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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9 13:12:2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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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一、机关管理 制度

乡镇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1、考勤自律 制度,

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驻村人员驻村的到村部考勤,在乡镇的在党政办考勤(工作日、值班日未在党政办考勤视为驻村)。后勤 人员统一在党政办考勤,下村的应当告知分管领导 以及部门同事或党政办人员。

实行早晚签到签退考勤,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签到时间 为当天8:30前(上班时间8:30—11:30),下午签退时间为5:00后(上班时间2:00—5:00),5月1日—9月30日分别为8:00前和5:30后(上班时间8:00—11:30,2:30—5:30)。

驻村考勤表盖村党支部公章后于次月6日前交党政办。全体干部职工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0天,全年不得少于240天。达到出勤天数的,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且不影响新的工作基础上,经主要领导批准可自行安排休息日。

2、请假 和值班制度。

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

工作日、值班日离岗的必须事先请假;遇临时特殊情况 无法按时上班或需请假的,应先口头报告 有关领导,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乡镇长批准,3天以上报党委书记批准。副科以上干部请假报党委书记批准。科级干部请假4天以上,其他干部职工请假8天以上应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请假必须明确公事和私事,公事的必须明确具体工作内容。请公假而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向批准领导说明原因,并向党政办报备。

一般地,中心工作任务或阶段工作任务没完成,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 、会议 、值班及非常时期等不得请私假;同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请私假。经带班领导同意,值班人员可以换班。因公事不能值班,分管领导可以指定他人换班,有关人员必须服从。

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的,应按工作日时间考勤,主要工作服务部门应当坐班值班。特殊任务值班的,可不考勤,但不得影响岗位 职责履行,确实发生冲突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安排换班。

特殊任务值班与日常值班冲突的,服从特殊任务值班。

值班人员在村驻夜或双休日、节假日驻村的,应当报告带班领导;带班领导一般不得在村驻夜。

经批准参加学习 培训 的按公假计算,病假视为私假。

3、学习制度。

坚持 集中学习和个人 自学 相结合,每月保证有5天以上的学习时间,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每月第四周的星期五。集中学习由党委宣传委员安排,党政办召集。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必须撰写一篇6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调研 文章 ,于次月6日前交党政办,

村干部学习由村党支部和驻村工作队安排,每位村干部每季度 必须至少撰写一篇6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调研文章,于次月6日前交村党支部。

4、会议制度。

乡镇党委、政府或部门工作会议按需召开。会议遵循少开会、开短会原则。除全乡镇性重要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出席主持 。部门召开全乡镇性会议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安排,工作例会可直接报党政办安排。党政办要确定专人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 制度,因事不能出席或不能准时出席的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开会时,手机应关掉铃声或设置到振动状态,接听电话必须到会场外。

5、事务公开制度。

坚持政务公开,把干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严格公开时间、形式、程序,做到内容真实、全面。加强党务公开 和村务公开,促进事务公开全面、规范。

政务党务公开工作在党政办干部中确定专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开工作责任 人,应于每月6日中午前提供应公开内容的打印材料 一式二份,于6日下午召开公开工作会议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公开。村委会主任为村务公开责任人,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进行公开。

6、财务 管理制度。

(1)会计 人员应如实反映单位 资金活动情况,按时记帐,会计帐目月清月结,定期核对存款,做到帐实、帐帐、帐款、帐表、帐证"五相符"。

(2)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票证管理。每人每次限领1本票据,收取款项不得跨月缴存,1500元以上的款项应在5天内缴存。

(3)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票据应填写完整、清楚,报销发票应写明经办人、证明 人及用途,于次月10日前报乡镇长审批,否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4)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要定期清点,出现长短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大宗支出应通过银行 转帐结算。

(5)预借公-款需报乡镇长审批,并限期报帐,不得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款。

(6)办公用品(包括香烟等)由党政办购买,购买需报分管领导审核,超过200元应报乡镇长同意。党政办要做好财产(包括办公用品)使用领用登记。

7、后勤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不得私自出车,一般公务用车应提前1天报告党政办,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安排出车,出县的应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车辆维护、修理等应先报党政办核实,再报镇长审批。

(2)电话管理。党政办、计生办、财政所电话每月分别限额500元、150元、15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本办公室的人员自理。

