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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4:52:09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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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明确批假权限,中层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批假,所有教师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十天以内在校长处请假,十天以上由教育局批准。

广西教职工请假制度

二、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假人必须到主管领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的,填写假条,并注明职课务代理人,然后持假条到政教处、教务处安排好工作,然后将请假条返回主管领导处,方可离开。否则以旷职论。

三、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捎假,不允许电话请假,更不能派假;确因有病,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者,家属必须在一响内来校请假,且代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职论。假满返校后必须消假。

四、遵守规定请假天数,全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产假超过规定日期按事假对待,超过者除每天扣考评分之外,扣发平均工资,本人承担加点费。其它例假必须遵守规定的天数,迟到和提前离岗按考评细则办事。三天以内的假由本人找职课务代理人,安排工作,三天以上七天以内正常的例假,属学校安排的付给加点费,超过规定天数由本人加倍承担加点费。

五、未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者,学校安排职课务,加点费同由本人加倍承担,并按考评细则扣去相应的分数。

二oo四年九月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7 13:15 | #2楼

为了加强组织纪律,完善考勤制度,对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不得旷工、旷课,不得随意迟到早退。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申述请假理由(病假必须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根据时间长短,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

二、审批权限:校级领导请假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处级干部请假在十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者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工人请假三天以内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而不满十天者,由部门领导共同研究批准;请假十天以上者,教师由部门负责人、教务处签字后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其它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领导批准。各类人员请假时须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做必要的安排。

三、教职工探亲假按国务院规定天数,一般安排在假期中享受,享受人员应事先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人事处登记,回校后方可报销车船费,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学期中请假者,须按第二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处理。

四、教职工因病需要外出就医时,应持有校医院和张掖地区医院的诊断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出就诊手续。

五、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上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时,应按审批权限规定续假,因病或住院续假时,须有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组织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

六、请假中的工资计发。

(一)对于各类请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人员,一律按《校内津贴发放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扣发校内津贴;对于连续事假在十天及以上者,在发放下月工资时,扣发国家工资中的部分津贴,扣发数额是:事假总天数/30×全月应得津贴

(二)对于旷工者,除按有关规定扣发津贴外,还应扣发部分工资,扣发数额是: 旷工天数/30 ×工资总额

(三)对于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除按有关规定扣发校内津贴外,参照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即: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计发病假期间的工资时,以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按比例计算。

(四)、女职工产假为10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可续假5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对于长期超假(30天以上)不归和借故不上班者,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以批评教育,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必 要的行政处分。

八、对擅离职守,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一年后原则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九、各部门务必严守校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照章办事,不循私情。凡本部门有旷工(含超假)10天以上者,请于3日内将相关人员旷工、离岗时间、原因等情况及时以书面材料上报人事处。

十、各部门务于每月结束后,30日前报送本月本部门所有人员的考勤情况,人事处按考勤结果核发下月工资。对于不按时报送考勤导致该部门下月工资不能按期发放的部门,学校将追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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