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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15:07: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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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12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辞职信范文 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12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工程部年度工作总结 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临时人员雇用管理制度2015-11-04 8:19 | #2楼

一、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制度。

二、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 (期间在猿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三、雇用限制

年未满员远岁者不得雇用。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 (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猿个月。

四、雇用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 “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 “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人厂工作。

六、管理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源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 “离职申请 (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 “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至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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