(3)接待管理。会议用餐、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政府食堂安排。会议用餐由党政办预算后报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其他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由相关领导到党政办开具派餐单,完整填写接待时间、对象、人数、标准、经办人员等,由经办人到食堂办理。特殊情况在本地饭店等接待的需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用餐后经办人应当场结算。在外地接待的,由经办人用现金结算后,凭税务发票报乡镇长审批。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处级干部15元/餐·人(不含酒水 等,下同)、科级干部12元/餐·人,一般干部10元/餐·人,连同陪餐人员不足6人的以6人计算,超过6人则按实计算。村主干用餐可到党政办领用餐票(2.5元/餐·人)。所有会议用餐、接待发票应于当月底报党政办审核并报乡镇长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卫生管理。党政办应督促通讯 员做好办公大楼卫生,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为卫生清洁日,应组织全体后勤人员进行卫生大扫除。

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体制2015-11-03 22:50 | #2楼

为进一步理顺县与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结合前一轮镇乡财政管理体制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年—年实行如下镇乡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十二五”规划目标,理顺县乡财政体制,完善发展机制,合理划分镇乡收入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镇乡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灵活机制,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在做大做强县本级的同时,进一步调动镇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鼓励镇乡招商引资,促使重点镇乡加快发展,一般镇乡奋力发展,推动镇乡财政增强实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制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镇乡财政收支范围,收入除教育费附加及上解中央、省(市)级收入外,其余作为镇乡级财政固定收入来源。支出按照镇乡政府应承担的事权界定其支出范围。

2、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镇乡在保证执行上级统一财政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县乡分级管理。

3、坚持财力分配进一步向镇乡倾斜的原则。鼓励加快发展,实行先奖励后分成,以奖代补。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镇乡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及财政收支管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先奖后分、欠收自补,超支自负、节支留用、一定五年”的管理体制。

5、坚持县级财政有适当的调控能力的原则,为、县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障。

(三)总体目标

1、建立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快速发展的收入增长机制。加快推进茶亭工业园建设,支柱型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可持续财源日益丰厚。

2、实现“十二五”目标。到年,全县财政总收入确保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财税两个比重逐年提高,财政收入总量在全市乃至全省排位前移,力保全市第一方阵的位置。实现所有镇乡过3000万元,其中:5000(含5000万元,下同)—10000万元的镇乡8个,1—2亿元的镇乡3个,2亿元以上的镇乡3个。

3、实现“五个确保”。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教育、支农、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超收分成机制

1、收入范围的划分

镇乡财政总收入按照“分税制”以及上述原则可划分为:中央收入、省(市)收入、镇乡收入。

(1)中央收入。指镇乡按隶属关系划分100%的消费税,75%的增值税,60%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省(市)收入。指镇乡按隶属关系划分60%的资源税,50%的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3)镇乡收入。指镇乡按隶属关系划分25%的增值税,40%的资源税、40%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50%的房产税、50%的印花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土地增值税,100%的营业税、10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0%的车船税、100%的耕地占用税、100%的契税,上述税款滞纳金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

(4)县乡收入划分。一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转让及零星土地交易契税、耕地占用税按行政区划划归相应镇乡街道,但财力以年划拨数为基数,基数以内归属镇乡街道,超基数实行县与镇乡街道8:2分成后纳入财政体制结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城南新区)和县重点工程等由县政府挂牌运作的土地产生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归属县本级财政。二是凡是县级以上政府性投入的重点工程税收(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县本级与所属镇乡街道按8:2比例确定收入数。三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5年度及以前的房开企业及其开发的新增房地产项目实现的税收和财力归属县本级财政;2015年度及以来新增房开企业和其开发的新增房地产项目实现的税收由县财政凭纳税凭证划归相应街道,但财力归属县本级。四是烟草、供电及石油税收按原渠道划拨。各镇乡在隶属镇乡财政收入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保证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支出范围的划分

镇乡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其他支出等。

3、镇乡可用财力基数的确定

以各镇乡年实际完成的一般预算收入(剔除教育费附加,物流企业奖励、县财政调度资金兑现的年工业及再生资源企业奖励)作为体制期内可用财力基数。

4、镇乡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

(1)人员经费。以年12月31日原财政供给范围在册人员数为依据来确定,对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个人部分(离退休人员供给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下同)按工资全额和津补贴12000元/人.年列入支出基数;全额事业人员,个人部分按工资全额和绩效工资8000元/人.年列入支出基数;定额事业人员,个人部分按工资全额和348元/月列入支出基数;原财政供给650元/年.人的镇乡未聘干人员继续按650元/年.人列入支出基数;自收自支人员经费由镇乡自行筹集。一个月奖励工资按核定的人员数及基本工资计算在体制额度内。

