在较长安全周期内的麻痹心理,以及受到挫折的消沉心理,遇到疑难的急燥心理,等等,这些安全意识的薄弱点归结到一点,就是缺乏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增强工作责任心,必须强化安全思想教育,使安全教育常讲常新,深入人心。如:安全展览教育,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形象地剖析事故,为大家敲响防微杜渐的警钟;安全演讲教育,组织事故受害者本人或家属在全公司巡回演讲,使大家在血与泪的教训中进一步认识到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安全警句教育,发动职工创作安全工作警句,选出精品汇编成册,让职工带在身边自检自律;安全录像教育,把发生的典型事故制成录像带,组织职工观看,让大家铭记教训;设立安全图书室,根据生产和职工实际,在“职工之家”辟出一块“安全角”,便于职工业余自学、自我提高,其它还有举办知识竞赛、普及安全技能、结对互保、专题研讨等。富有成效的安全活动,使职工增强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的自觉性,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筑好“我”这个最后的安全防线,确保在“我”身上不出现任何差错。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最关键的是要统一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心。一个领导若没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他就不可能去发动职工,去勇担责任,去以身作则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领导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他们抓安全生产的决心大不大、认识高不高、措施得不得力、工作力度大不大是检验其政治责任心强不强的标志。各级领导只有把安全生产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以对党、对人民、对企业、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来抓安全工作,才能坚定不移地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好。

二、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技术,这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关键。

搞好安全生产,不仅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还要具备过硬的安全生产技术。

要提高全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必须首先过好“培训关”。一是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新职工上岗前、职工转岗前、下岗后重新上岗者等一律要进行安规教育,坚持“持证”上岗;二是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定期开展正确执行工作票的培训、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具教育、严格执行现场操作规程培训;在新设备投产前,选送生产骨干到厂家进行学习;车间之间互派技术员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参加专业对口的业务知识学习;大力开展各类岗位技能培训、反事故演习、安全技术竞赛等,鼓励职工“精一岗、会两网、懂三网”,全面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三是安全纪律培训。针对不同季节和不同时期工作任务的特点,经常开设安全纪律讲座,大力整顿安全纪律,根据运行、检修、管理和各岗位的特点,评选遵章守纪先进个人,设立违章曝光台、青年监督岗,严格管理和考核,促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 

开展“五查”活动,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五查”即:查领导,检查各级领导对有关安全生产指标、文件、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和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对存在的设备隐患有无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对发生的异常情况是否按“三不放过”原则去对待和处理等。查思想,就是检查各类人员对执行“两票、三制”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是否存在马虎、凑合等不良现象,检查是否有违纪行为,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查隐患,发动职工对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器具等查隐患,结合电力部20项重点反措要求,完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消灭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构成威胁的隐患。查制度,通过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程度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现象,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查措施,结合季节特点,检查防污、防雷、防汛等各种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做好事故预想。

只有具备了过硬的技术水平,生产的组织指挥者才能对生产技术、设备性能、下属情况、设备系统情况精通、熟悉,避免指挥失误而造成不应的损失;生产的直接作业者才能保证设备的检修、维护质量,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才能在设备巡视检查和监视调整过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并能正确、果断地进行处理,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扩大。

三、完善考核机制,严格管理,规范考核,这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保证。

首先,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机制。制定涵盖各级领导、安监机构、各职能部门及车间、班组和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月月有检查,季季有考评,年终有奖罚,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为完善检查考核机制,促进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在管理考核中应强化“四个坚持”:坚持安全教育、坚持反习惯性违章、坚持三不放过,坚持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加强“五道防线”,即:思想政治防线、规章制度防线、技术措施防线、安全监察防线、安全设施防线;建立健全“六个保证体系”即:以经理为核心的行政保证体系、以党委书记为核心的政治保证体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以工会主席为首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安全委员会为首的安全监察体系,以团委为核心的青年安全保证体系,从而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次,要坚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标准。各级负责人就是该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具体表现有:坚持深入现场巡视,参加生产碰头会;坚持参加每月一次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坚持长年参加公司值夜班,做好巡岗;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班组检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正确对待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做好总结防范,等等。特别是在对待事故的态度上,各级领导应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按“三不放过”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勇敢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如此才能真正听取事故的教训,推进今后工作,同时也树立起了良好的领导形象。

第三,要坚持重奖重罚、以责论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到,严格管理、规范考核、奖罚分明是有效保证。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坚决“以责论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车间(部门)控制障碍和轻伤、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分级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罚力度要大,奖励以奖金为主,处罚除触犯刑律者,应以下岗待业培训为主,要奖出积极性、主动性,罚出压力和动力,坚决防止出现“重奖易兑现,重罚难落实”的倾向。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10-25 22:26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

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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