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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5:53:43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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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请假、调课制度。

上海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

1.教职工请假二天以内的,向校务办请假,行政及干事向校长室请假。准假后应及时告知教务处相关人员以便安排课务。教职工请假三天或超过三天的,一律向校长室请假。

2、教职工请假需说明事由,并提前半天及以上请假。如遇突发事件可于事后说明。

3、婚假、产假、陪产假、节育假,哺乳假按计生委有关文件执行,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上请假请假者向校长室请假,如之后续假,应在续假开始前一天续假并说明续假理由。

4、凡一次请假在三天以内的,请假者的课务原则上加给其他教师,每请假一天扣除人民币50元,另外再扣除请假期内的课时数(按每节25元计算)。请假教师请假期间的授课内容请在请假之后自行补上。凡一次请假超过三天的,课务由教务处统一调配。

5、凡接到教务处通知需要加课的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学校安排,加课教师可以组织上课,也可以在班级内组织学生作业和自主阅读,每节课按25元计算。

6、不请假又不到校上班的行为,作旷工处理。每旷一天扣人民币200元,再扣除当天的课时数(每节课按课时结算标准计算)。并取消当年度评优、晋级资格,学校年终考核降一个档次。

7、教职工迟到早退、中途离校每月总计各不得超过4次(迟到早退不超过30分钟,中途离校不超过60分钟)。四次以上每次以病事假半天处理。中途离校、早退请向门卫室主动说明原因。

8、学校教师大会及相关需要参加的集体活动,教职工向校务办请假,行政及干事向校长室请假。不请假无故缺席者(或无故早退者)作病事假处理。

9、长病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0、凡教师子女参加中、高考,考试当天送考不作请假处理。教师参加子女学校家长会,该半天时间不作请假处理。

二、调课:

1、教师因公外出,课务由教务处调配。因各种原因无法调配的课,由教务处安排加给相关教师,每节以25元计。

2、学校行政因公务外出,课务由教务处调配。因突发事件需要加掉的课,由教务处安排给相关教师。每节以25元计。

3、长假教师的课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所有调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经办人员应做好调课记载备查。教师不得私自调课。

以上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将不定期检查教职工在岗、到岗情况,并实时公布。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上海市秋萍学校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金融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2015-11-18 15:22 | #2楼

为加强学院人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私事,必须事先请事假;事假的审批应严格掌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有书面申请,5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6~1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16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

3、教职工请事假,每请一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0%部分)的

5%,扣完为止。此外,基本工资[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扣除,具体如下:

事假天数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

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的基本工资。

事假超过天数扣发的基本工资按天计算,计算公式:

事假超过天数扣发的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 21.5天×扣发百分率×实际事假超过天数(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院医务室或公费医疗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例外)可以请病假。

2、教职工请病假应有书面申请,10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1~30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31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病假,每请一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0%部分,下同)的4%。

4、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除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外,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三、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不与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不与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为20天。

3、探亲假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审批。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处理。

5、教职工在探亲假期内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各项待遇照常享受;超过期限但申请了续假的按事假处理;超过期限又未申请续假的按旷工处理。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6、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2]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符合出境出国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在办理结婚手续后,凭结婚证可请3天婚假;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增加婚假一周共10天。如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结婚双方在两地工作的可给予路程假。婚假在半年内有效。

2、婚假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审批。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各项待遇照常享受,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由本人自理。

五、丧假

1、教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须本人料理丧事参加丧仪的,可请3天丧假。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料理丧事或参加丧仪的,也可酌情给假1~3天。

2、丧假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审批。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各项待遇照常享受,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由本人自理。

六、产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

(一)、产假

1、女职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以上)女方增加30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子)。产前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产假若正值寒暑假,休假期间可向后顺延。

2、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给予2个半月假期。

3、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1)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2)妊娠3至7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3)宫外孕者的假期参照自然流产。

4、产假由人事处审批,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下:

(1)女职工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享受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待遇的手续。申领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 生育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带有转帐功能的实名制活期存折(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2)除发放“四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外,停发三个月的国家工资、岗位津贴、“四贴”。

(3)休产假超过六个月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4)产假期间若逢寒暑假或国定假日,则产假假期顺延。

(二)、哺乳假

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后如上班确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人事处审核批准,可请哺乳假。具体假期及工资待遇如下:

类别

条件

假期

工资待遇

哺乳假

生育后确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6个半月

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请长假

女职工产假与哺乳假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

不超过一年

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如生活确有困难,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哺乳假期间,停发学院的岗位津贴、“四贴”和绩效津贴。

(三)、节育手术假

1、女教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人工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给人流假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0天。如需要继续休息的按病假处理。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节育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的作病假处理(不包括放环,结扎失败的人流以及人流同时做结扎手术者)。

2、其他节育手术假期按《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3、已婚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节育手术假处理。

4、未婚怀孕进行流产手术,其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5、节育手术假由人事处审批,在批准的节育手术假期间,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各项待遇照常享受。

七、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工作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工作者;

(3)假后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伪造者;

(4)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仍不按期到岗工作者;

(5)授课教师无故误课或未获准调课而不按时授课者;

(6)教师每周二下午无故不到校者或无故不参加学院及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者。

2、一个月内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20%;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旷工4天者,除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外,另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50%;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及当月岗位津贴。

3、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学院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解除聘用合同。

八、其它

1、未尽事宜,按国务院、人社部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今后上级部门对上述问题出台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均连续计算。

3、教职工因公负伤、因公致残,医疗期间国家工资、岗位津贴等照发。

4、工作通信费、车贴、饭贴、郊区贴按出勤天数考核,当月工作十五天以上者,全额发放;当月工作六至十四天者,发放50%;当月工作五天以下者,不予发放。

5、各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向人事处报送考勤表。

6、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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