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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机关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5:57:26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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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机关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纪律观念,转变干部作风,根据有关规定和政协干部职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政协机关请假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上级部门或本机关统一组织的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原则上都要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

有关干部职工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请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时间上连续但分段审批的请假,作同一次请假处理。假期(产假、年休假)与法定假日、周未时间连接的,包括法定假日和周未时间。

3、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两天以上(含两天)由常务主席审批。各委室负责人请假:两天内由常务主席审批,两天以上(不含两天)由主席审批。

4、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非紧急情况,不得以打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形式请假。假满或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请假和续假手续应及时交行政办备存,行政办在考勤记录时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假条方可算作请假。因事需出办公室办事的,必须给行政办打招呼,否则视为中途脱岗。

5、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同旷工,旷工除按考核办法扣分外,还要扣除当天日均工资。

6、建立干部职工上班签到制度,准确记载干部职工的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干部职工最迟签到时间必须在规定上班时间后5分钟内,到此时间未签到的,一律视同迟到。

7、因公外出离开县城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其签到手续由其工作人员负责。

8、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

9、到岗及请销假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办公室要不定期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沧市政协机关请销假制度(试行)2015-11-18 13:26 | #2楼

为维护市政协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有章可循、依章办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含病事假或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应写出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假条由各委室管理。

第二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休假等,先由本人递交申请或假条,各委室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政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准假,准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需经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条 科级以下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各委室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由各委室领导提出意见,报政协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条 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单位上班,并及时向各委室领导报告销假。若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必须及时补上假条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勤工作统一由各委室办公室负责。当月考核情况在下月5日前报老干人事科汇总,考勤结果半年通报一次。全年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5年8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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