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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请假 制度

时间:2022-04-20 18:11:07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机关 请假 制度

一、考勤制度:

机关 请假 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当月考勤,次月5日前公布。

(二)严格请假审批手续。

请假必须办理手续,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视为旷工。特殊情况应先用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请假一律由书记批准。其他人员请假一律经乡长或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由乡长批准,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办公室销假。批准后的请假条交由乡党委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兑现奖惩。

1、下乡人员每月补助30元。

2、出勤一天奖励5元。

3、凡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8元,一个月迟到或早退达三次(不包括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一个月迟到、早退达五次(不包括五次)以上者,除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外,并扣发本人年度责任制兑现奖10%。

4、旷工一天,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一个月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迟到十五天的,除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外,并扣发本人年终责任制兑现奖20%,本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的评选,年度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

机关请假休假和考勤制度2015-11-19 19:48 | #2楼

为加强机关的作风建设,加强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病假、休假

1、请事假的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办公室主任批准;2-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含4天)以上由书记批准。

2、请病假的工作人员,1天以内向办公室主任请假,2-3天向分管领导请假,4天(含4天)以上的要向书记请假,特殊情况可延缓一天请假。休病假3天以上的需出据医生诊断证明。病假期间3天以上的需出据医生诊断证明。病假期间待遇按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工资待遇两个规定》执行。

3、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按请假批准权限规定,向批准领导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凡未经批准超假或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办法

1、职工请假1天以上者必须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批准单》经批准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假满后要到办公室销假。经领导批准延长假期的,事后要到办公室补办请假单。

2、凡未办理请假、休假批准签字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口头批准及请假视为无效。

3、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要定期进行检查是否上班,是否擅自离岗。

4、事假、病假,休假检查考评结果由办公室整理登记,并存在个人档案。

5、事假、病假累计天数超过规定的,工资、福利要按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中病、事假及工资待遇两个规定》执行,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辉县市教育局机关请销假制度2015-11-19 15:19 | #3楼

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含病事假或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应写出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等,先由本人递交申请或假条,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准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局副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半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副科室长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及其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七、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若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

八、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处理。

九、本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2015-11-19 23:51 | #4楼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纪律观念,转变干部作风,根据有关规定和政协干部职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上级部门或本机关统一组织的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原则上都要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

有关干部职工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请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时间上连续但分段审批的请假,作同一次请假处理。假期(产假、年休假)与法定假日、周未时间连接的,包括法定假日和周未时间。

3、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两天以上(含两天)由常务主席审批。各委室负责人请假:两天内由常务主席审批,两天以上(不含两天)由主席审批。

4、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非紧急情况,不得以打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形式请假。假满或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请假和续假手续应及时交行政办备存,行政办在考勤记录时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假条方可算作请假。因事需出办公室办事的,必须给行政办打招呼,否则视为中途脱岗。

5、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同旷工,旷工除按考核办法扣分外,还要扣除当天日均工资。

6、建立干部职工上班签到制度,准确记载干部职工的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干部职工最迟签到时间必须在规定上班时间后5分钟内,到此时间未签到的,一律视同迟到。

7、因公外出离开县城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其签到手续由其工作人员负责。

8、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

9、到岗及请销假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办公室要不定期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部门的请假规章制度2015-11-19 11:51 | #5楼

1、局干部职工每年按国家的规定享受工龄假。工龄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下分段休,但当年的工龄假期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2、请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报批。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凡请假者,必须讲清缘由,请病假者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凭。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时请假或休工龄假。

5、局领导组织不定期检查。一年内,第一次发现不请假而又不知去向的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的,该同志半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第三次发现的,全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进行调岗、轮岗或停职,所在股室被取消当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2015-11-19 10:38 | #6楼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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