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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管理职责

时间:2022-04-19 15:25:3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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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管理职责

为了加强对学校流动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经过学校党委行政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流动人员主要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四工”);代培、办班、进修、培训、住宿的人员,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人员等,此外还包括每年新聘任到学校的教职员工(包括在编的和合同聘任的)。

一、责任

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科室要把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各接收和使用部门的负责人确定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的负责人。责任人负有以下责任:

? 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 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本制度规定的有关手续;

? 调解外来人员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 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2 、加强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责任如下:

? 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 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

? 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 查处外来人员中违法违纪行为。

3 、外来人员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本制度。

二、管 理

4 、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应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费(包工费)的百分之一(不低于1000 元)提交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5 、确因需要在校内寄住的外来人员,凭用工部门书面申请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入舍证到保卫科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6 、外单位临时来校参加会议、文体比赛、参观、培训等集体活动的人员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治安管理,事先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7 、学生异动情况由学生科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保卫科,报告内容要包括学生异动的总体情况概况(总人数、男生数、女生数、班级人数异动情况),异动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异动的主要原因等。

8 、新聘教职员工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保卫科,报告内容必须要包括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职责、来校的时间等。

9 、外来务工人员由相关责任科室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保卫科,报告内容必须要包括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职责、来校的时间、离校的时间及负责人的情况等。

10 、临时来校人员,由相关老师或科室以电话形式通知保卫科值班人员。

三、守 则

11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12 、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13 、外来人员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14 、外来施工单位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

15 、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

四、奖 惩

16 、对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经费从文明单位奖中开支。

17 、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者,除行政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100 元。

外来人员来校一周后,仍未按本条例办理有关手续的;

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或不按指定床号、床位住宿、男女混住的;

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的。

私自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炉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罚款50-200 元。

私拿、偷盗、损坏公物数额较小,除追回赔偿财物外,按价值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违反本条例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附 则

18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管理细则2015-11-04 13:4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参照《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没有本区户籍, 年满16周岁以上,拟在本区暂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员。

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综治委下设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构,在区综治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细则。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构设在区公安分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综治办、公安、劳动、教育、计生、卫生、工商管理、民政、农业、交通、城建等部门。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街)综治办下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街综治办,主任由所在乡、街派出所长担任,依照本细则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各乡的村民委员会、各街的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村委会、社区,主任由所在村、社区的社区民-警担任。办公室设1-3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

雇用流动人员的企业、商业、场所、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或专管员,依照本细则履行对所雇用流动人员的管理责任。雇用流动人员5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设1名专管员;雇用流动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设专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并根据实际雇用流动人员数量的需要配置专管员(大约每50人设1人的比例)。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居住管理

第五条 本区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乡、街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受公安机关授权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居住证发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住证的申领,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执行(辽宁省已将原“暂住证”更名为“居住证”,居住证管理的现有法律依据不变)。

流动人口应当到暂住地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如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及相关信息(包括原居住地、现暂住地或拟暂住地相关信息);

(三)就业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随行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六)居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七)其他事项。

实际填报的具体登记项目以区公安分局制定的《龙港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为准。

第八条 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室及专管员应当自受理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有效期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区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续期;逾期后未续期的,居住证失效。

居住证实行统一编号。

居住证的登记、发放和续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暂住地址和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流动人员居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第十条 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居)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一条 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对雇用无暂(居)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不能出示居住证的流动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录用,应当先办证后录用。

第十二条 不能出示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服务项目。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建立全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对流动人口实行信息化管理。

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出台采集信息工作标准,由村、社区和用工单位负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人员进行采集、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由公安机关录入信息系统。系统的流动人口信息可供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 村、社区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本区域内流动人口未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其办理;拒不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乡、街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乡、街和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抽查检查中流动人口登记率未达到95%以上的乡、街和用人单位,实行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一票否决。

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不利的乡、街和村、社区以及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追究惩处。

对在考核抽查检查中信息登记率达到95%以上的乡、街和用人单位表彰奖励。

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本区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龙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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