(2)公用经费。镇乡全额单位按在职每人每年2300元/年公务费列入体制基数。居委会经费按15000元/年·个计算列入体制基数,其中县城范围内居委会按30000元/年·个列入体制基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支出作为各镇乡在本轮体制期内的支出基数。

(3)其他。体制期内,经、政府研究同意,新录用公务员、安置部队转业干部等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按照财政核定的统一经费标准,由县财政相应增加支出基数;国家统一调资上级给予的增资补助,按上级确定的补助比例补助给镇乡;经政府同意的或正常增(减)人员的增(减)资由县财政相应追加(核减)相关镇乡人员经费;其他正常进档晋级等由镇乡自行负担。

(4)教育、卫生的支出基数继续由县级管理,不列入镇乡的支出基数。

5、先奖后分,欠收自补

当年物流企业奖励、产煤镇乡煤炭税收工作经费、按全县统一政策兑现的大工业(当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奖励以及其他经上级同意兑现的企业奖励实行财政全额补助。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剔除财政全额补助和可用财力基数后(即县乡可分成财力),实行分段分成,具体如下:当年县乡可分成财力200万元(含)以下部分,县乡按3∶7比例分成;2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部分,县乡按4∶6比例分成;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部分,县乡按5∶5比例分成;1000万元—2000万元(含)之间部分,县乡按6∶4比例分成;2000万元以上部分,县乡按7∶3比例分成。当年省财政两税返还超上年增量部分按各镇乡当年上划两税增量占全县当年上划两税增量的比重据实结算给镇乡。当年实际完成可用财力欠基数部分由镇乡通过节支全额负担。

6、其他财力补助。根据镇乡的实际情况,为切实提高镇乡财政保障能力,帮助镇乡财政实现收支平衡,原体制补助继续执行。体制期内中央、省(市)增加的财力性补助及通过政策调整下放的各种财力补助给镇乡。

(二)实行奖惩机制

1、设立财政增幅奖。在体制期内,对当年镇乡财政总收入增长(下同)达100%及以上的,由县本级财政(下同)奖励12万元;对增长达80%—100%(含80%)之间的,奖励10万元;对增长达70%—80%(含70%)之间的,奖励9万元;对增长达60%—70%(含60%)之间的,奖励8万元;对增长达50%—60%(含50%)之间的,奖励7万元;对增长达40%—50%(含40%)之间的,奖励5万元。当年增幅第一名的,且增长40%以上的,由县本级财政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计算;当年镇乡财政总收入增幅没有达到全县平均增幅的不予奖励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2、设立财政台阶奖。对当年财政总收入(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财政总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设立三年翻番奖。以年财政总收入完成数(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为基数,在体制期内,对当年财政总收入实现3年内翻番(滚动计算)的镇乡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建立末位处罚制。对财政总收入增长(剔除政策性影响,同口径比,下同)列全县倒数第一、第二、第三,且增长比率低于10%的,分别按该镇乡当年县乡可分成财力的2%、1.5%、1%扣减其固定财力进行处罚。对财政总收入列全县倒数第一,且负增长的,取消参与全县综合评比资格。

三、严肃财经纪律

(一)加强财经纪律管理。镇乡不得超出范围征收税款,也不得超相应财力搞赔本奖励,更不得挖挤县本级财政收入,一经发现,将扣减有关镇乡相应财力,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凡是采取与企业签定虚假合同,夸大对企业奖励以骗取县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县财政将扣缴3倍的罚款,并报经、政府对镇乡党政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财务结算管理。各镇乡要加强财务结算管理,财政财务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不得办理无依据的结算。新体制执行期内,对所有镇乡财政实行“乡财县管”体制及部门预算编制改革,镇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体制补助及奖励奖金使用坚持“先预算、后使用”的原则,优先用于弥补镇乡人员经费不足、兑现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等刚性支出,其中:三项奖励资金在保障人员经费等刚性支出后,可用于发放干部职工个人奖励。

(三)加强人员经费管理。镇乡财政支出的资金由县财政按支出基数均衡核拨,全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人员的工资一律实行统发,不足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和超收分成弥补,年初镇乡财政计算核定全年人员经费后由镇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划拨至工资专户,年终统一结算。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镇乡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果,严格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要按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镇乡债务管理。各镇乡要切实加强债务管理,提高财政风险防范意识。镇乡政府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完善新债责任追究制和镇乡干部离任审计制。

四、其他

如遇下列情况,县政府将对本管理体制作适时完善调整:

(一)、中央、省、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涉及到国家出台政策对镇乡财政收入较大税源、税制、税率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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