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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2-04-19 15:03:0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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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 任职回避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 公务回避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 

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四)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三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党组强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体育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和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  未列入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个别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根据监督制约原则,在实施办法中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15-11-04 19:50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动“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国资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包括: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经理( 厂长) 、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任免隶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备案管理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管理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七)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职业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四)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按照《党章》、《公司法》、《国资法》以及企业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含党群职位)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幅度,大型企业一般为7-9 人,中型企业为5-7 人,小型企业3-5 人。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职数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确定。

第八条 企业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实行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 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第九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 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含不得在权属子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对市国资委负责,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须先报告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以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对市国资委负责,其重大决策事项需先报告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每届任期三年。

(三)企业党组织和其他党群组织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坚持择优、竞争、民-主的原则,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依法选举等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逐步加大市场化选聘和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一) 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委任制或者聘任制。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 由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推荐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按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三)对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企业董事会酝酿初步人选,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考察、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

(四)对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由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党组织换届时,上述人员的产生采取选任制,按照市国资委党委批复的换届选举方案,酝酿人选,依法选举产生。

(五)企业工会主席采取选任制。由企业党组织酝酿初步人员,市国资委党委按规 定程序考察、审批同意后, 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章退出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正常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工作变动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因年度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当追责的;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五)因未完成市国资委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六)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激励监督、教育培养等工作,按照市国资委现行《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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